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環境保護中的一些理念問題

  環境保護一般是指人類為解決現實或潛在的環境問題,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係,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而採取的各種行動的總稱。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術的、行政管理的,也有經濟的、宣傳教育的等。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環境保護的相關知識。

  

  一想起環保問題,“現實是心靈的對映”這句話就經常在腦海縈繞。誠然,當前國內的環境汙染現狀與國民整體素質應該也是相當的。如果這個邏輯成立,要解決當前環境保護的困境,就急需一次理念層面的革新。筆者認為,當前的環境保護領域主要存在如下幾個理念問題。

  一 環境保護中的形式主義

  2013年以來,黨的教育實踐活動集中要解決的“四風”問題中的第一大問題就是“形式主義”。在這形式主義盛行的年代,環境保護領域當然也不能倖免。詞典中對形式主義的解釋:“片面地注重形式而不管實際的工作作風。或只看事物的現象而不分析其本質的思想方法。”

  環保領域簡單的形式主義隨處可見:***1***空洞而無法落實的口號:“環境保護,人人有責”;“開展垃圾分類,共創美好家園”;***2***為了立法而立法,在法律裡寫一些路人皆知的大道理,卻沒有對應的具體落實措施;***3***為了完成工作計劃而開了很多令人激動而實質無用的環保會議,以環保名義花了很多對環境無實質改的投資。

  相比環境保護中其他一些更深層次的形式主義而言,上述這些簡單的形式主義更多的是一種資源浪費,其本身對環境危害相對有限。如下幾類形式主義危害更大:

  1 指標化的環境保護

  與經濟管理領域一樣,我們的環境保護一直在用指標進行管理,比如排汙標準、環境總量控制等。在具體工作中,我們往往只停留指標環保是否完成上,而忽視環境本身是否有所改善,所謂“得指忘月”。這些年來,我們的環保指標都完成了,而我們的環境卻仍在繼續惡化。因此,我們需要靜下心來想想,我們的這些指標設定背後的內涵是什麼,目前如此設定是否合理等等問題。比如,在此次《大氣汙染防治法》修訂中,目前的總量控制制度就廣受詬病,因為目前的制度是以可執行的目標總量為控制目標,而非以環境可自淨的總量為基礎確定控制目標。

  2 為了保護環境而保護環境

  環境保護領域有兩種理念,一種是環保主義,即為了保護環境而保護環境,可以不顧人的需求;另一種可持續發展理念,即環境保護的目的是為了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其出發點仍是為了滿足人的需求,注重環境保護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從單純保護環境的角度出發,把所有汙染企業關停是最直接有效的。近些年,部分地方政府的管理思路有從之前的“唯GDP至上”轉變為“唯環境保護至上”的趨勢,為了滿足上級政府的環保考核,不顧對經濟社會的負面影響,在環境管理領域採取簡單粗暴的手段,比如近期山東臨沂的環保風暴就有環保主義之嫌。環保主義的另一個後果是,使那些因過激的環保舉措而受損的企業和個人站到了環境保護的對立面。

  3 缺乏全域性觀

  生態是一個系統,環保也是一項系統工程,汙染治理的過程,更多的是一種汙染遷移的過程。單純獨立地去考慮治理某類汙染物,往往會是雖然治好了舊病,但卻得了新病。最明顯的幾個列子是:***1***單純考慮汙水治理,汙水治理過程中產生的汙泥逐漸成了問題;***2***為追求形象工程,選取部分河道進行環境修復,而不考慮整個流域汙染物本底對河道環境的影響;***3***土壤和地下水密不可分,土壤環保立法只考慮土壤而不考慮地下水;***4***為解決霧霾問題進行煙氣治理,片面關注煙氣治理的效果,對因煙氣治理而使用和產生的固廢、危廢和危化品等形成的汙染未綜合考量;***5***為減少汽車尾氣排放推動電動汽車行業發展,卻不關注後續汽車電池本身帶來的環保問題。

  二 重治理輕防治、重技術輕管理

  當前的環境保護可以分解為防止汙染、治理汙染和適應汙染三個階段的問題。常理而言,防止汙染應該是環境保護的重中之重;但事實上,我們的環境保護領域最熱鬧的莫過於汙染治理,並由此產生了龐大的環保產業,我們的環境保護部也被戲稱為“環保產業部”。

  個人認為原因有三:其一,類似於看病比保健更重要,因此汙染治理顯得更為急迫、重要;其二,治理汙染有資本和產業推動,而防止汙染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產業和經濟發展;其三,近些年重技術輕管理,對汙染防止領域的環境管理方面的研究投入明顯不足。常見的現象有:***1***片面講究經濟效益,不放棄每一寸土地的經濟價值,重經濟規劃、輕生態規劃,忘記了“水山林田湖”各自然系統的生態功能。最明顯的是城市綠地降低、樓宇林立,導致道路擁堵,既增加排放,又降低了城市自淨能力;***2***不考慮環境容量和環境自淨力,片面地將汙染集中治理。最明顯的是某些開發區由於汙染集中儼然成了汙染重災區;***3***不考慮投入產出比,片面追求環保排放低,花大價錢在一些已經做得很好的領域繼續加大環保投入,而在一些更容易產生減排效果的領域卻得不到重視。比如,目前在全國推廣的火電廠超低排放。

  三 環保管理範圍過廣、樹敵過多

  2014年“6·5”世界環境日中國主題是:向汙染宣戰!此口號一出,部分環保人士認為責任主體不明確,應該將主題修改為:“向汙染者宣戰!”但仔細一想,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是汙染者。那麼,向汙染者宣戰,明顯又挑起了一場人民內部戰爭。解決環境汙染問題,需要我們抓住問題的關鍵。就排汙者而言,我們重點要限制的亦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外環境排放主要汙染物的排汙者。立法過程中,亦應根據社會現實對排汙者、排汙行為和汙染物進行限制性規定,避免規定過於泛化而導致環保工作精力分散,或者導致法律缺乏可執行性。比如排汙申報制度中規定的所有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該進行排汙申報,在現實操作中就缺乏可執行性。同樣,法律規定要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範圍過廣,不但導致環保行政資源浪費,而且還導致很多小微專案遲遲未完成環保竣工驗收,違法者眾。

  四 環境汙染責任主體不清、敵我不分

  媒體報道某地出現了一起故意殺人事件,老百姓的第一直覺肯定是凶手是如何凶殘,根本不會想到公安部門存在監管不到位或者瀆職之類責任。一旦某地出現了企業違法排汙而致重大環境汙染事件,老百姓很快就會想到的是環保部門環境監管失職,不但老百姓會如此之想,政府部門在追責時也會第一時間考慮這是環保部門的責任。就像犯罪是一個社會不可避免的一樣,排汙者出於利益考慮總會有違法排汙的衝動,我們不能因為存在違法排汙行為就認為環保部門的環境監管不到位,因為,環保部門無法控制排汙行為人心中的違法排汙衝動。

  社會應該理性地以一定的標準來認定環保部門是否監管到位,其考量標準只能是:是否在規定的時間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標準依法履行法定的監管職責。泛泛地談環保部門監管不到位,或者因為出現重大環境汙染事件就非得找環保執法人員作替罪羊,這不但對環境保護本身無義,同時還會影響環保監管部門的人才引進,乃至影響國家的環境監管能力。

  從另一個方面來講,環境監管部門也不應該獨攬環境保護的職責,應該充分發揮企業、社會組織和公民在環保領域的作用,進一步做好環境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形成環保統一戰線。

  我們的心靈有多髒,我們的環境就有多髒!是時候來一場臺灣聖嚴法師所說的“心靈環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