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計算機軟體的專利權保護

  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是自21世紀五六十年代隨著計算機軟體產業的發展而產生的。近十幾年來,軟體產業迅速發展,在金融、管理、安全等多個領域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計算機軟體的保護問題也成為我國乃至全世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一項重要內容。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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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專利權保護計算機軟體

  專利法在保護計算機軟體方面具有突出優點。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版權法在保護計算機軟體方面存在的先天不足日益顯現的情況下,用專利法保護計算機軟體卻具有十分突出的優點:

  1、專利法可以保護軟體產品最核心的技術構思和邏輯,而版權法對此無能為力;

  2、專利法強調對功能性的保護,當軟體和工業產品結合並表現為機器、製品的特性或為達到某種結果而表現為方法 即製程 時,軟體就成為了專利法保護的物件;

  3、獲得專利的軟體產品需要公開全部的技術方案,包括邏輯框圖等核心部分,這可以有效的避免他人進行還未正式定性的軟體反向工程行為,避免不必要的訴訟;

  4、專利法鼓勵人們對產品或方法予以改進,這可以促進軟體技術的進一步發展,適應了網路時代對數字技術改進發展的強烈要求;

  5、專利法所強調的獨佔權與版權法賦予作者有限的作品排他權形成鮮明的對比,它既可以極大的滿足軟體權利人排他性的權利要求,也能夠極大地調動權利人開發軟體的積極性;

  6、專利法的法定保護期限要短於版權法的保護期限,這與軟體的平均商業壽命週期短相一致。目前,美國、日本等國與軟體有關的專利申請量、授權量不斷上升,與專利有關的軟體糾紛也不斷湧現,這使得軟體專利保護的理論和實踐得到了極大的豐富,同時也反映出在實踐中國際上正在形成一種對軟體加強專利保護的潮流。

  二、計算機軟體的專利保護的不足

  專利保護髮明的技術內容,著作權則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並不保護作品中包括的論點和資訊。二者保護內容的區別,導致了它們在保護形式上的差異,專利法授予發明者一種排他性壟斷權,未經其允許,別人不能濫用其發明,即使獨立創造出相同的發明,也禁止使用。著作權則授予作者一種有限的專有權,可以禁止他人非法抄襲或複製,但不能禁止他人獨立創作相同內容的作品。這樣,二者在獲得保護的條件方面也存在了差別,專利要求所保護的發明必須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著作權則要求保護的作品必須是獨創的,即非抄襲、非複製的,是某種思想的表達,並用永久的媒介固定下來。純粹的軟體不能享受專利,這幾乎是各國一致的結論。軟體專利的出發點是人們對軟體實用技術性的共同觀念,但有關軟體實用技術性的認識是建立在軟體和硬體結合的基礎上的。如果把軟體與硬體剝離,人們所能看到的技術思想都是有關數學的邏輯組合,等於純粹的科學原理或抽象公式,而這些正是專利法所不能保護的,正如專利不能保護牛頓萬有引力定律、愛因斯坦相對論一樣,否則會窒息對科學原理的應用。將程式認識為一種演算法或抽象公式時,無疑屬於科學原理的範疇,授予軟體專利權等於由某人壟斷了某種思維方法。除此之外,軟體的專利保護還存在具體困難:

  第一,專利公開制度方面的困難。按專利法的要求,一項發明獲得專利保護後,須將發明內容公之於眾,以便他人瞭解,避免重複。但軟體一旦內容公開後,就能使他人開發出類似軟體,從而使軟體專利人的利益大打折扣,投資難以收回。

  第二,專利審查方面的困難。由於軟體產業的發展速度驚人,致使軟體審查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標準難以確定,軟體數量之多,發展之快與程式複雜、耗時長的專利審查程式格格不入。

  第三,保護效果方面的困難。專利是一種排他性壟斷權,主要通過防止他人非法利用發明專利而使專利權人獲得利益,但在軟體場合,它的使用結果並不直接反映在企業製造或銷售的商品上。這樣,他人就可以私下實施所公佈的軟體內容。至於在辦公室或家庭中的濫用更是難以發現。即使發現了在舉證和制裁上也存在困難。因此,有人認為這種保護等於沒有保護。

  第四,專利費用和保護期限方面的困難。在各國法律中,專利的申請費都很高,獲得專利後又要每年交納維持費。同時,申請專利的過程很長,要經過嚴格的審查,一般需3年左右。而專利保護期各國都規定20年。但計算機是一種高速發展的技術,軟體更新十分迅速,有人估計其平均壽命為8-12個月。可以預見,當申請專利的軟體獲得授權時,其專利性可能早已喪失。

  正是由於專利保護具有上述不可克服的侷限性,所以據統計分析,每年全世界研製出的計算機軟體大約只有 10%左右具備申請專利的條件,而真正取得專利保護的不過1%-3%。同時,我們已經注意到,儘管專利法在保護計算機軟體上還存在有缺陷和問題,但人們對計算機軟體專利保護的觀念卻在不斷髮生變化,這取決於計算機技術在不同階段對社會進步所起的作用大小,使得計算機軟體在不同時期所受保護的程度不同。在計算機發展初期人們側重於計算機硬體的計算速度與精確度的提高,軟體只不過是為硬體完成工作的附件而已,軟體對硬體的作用不是很大。而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及其在各個領域的應用,軟體所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軟體技術也千變萬化,軟體特性已脫離傳統的所謂只對數學邏輯演算法實施的觀念。可以說,人類期望解決的一切問題或要實現的某種功能都可以通過計算機軟體對計算機的操作來完成。計算機軟體已成為獨立發展的高科技產業,而硬體資源反被視為實現軟體功能的輔助工具。這樣的演變,導致了對使計算機軟體具有某種功能或實現某種目的所利用的演算法是否屬於純粹的智力活動規則的認識發生了變化。計算機軟體專利審查標準的不斷修訂、放寬,軟體專利數量的不斷增加,充分反映出這樣一個發展趨勢:越來越多的發達國家開始傾向於採用積極的態度利用專利權來保護計算機軟體,而且隨著資訊科技的不斷髮展和應用,計算機軟體的專利權保護將不斷拓展。

  三、我國的計算機軟體的專利保護

  為了與專利法的修改相適應,在1993年4月1日中國專利局頒佈了新的《審查指南》對給予反專利法保護的條件做了相應的改變。新的《審查指南》規定:“如果一件含有計算機程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主體能夠產生技術效果,構成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就不能僅僅因為該發明專利申請中含有計算機程式而不授予專利權。”由此可知採用“技術方案”與“技術效果”二要素結合是判斷是否給予含有計算機程式發明以專利權的標準。這一標準與美國 1981 年的《專利審查基準》的原則基本相似,與舊的審查指南相比也顯得較為寬鬆。中國加入 WTO意味著中國要接受WTO所管轄的國際條約的規定,並使國內法的規定與之相協調。面對國際上正在興起的加強軟體專利保護的潮流,中國修改專利法和審查指南也具有歷史的必然性。為了與國際的軟體的專利保護趨勢相適應,借鑑美國與日本的專利審查的立法經驗,中國的專利審查指南應當做以下方面的修改:

  1、擴大軟體專利保護的範圍:接受軟體產品專利,即允許儲存在計算機可讀媒體上程式申請發明專利,確定含有計算機程式的發明為可申請專利的客體。因為這種媒體是一種程式用於技術領域,生產帶有技術性為驅動硬體完成特定任務的技術產品,只要它符合發明專利審查的三性 實用性、新穎性、創造性 要求,就應當授予專利權。

  2、在對一項含有計算機程式的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審查時應主要對該發明的“技術特性”及實用價值進行審查。

  3、對“技術”的內涵應當加以進一步的解釋,是否包括某些特定的領域,比如商業管理領域的有關商業活動方法的程式。另外,現行的審查指南中列舉的三個技術領域,常給人誤解,應當取消對不同技術領域的歧視。

  4、適當借用美國 1995 年新的專利審查基準的兩個“安全港”的審查標準來判斷某個計算機程式的發明在其科技領域內的實用性是否具有可專利性。

  5、電子出版物的出現為判斷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增加了公開的資訊源,但電子出版物極易被刪改、破壞,以至不能確定有關電子資訊的首次公開日。所以在新的專利審查指南中應指明利用電子文獻判斷新穎性、創造性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