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審查有哪些重點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房屋租賃合同審查重點

  一、審查當事人雙方是否具備主體資格

  1、出租人是否具備主體資格

  出租人是否具備出租房屋的主體資格,直接關係到合同的效力問題,所以應予以充分重視。主要從以下三方面來審查:

  ***1***出租人為自然人的,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審查其居民身份證或戶口薄;出租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是否依法成立,審查其營業執照,看其是否年檢並進行必要的工商查詢。


  ***2***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實體權利

  ①房屋的所有權人:出租人是否與出租房屋產權證上的名稱一致,必要時到房屋管理部門查詢。

  ②委託或代理出租的:房屋所有權人是否與出租房屋產權證上的名稱一致,是否經所有權人同意或授權,是否有所有權人同意或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材料。

  ③共有房屋出租的:是否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材料。

  ④房屋轉租的:是否經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材料。

  2、承租人是否具備主體資格

  審查承租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如暫住人口承租房屋的,必經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必經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特別注意:《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能租用或變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租用,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審查房屋的租賃用途與政府批准的規劃用途是否一致

  這點主要是看房屋的產權證,審查其用途是住宅用房還是經營性用房。如果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與政府批准的規劃用途不一致,須報規劃部門批准。

  三、審查房屋是否存在禁止出租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能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四、審查房屋的坐落地點、面積、結構、裝修狀況、附屬設施和裝置狀況

  1、必須寫明租賃房屋實際所處的確切位置

  2、租賃面積的計算方法***使用面積還是建築面積***

  3、房屋結構

  上述1-3的審查,主要是檢視與房屋產權證所做的登記是否一致。

  4、合同中最好應明確現有的房屋裝修狀況,以免發生糾紛無據可依,同時應儘量明確房屋交還時對裝修的要求。

  5、審查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對房屋進行裝修或改造,如果同意那麼裝修或改造的條件及裝修或改造的標準是什麼。

  6、審查房屋交付時附屬設施和裝置的狀況***最好以製作附件的形成加以明確***,對附屬設施、裝置能否拆除、改建或者添設,租賃期滿交還時的具體要求。

  7、如果有新裝修或添設附屬設施、裝置,應審查合同是否明確租賃期滿時如何處理,若合同提前解除或終止時又應做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