電子商務法律類論文參考

  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消費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人認可,一些網路消費者已深深感受到它帶來的各種便利。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的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法律安全

  摘 要:網際網路的普及帶來了社會經濟與方式的巨大變化,尤其是電子商務的產生,則進一步加劇了這一形勢的發展,第三方支付平臺隨之快速進入到了人們的生活。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是將資訊科技、商務執行,以及金融服務巧妙地融合在一起,從而實現了法律關係上的創新,但是這也同時導致諸如沉澱資金管理、侵權責任追究等新的法律問題,亟待解決。

  關鍵詞:法律;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

  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在實踐的過程中已表現出自己強大的優勢,既能夠最大限度為交易雙方提供安全的保障,同時又為消費者與商戶提供了一條更為便捷而又高效的交易渠道。

  一、相關理論概述

  1.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

  當前網際網路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這也就是說,網際網路造就了當代的世界,成為促進社會發展、經濟繁榮、人文交往一個極為有效的工具,對傳統經濟交往的衝擊尤其明顯。電子商務是網際網路環境中交易的主要呈現形式,但是這一交易的形式也存在一定的劣勢,這主要表現在“交易雙方的陌生性”與“財貨的疏離性”這兩個方面,這兩個方面直接導致合同履行率低下的問題,第三方支付平臺由此而成為解決這一難題的有效工具。

  簡單地說,所謂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指的就是一種為交易雙方服務的資金“擔保”平臺,即是銀行在交易雙方資金來往的行為中起到監管的作用,這一作用發揮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第一種方式是“資金的沉澱平臺”。“沉澱”指的是消費者在實施網購的消費行為之後,藉助於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貨款,再由第三方支付平臺將這一資訊傳達給商戶,消費者在收貨後再次確定自己的消費行為,第三方支付平臺則會將貨款直接打給商戶,在這一過程中,第三方支付平臺起到了連結銀行、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方便商戶的服務與監管作用。

  第二種方式是“信用的擔保平臺”。在現實的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信用度的高低是擺在交易雙方之間最大的問題,基於此而言,建立起為交易雙方都認可的“信用的擔保平臺”是十分必要的,“信用的擔保平臺”就是為消費者與商戶的交易行為提供一定的信用擔保,一方面可以促使消費者放心購物、大膽消費,另一方面則可以為商戶正常的經商行為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2.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法律定位

  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法律定位目前還不夠明晰,從其所從事的主要的業務來看,第三方支付平臺既具有了商業銀行的性質,也具有了金融中介的特徵,因此,其在法律上的定位存在不易辨別的問題。

  一是具有商業銀行的性質。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主要業務有資金的清算與結算的業務、資金的儲蓄業務,根據我國現行的《商業銀行法》相關規定,這要歸屬於商業銀行業務的範疇,第三方支付平臺是在從事商業銀行的業務,而法律則並未賦予其這一職權,第三方支付平臺實質上是在鑽法律的空子。

  二是具有金融中介的特徵。所謂的金融中介主要是就其代收網際網路消費者的消費資金、向電子商務企業代為轉賬的業務而言的,代收代轉資金本身據此而成為第三方支付平臺歸屬於金融中介的基本依據之一。

  從以上的分析中就可以得出結論:第三方支付平臺既具有商業銀行的基本性質,同時又承擔起了金融中介的責任,從而使得法律無法對其進行準確的定位,其結果必然使其法律風險凸顯。

  二、法律視野中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相關利益方關係

  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實質上就是聯絡商業交易活動雙方,商業銀行之間的一個“中間的平臺”,通過這一中間平臺,交易雙方的交易信用得以保障,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交易渠道得以創新,於是就產生了第三方支付平臺與電子商務的企業之間、與網際網路消費者之間、與商業銀行之間的法律關係,具體分析如下。

  1.第三方支付平臺與電子商務的企業之間的法律關係

  第三方支付平臺與電子商務的企業在法律上存在委託合同的關係。委託合同,就是指電子商務的企業通過合同的方式委託第三方支付平臺代其保管網路消費者的貨款,同時,第三方支付平臺還會為電子商務的企業提供諸如信用保障、信用等級評價等方面的服務,這為使網際網路時代市場交易行為的健康發展創造了極為良好的社會氛圍。

  2.第三方支付平臺與網際網路消費者之間的法律關係

  第三方支付平臺與網際網路消費者之間的關係是十分密切的,網際網路消費者會藉助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資金沉澱、信用擔保、信用等級評價等方面的功能很好的實施自己的消費行為,下文從法律的角度對二者之間的關係予以具體地分析。

  一是資金保管的合同關係。在登陸第三方支付平臺後,網際網路消費者就可以將自己購物貨款打進第三方支付平臺,在貨物未被確認之前,貨款會在這一平臺得以暫時性保管,為切實起到資金保管的作用。第三方支付平臺還會應用一定的技術手段,使第三方支付平臺能夠對“確認付款”予以安全性的驗證,對錯誤的“確認付款”及時予以糾錯,其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維護網際網路消費者的資金安全,從而將錯誤率降到最低點。

  二是委託合同的關係。網際網路消費者在實施完自己的消費行為之後,不會將貨款直接打給電子商務企業,而是要將貨款沉澱在第三方支付平臺,委託其暫時保管貨款,在收到貨,並無任何異議的時候,再將貨款轉給電子商務企業,這一流程實質上就是以合同的形式構建起了委託的法律關係。

  3.第三方支付平臺與商業銀行之間的的法律關係

  一是合作共贏的關係。當前的網際網路發展對於商業銀行業務的拓展也是一個很好的時機。以網上電子支付為例,網上電子支付具有便捷、高效的特點,這就使得網上電子支付所面對的群體十分的龐大,這一市場的發展潛力較大,但是如何開拓這一市場卻成為值得思考的問題。這是因為與如此龐大的客戶群建立直接的聯絡將會耗費商業銀行大量的資源,其效果也是微乎其微的,如果與第三方支付平臺聯手則就會較好的處理這一問題,二者的聯手可以在短時間之內就培育出較為成熟的市場,並以此為手段賺取大量的利潤。   二是有效監管的關係。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具有監管第三方支付平臺運作的作用,為保障其監管有效,第三方支付平臺會在該監管銀行開設儲備金賬戶,在電子商務企業出現拒絕履責、欺詐消費者等現象的時候,該賬戶就會起到及時賠付的作用,從而保障了網際網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法律視野中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存在的問題

  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出現,為電子商務向縱深發展創造了條件,其實踐的價值日顯,逐漸為廣大的社會公眾所認可。但是毋庸置疑,在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發展的過程,也因為其發展的速度過於迅疾,而使得相關的法律建設相對滯後,這一矛盾隨著第三方支付平臺應用的深入而逐漸凸顯,從而導致金融風險問題的產生。

  1.沉澱資金的管理存在法律空白

  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建立為保障網際網路消費者的權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網際網路的消費者在購置貨物的同時就已經將購物的貨款及時打入第三方支付平臺,這就自然產生購物沉澱資金與利息歸屬方面的問題。

  ***1***購物沉澱資金的管理

  購物沉澱資金與第三支付平臺的自有資金是不同的,在獲得網際網路消費者的購物沉澱資金後,第三支付平臺往往會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商業銀行設立“購物沉澱資金”專款賬戶,這一賬戶不允許第三方支付平臺隨意挪用,在網際網路確認付款後及時將貨款打入電子商務企業的賬戶。據此而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解決購物沉澱資金與自有資金之爭提供了法律的依據。

  ***2***購物沉澱資金利息管理

  購物沉澱資金在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澱期間會產生一定的利息,這些利息的歸屬問題成為無法逾越的障礙之一,國家法律在此方面仍處於空白,這就進一步增加了購物沉澱資金利息管理的難度。具體表現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利息歸屬存在主觀設定的障礙。第三方支付平臺在掌管大量資金的時候實行主觀控制,制定出有利於自己的霸王條款,例如在服務協議中要求網際網路消費者放棄對利息權益的要求,否則將不會為消費者提供相應的服務,另外第三方支付平臺傾向於粗放式經營的策略,拒絕為單一的消費者設定單獨交易的賬戶,而只是在整體上設立儲存利息賬戶,這就使得利息權益的具體受益者得不到確定。

  二是利息歸屬存在技術障礙。在整體上來說,購物沉澱資金的數額是較為巨大的,以2014年雙十一為例,在雙十一當天,僅天貓的交易額就突破571億元,這一天文數字在一天的時間內都積聚於第三方支付平臺,再加上雙十一期間的物流一般都會出現遲滯幾天的現象,從而就會產生數額龐大的利息,但是如果從個體的角度來分析則會出現另一番“景象”,個體的利息與龐大總利息形成一個巨大的反差,假設將總利息分到每個人,則是非常微小的,再者,如果一定要將這一設想付諸於實踐,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這一工作則會成為一個無法完成的工作。

  2.侵權法律責任的追究制度亟待完善

  在電子商務急速發展的今天,確保其安全成為最為迫切的問題,以第三方支付平臺為例,在網際網路消費者實施自己的消費行為的時候,一般會按照指示完成“商品的購買―資金的支付―付款的確認”等流程,但是,在網際網路的環境中,安全問題始終成為其發展過程中的一個痼疾,其原因分析如下。

  一是由於平臺所導致的錯誤。在消費者操作購買預支付流程的時候,平臺有時會因為自身故障的原因發出錯誤的指令,其結果必然會使消費者遭受一定的損失。

  二是由於黑客攻擊所導致的錯誤。黑客的攻擊往往會使得消費者相關資訊被盜用,這些資訊可以被用來購物、提現,這就嚴重地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消費者在藉助於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購物的時候,會面臨一定的風險,但就目前的法律規建來看,還不能夠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處置這一危機,其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表現就是責任不明,不清晰的責任劃分必然就會導致責任無法認定,法律追責與賠償更是無從談及。

  四、法律視野中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健康運作對策

  1.設立購物沉澱資金利息積累基金,實現權益共享

  購物沉澱資金利息的管理存在制度與技術方面的障礙,基於此,不妨借鑑國外的先進經驗推動我國購物沉澱資金利息問題的解決。以美國為例,美國將購物沉澱資金監管的權力放置到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將其作為為每一位消費者提供一定數額購物保險的資金來源,這對我們也具有一定的啟迪。我國政府的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指定具有資質的保險公司承擔起建立購物沉澱資金利息基金的任務,然後再從法制的角度規範基金的運作,對於第三方支付平臺而言,則必須要將購物沉澱資金利息如數上交到保險公司。

  2.構建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一是金融監管。中國人民銀行應該擔負起金融監管的主要責任,其內容主要是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內控風險機制、公司法人治理、金融活動等予以及時督查。

  二是網路監管。第三方支付平臺運作的基礎就是網際網路,不少的黑客藉助網際網路從事非法行為,侵犯了消費者與企業的合法權益,基於此,國家的網路監管機構就應該從打擊網路犯罪、維護網路安全等方面著手,促進平臺的健康運作。

  五、結語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在促進銀聯發展、提高企業服務效能、增強企業活力、提升消費者忠誠度等方面“功不可沒”,在以後的發展中,應該在購物沉澱資金利息積累基金的設立、監管體系的構建等方面著力,以此促進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實踐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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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2

  淺論C2C電子商務稅收徵管若干法律問題

  摘 要 作為中國普及率最廣、運用者最多的電子商務形式, C2C電子商務自誕生之日起,其相關法律問題就一直是經濟法學界的研究熱點。本文旨在通過對我國C2C電子商務的應稅必要性及法律缺位原因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當前對我國C2C電子商務進行法律規制勢在必行。

  關鍵詞 C2C電子商務 稅收 制度創新

  一、C2C電子商務基本理論

  ***一***電子商務的概念與基本分類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簡稱E-Commerce或EC***,又稱網路商貿、電子貿易,學界目前尚未對其形成統一的界定。綜合不同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與學者觀點,可將其歸納為依託現代網路技術和通訊手段發展的新型社會生產經營形態。

  具體而言,電子商務是指經濟全球化不斷推進,網路開放與通訊便捷程度日益提高的背景下應運而生的貿易雙方無須直接接觸即可實現消費者網上購物、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線上電子支付以及其他交易、金融及相關綜合服務的一種新型商務運作與商家盈利模式,是集管理資訊化、金融電子化、商貿網路化於一體,旨在實現物流、資金流與資訊流統籌和諧的新型貿易方式。

  關於電子商務的分類,依據標準不同自然導致結論的差異。根據參與主體的不同,可將其歸為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Business To Business,簡稱B2B***,企業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Business To Consumer,簡稱B2C***、消費者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Consumer To Consumer,簡稱C2C***、政府管理部門對企業的電子商務***Government To Business,簡稱G2B***、企業對職業經理人的電子商務***Business to Manager,B2M***等不同類別。

  ***二***C2C電子商務的概念與特徵

  作為電子商務的二級概念,C2C電子商務指消費者之間以個人名義藉助網際網路等現代資訊化手段,通過電子交易服務平臺直接進行商品和服務貿易的商務模式,是日常網購消費者接觸最多的電子商務型別。國內C2C運營平臺企業除行業領跑的阿里巴巴公司旗下的淘寶網外,易趣、拍拍、有啊等均屬此類。近年來,C2C電子商務在中國呈現迅猛發展的態勢,不僅體現在參與者數量及達成交易額方面,形式上也不斷求新求變,如2013年,由深圳市雲商微店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微店網,推廣一種新的電子商務創業平臺理念,提出“5秒開商店”、“人人都是老闆”等口號來吸引創業者,實際上就是C2C電子商務衍生出的創新模式。

  C2C電子商務與傳統線下實體商務模式相比自然差異明顯。除具備電子商務的基本屬性外,C2C電子商務的個性特徵,如交易主體與過程完全虛擬化,交易形式與內容多元化,交易主體複雜、門檻較低,交易次數多而單次成交額小等亦將其與B2B、B2C等其他電子商務交易模式區別開來。

  二、我國對C2C電子商務徵稅的必要性

  ***一***C2C電子商務稅收的概念

  稅收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和來源,本質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藉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取得財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種特殊分配關係。C2C電子商務稅收則指國家或者國家機關憑藉其公共管理權力,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強制、無償、固定地徵收C2C電子商務收益的一部分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行政行為與分配關係。

  從現狀來看,B2B、B2C、G2B模式下的交易雙方雖涉及企業、政府管理部門和消費者,相關納稅問題卻主要針對企業,電子商貿對其而言只是提供了一個新的銷售渠道,即使我國尚未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也應該自覺按照現行法規按時足額繳納稅款。換言之,對該問題的分析無須突破傳統的稅收架構,因此本文也不予贅述。而是否應對C2C電商徵稅一直是我國經濟法學界的前沿課題。尤其是在2013年全國“兩會”上,蘇寧雲商集團董事長張近東的6份提案中有5份直指電商,明確建議對C2C電商行為加強徵稅與監管,另一方面淘寶網利用官方微博以不點名的形式對此作出迴應,於是將學界這一爭議課題推至輿論的風口浪尖。

  ***二***我國對C2C電子商務徵稅的必要性

  筆者認為著眼於整體立法規劃與貿易發展實踐,基於學理研究和制度構建來探討未來的C2C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與急迫的,主要考量因素有:

  1.維護稅收公平原則的需要

  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法最高原則之一,體現了納稅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強調依據納稅人的稅負能力和經濟水平分配其應承擔的稅賦。同時,我國法律規定,凡是在我國境內發生的任何交易,無論何種形式,都應該納稅。因此,無論是網路貿易還是實體銷售,即使電子商務在交易形式等方面與實體經營存在差異,但與傳統交易相同的本質決定其在交易額達到稅法規定的起徵點時就應當被歸於依法徵稅的範疇。

  2.避免財政收入流失的需要

  稅收是我國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而現下C2C電子商務儼然成為商家避稅的溫床。C2C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不開具發票被認為“理所應當”,而大多數網購者也沒有索要發票的自覺,以致大量稅收收入流失,財政損失巨大。根據中國網際網路協會報告顯示,2013年我國全年網路零售交易額達到1.8萬億元,佔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10%以上。隨著網際網路及資訊消費的深入發展,C2C電子商務對我國稅收的影響力將不容小覷。長此以往,不僅國家利益直接受損,財政資金來源的縮水,最終會導致公共社會服務投入減少進而影響廣大民眾的利益。

  3.電商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

  在未被納入徵稅體系及缺乏行業監管的環境下,某些網店利用法律規範的缺位,從事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價格欺詐、偷稅漏稅等違法活動。一方面,由於C2C電商市場商品種類繁多、質量參差不齊,索要發票環節的缺失導致消費者在遭遇粗製濫造的產品和服務時退賠依據的缺乏。這種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瓦解了買方市場的信任,挑戰著市場經濟的道德與法律底線,為我國C2C電子商務的持續發展埋下隱患。另一方面,某些不良企業甚至利用這一法律“灰色地帶”,以C2C的形式從事B2C交易,這種刻意規避法律監管的逃稅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   三、我國尚未對C2C電子商務徵稅的原因分析

  1999年,邵亦波創立易趣網,創中國C2C電子商務平臺搭建的先河。然而,時至今日,我國尚未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法規,有關C2C電子商務徵稅的物件、稅率等問題未予明確,立法的缺失也導致了實踐中執法人員的困惑與被動。對於相關法律遲遲未能出臺的原因,筆者做出揣測。

  ***一***立法考量

  與筆者所持觀點不同,相當多的專家學者、政策制定者對C2C電子商務應否納稅持謹慎態度,這與C2C電子商務創造的社會效益有關。2013年3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首次向社會發佈網絡創業促進就業研究報告。報告指出,C2C電子商務是在新的經濟、政策、社會條件下構建了一個相對公平競爭的平臺,憑藉其就業方式靈活、彈性大門檻低、創業成本小範圍廣、不受城鄉地域限制等特點使得下崗職工、殘疾人、婦女等弱勢群體皆可創業就業,促進了社會的穩定與發展。截止2013年3月,中國網路創業已累計創造就業崗位超過1000萬個,成為創業就業的新增長點。在就業形勢日趨嚴峻的社會環境下,該考量確實是尊重了中國國情。部分學者擔心,加徵賦稅會導致大批網路商家尤其是中小型商家執行成本增加,利潤縮水甚至被迫關門,同時延緩我國C2C電子商務的發展。

  ***二***執法障礙

  1.稅收管轄權難以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稅務登記以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常設機構來確定經營所得來源地,常設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對其管轄範圍內的納稅人具有管轄權。而C2C電子商務對該稅收徵管屬地原則造成了極大的衝擊。交易雙方利用網路虛擬身份在虛擬網際網路平臺上開展交易,不受傳統意義上的地理限制。而僅憑某些賣家在C2C 電子商務網站上公佈的相關注冊資訊,“經營場所”、“居住地”等空間法律概念難以正確界定,導致稅收管轄權這一稅收徵管的前提無法成立,現實中更加難以操作。

  2.徵稅物件認定不明

  C2C電子商務交易形式自主性與內容多元化特徵導致了徵稅物件形式名目眾多,內容包羅永珍。而依據我國稅法,以不同性質與形式的商品和服務為物件的交易行為分別對應不同的應稅稅種與徵稅方式,導致難以準確適用稅收徵管法律條款的亂象。

  當前,我國C2C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工作明顯滯後,完善現行稅收法律法規體系,逐步將C2C電子商務納入稅收徵管體系勢在必行。某些因素考量及執法阻力不應成為法律止步不前的理由,而應被視為對立法工作著立法技術的挑戰。

  2013年,財政部等13個部門聯合釋出《關於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即以國家機關的立場明確將加強對包括C2C電子商務在內的電商產業的稅收管理制度研究。隨著相關部門與地方政府相繼出臺的有關治理電商行業的政策措施,這些立法“試水行為”都暗示了對我國C2C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徵管正逐步由理論走向現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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