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律論文投稿

  電子商務是一種新時期的電子市場交易形式,是網路技術普遍化,社會發展轉型資訊化的主要體現。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的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法律問題

  摘 要:伴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由於機制不健全導致的電子商務糾紛日漸增多,既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潛在威脅,也對電子商務的長遠發展也構成了不利影響。電子商務領域也需要法律的有效調節。本文以電子商務法作為分析主體,對在國內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到的一部分法律問題做了一些簡要分析,進一步加深了對現代經濟環境下電子商務的理解。

  關鍵詞:電子商務;活動中;法律問題

  一、綜述

  伴隨著中國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居民消費水平不斷提高,消費結構日趨優化,消費方式更加靈活多樣,電子商務越來越滲透到居民的日常生活中。與此同時,在知識經濟和網際網路普及的雙重因素推動下,電子商務廣泛的影響著企業生產、營銷、售後服務等諸多方面。由此可見,電子商務已經在現代經濟生活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

  在電子商務獲得長足發展的同時,我們必須清醒的認識到,由於國情所致,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歷史十分短暫,在有限時間內的極度膨脹勢必會產生一系列的消極問題,傳統商務糾紛不僅在電子商務中重現,而且由於電子商務自身特性還產生了許多人們未曾遇到過的新情況。

  在規範電子商務行為,協調買賣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法律必將發揮決定性作用。但是由於電子商務活動迥異於傳統商業活動的經營模式,傳統意義上的民商法已經難以有效的全面規範並制約電子商務活動,對當事人之間不恰當的權利義務分配不能做出及時有效的調整。電子商務法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的,它專門針對電子商務活動的新特點,在傳統民商法基礎上形成了對權益衝突的部分有效調整。

  二、電子商務法簡述

  電子商務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達到投資運作,企業經營,小到居民日常儲蓄和個人郵寄,以資料電文作為資訊傳輸形式的情況無處不在,在網際網路上通過這些資料電文產生了大量實體交易法律關係,電子商務法對其有重要的規制作用,而其本身也在處理紛繁複雜的權益衝突中獲得不斷的完善和發展。事實上,電子商務法是從屬於整個法律體系的部門法,它並不涉及所有商事領域,重新建立一套商業執行規則,而是把重點定位於因交易方式和交易手段的改變而產生的特殊商事法律問題。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電子商務網站建設及其相關法律問題;2,線上交易主體的市場準入問題;3,資料電文引起的法律問題;4,網上電子支付問題;5,電子商務市場規制問題;6,網上個人隱私保護問題;7,線上交易法律適用及管轄衝突問題。綜上可見,電子商務法調整的內容是十分廣泛的。

  三、電子簽名法

  首先我們應該對電子簽名做一個簡要了解。電子簽名的本質是由富豪和程式碼組成的電子密碼,其目的是要確認簽名人的身份,並對相關資料電文的具體內容資訊進行認可。狹義的電子簽名指的是數字簽名,它是保障交易安全的一種有效方法。它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本人簽名不能被否認,可以確定檔案已經簽署;2.簽名不易被仿冒;3.對簽名傳送者的資訊予以確認,防止私自篡改,保證檔案內容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有關電子簽名的立法在我國是非常晚的,但卻十分重要。電子簽名立法的意義在於:確認相關電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特別的,認可其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樣就為電子商務活動中權利義務的分配提供了法律基礎,同時也使電子商務的發展更具現實性。

  四、電子合同法

  網上商品與服務交易使得電子合同越發重要,但是傳統民商法注重調節的是書面合同,電子合同便成為發了調節的一片空白。電子合同法專門針對電子合同的簽訂、履行、違約等事項對有關內容做了全面的規範,其承認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法律效力相一致,其履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線上付款線上交貨;2.線上付款離線交貨;3.離線付款離線交貨,通常選擇第一種旅行方式比較好,因為其履行環節簡單,風險小,不易產生爭議。

  法理中講“有權利就有救濟”,一旦電子商務合同違約如何對其進行救濟呢?通常說來可以參考民商法原理進行。

  ***1***實際履行。即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規定條款。一般而言,資訊產品銷售、許可和服務是渾然一體的,這就使得資訊產品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比其他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更為複雜,實際履行有利於減少合同當事人尤其是被許可方的經濟損失。

  ***2***繼續使用,許可方如果違反合同,未撤銷合同的被許可方可以繼續使用合同項下的資訊和資訊權。如果被許可方選擇這樣做則應該繼續受合同條款的約束。

  ***3***停止使用。被許可方如果違約,許可方可以在撤銷許可或解除合同時要求對方停止使用並交回有關資訊。

  ***4***中止訪問。資訊許可訪問合同中,當被許可方有嚴重違約行為時,許可方可以中止其獲取資訊。中止訪問不是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而是許可方對被許可方的一種抗辯,是履行中的抗辯。

  五、域名保護

  IP地址是數字型域名標識,用以表示網路標識和主機標識。但是其記憶十分繁瑣。域名則是字元型標識,用人性化的名字表示主機地址,域名自身所持有的標識性、唯一性和排他性特徵使得域名的價值問題變得十分重要,這在事實上就涉及到了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下面結合一個具體案例對該問題略作分析。

  我國的域名註冊採取註冊在先原則,就是說誰先註冊則域名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就歸誰所有。從某種程度上講,這位各種搶注行為打開了方便之門。域名搶注是一種典型的免費搭車行為,利用被搶注域名的巨大商譽為自身賺取超額利潤,這是嚴重違反公平競爭這一基本市場經濟原則的。由此可見,我國的相關法律約束機制還很不完善,調節手段不甚合理,在公平、誠信、無欺條件下的電子商務活動仍需要立法的進一步支援。

  這裡簡要闡述一下美國的域名爭議處理。眾所周知,網際網路和域名最早均誕生於美國,所以域名糾紛最早也發生在美國。總體來說,美國法院處理基於商標權的域名爭議時,採用“商標淡化”處理理論,也就是說只要域名對既有馳名商標造成淡化,那麼域名持有者的域名權就要被轉讓給馳名商標所有人。美國採取這種處理方法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網域霸佔行為大量出現,但是在現實中又沒有專門針對這種現象的調節性法律規範。美國的這種法務實踐處理方法值得我國借鑑研究。

  六、結語

  電子商務的發展在中國大地上方興未艾,它有著不可估量的發展前景。電子商務的良性發展有賴於法律的規範與維護。

  參考文獻:

  [1] 宋文官,《電子商務概論》,第二版,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

  [2] 張楚主編,《電子商務法》,第二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3] 郭羽誕,《國際商務》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10

  篇2

  淺析電子商務活動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摘要] 近年來,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和網際網路的普及,我國電子商務持續快速發展,在繁榮國內市場、擴大居民消費、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等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時,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還處於起步階段,整體應用水平比較低,交易環境有待改善,社會公眾對電子商務的認知度和認可度有待提高,特別是電子商務活動中存在著很多問題未能解決或有效解決。本文擬分析知識經濟社會中電子商務活動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從經濟和法律的角度提出一些個人的應對建議。

  [關鍵詞] 電子商務 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合同 智慧財產權 網路隱私權

  電子商務是以網路為運作平臺的,其交易場所虛擬化、表現形式多樣化、交易範圍國際化,由於網路平臺、市場準入、法律衝突、發展中國家的電子商務發展狀況等因素的制約,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十分龐大。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主要涉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出現的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即電子商務合同、電子支付、電子交易安全、智慧財產權、消費者權益特別是隱私權保護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問題。

  一、電子商務合同問題

  電子商務合同主要是雙方通過電子形式 ***email;傳真;電話;或者網路電子表格等等***來簽訂的。電子商務進行的是無紙貿易,其在形式上和法律效果上與傳統合同相比有了很大變化,這涉及數字簽名、電子發票、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問題,必然產生很多問題:首先,電子商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屬於不見面,雙方都通過網路虛擬平臺進行運作,其信用僅僅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密碼認證的虛擬性和認證機構認證的多樣性導致合同的信用體系存在較大疑問,對大額和長期的商務合作開展不利。其次,電子發票在我國只是存在理論上的構想,很多電子商務合同特別是小額交易沒有發票,這種合同一旦產生問題,糾紛的解決就是個難題。第三,數字簽字代替了傳統合同生效的簽字蓋章方式。

  數字簽名本身的效力產生就存在疑問,並且其存在宜複製性和仿照性,不易辨別性,一旦被複制和仿用,產生的合同糾紛解決就十分複雜。第四,電子合同和網路虛擬商家的普及,如何界定好生效的地點,這是合同糾紛的約定管轄的重要依據。第五,自動訂單合同的效力問題。依照商家或者客戶自動設定的訂單系統產生的訂單合同到底是否必然生效,由此一方無法供貨產生的違約責任由誰來承擔等,這些都是現實中存在的。最後,因計算機或者網路發生故障產生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如果因為計算機或網路系統發生故障導致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或者錯誤,該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呢?由此而發生合同關係,該合同的效力如何,最終產生違約責任由誰來承擔?

  二、電子商務支付問題

  電子商務的優勢在於能夠實現零距離收付、零距離購銷,如果沒有安全有效的電子商務金融渠道,尤其是電子支付手段,是做不到“零距離”的。而我國現在的金融支付手段不完善,各大商業銀行的電子支付程式比較繁瑣,並且還沒達到資料的互動,沒有形成統一的支付系統。當電子交易中的當事人採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相容時,雙方就不可能通過電子支付的手段來完成款項支付,從而也就不能實現因特網上的交易。另外,現存的支付寶手段雖然在電子商務活動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這只是電子支付中的過渡產品,其在解決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和資金流動的實時性上存在明顯缺陷,不能完全滿足金融電子化的要求。

  三、電子商務交易安全問題

  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問題,涉及到下面三個方面。第一,電子商務網站的安全管理存在很大隱患,普遍容易受到黑客攻擊,國內安全技術結構和加密技術強度普遍不夠;第二,電子商務交易售後安全也是真空地帶,出現問題後客戶往往不知道去找誰負責,有人開玩笑說“電子商務目前是個‘三無’行業:無法可依、無安全可言、無規可循”;第三,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缺乏足夠法律制度體系支援。我國現今對電子商務交易的保護主要分散於計算機網路技術相關法律法規及民商法,沒有相關的專門法律體系,制度建設上也存在混亂,加上網路技術發展速度過快,法治遠遠滯後。

  四、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

  智慧財產權與有形財產存在明顯不同的特點,如壟斷性、地域性、時間性、無形性、政府確認性等等。其中,又以壟斷性***專有性***和地域性更為特別。如果智慧財產權不能保證權利人的專有,則知識產權制度就不能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其權利也就成了一種擺設。如果地域性被徹底打破,權利就有可能成為世界通行的“全球權利”或者產生世界性統一的制度。電子商務活動建立在網際網路上,網路的傳輸表現出“公開”的開放性和“無國界”的全球性特點及狀態。“公開”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為“公用”提供了方便;“無國界”又使得地域性的智慧財產權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向之狀況下,是否因電子商務的發展而導致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真正本質意義上的國際化?

  電子商務中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主要是由現有的網路技術給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制度帶來的問題。在其上的智慧財產權法律衝突呈現複雜性和難以根除性,有些問題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中還很難以找到有效解決的方法。

  五、電子商務隱私權保護問題

  網路隱私權是指公民在網路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蒐集、複製、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洩露某些,與個人相關的敏感資訊,這些資訊的範圍包括事實,影象***例如,照片,錄象帶***,以及毀謗的意見等。目前電子商務隱私權保護領域遇到的三大問題:個人資訊資料保護、個人資料二次開發利用和個人資料交易。網路侵權行為的泛濫會使電子商務交易的誠信基礎更為削弱,不利於電子商務交易的長久發展。

  雖然現階段在中國還存在著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著多問題,但是電子商務有著許多獨特的優勢,隨著中國網路技術的發展,上網使用者的急劇上升,上網速度的加快,網上支付手段的改善,網路交易安全體系的建立,中國電子商務必定會得到飛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馮濤張文躍: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研究現狀及發展評析.科技與法律,2007年11月

  [2]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範發展的意見.商改發,〔2007〕4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