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基本知識

  人民調解是人民群眾運用自己的力量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一種自治活動。那麼你對人民調解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人民調解工作原則

  ①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進行調解。

  ②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前提下進行調解。

  ③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④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經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調解形式

  什麼是調解形式,調解形式有哪幾種?

  調解形式是指調解人員在調解糾紛的過程中所採用的具體方式。常用的調解方式有:單獨調解、共同調解、直接調解、間接調解、公開調解、非公開調解、聯合調解等。

  單獨調解

  單獨調解是指由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糾紛發生地的調委會單獨進行的調解。這是調解委員會最常用的調解方式之一。單獨調解適用於調委會獨任管轄的糾紛。這類糾紛不涉及其他地區、其他單位的關係人。調解組織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都比較熟悉,便於深入調查研究,摸清糾紛發生、發展情況,針對當事人的心理特點,開展調解工作;便於督促調解協議的履行;便於解決當事人合理的實際困難。因此調解成功率較高。單獨調解應注意因人熟、地熟、情況熟而照顧情面或礙於一方勢力所造成的不公正調解等弊端。

  共同調解

  共同調解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民調解組織,對於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協調配合,一起進行的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七條規定:“……跨地區、跨單位的糾紛,可以由有關的各方調解組織共同調解。”那麼什麼是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呢?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指的是糾紛當事人屬於不同地區或單位或者糾紛當事人屬於同一地區或單位而糾紛發生在其他地區或單位的。共同調解民間糾紛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單獨調解民間糾紛的方法、步驟基本相同。但共同調解實施起來較單獨調解要複雜,因此,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與其他地區或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同調解糾紛時應注意:

  ①共同調解是數個調解組織共同調解一起糾紛,在受理後,必須分清主次,以一個調解組織為主,其他調解組織協助。一般情況下,以先行受理民間糾紛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其他各方為協助調解方。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調解委員會同時受理時,應本著有利於糾紛調解的原則確定由其中哪個調委會管轄,並以有管轄權的調委會為主調解,其他有關各方協助調解。

  ②在實施調解前,要詳細研究制定調解計劃,明確分工。在進行調解時,參與調解的調解組織要相互配合,加強資訊交流,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

  ③共同調解,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當事人要一視同仁,防止小團體主義、宗派主義對調解工作的干擾。

  ④調解協議達成後,各調解組織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督促本轄區內當事人認真履行調解協議。

  ⑤以為主方的調解委員會進行糾紛統計,並做好糾紛檔案管理工作。

  直接調解

  直接調解是指調解人員將糾紛雙方當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調解他們之間的糾紛。直接調解可以單獨調解,也可共同調解。在實行這種調解之前,調解人員一般都事先分別對當事人進行談話,掌握了處理這起糾紛的底數,直接調解普遍適用於:

  ①情節比較簡單的糾紛,這類糾紛事實清楚,經說服教育,當事人能夠認清是非曲直,使矛盾得到解決;

  ②矛盾衝突只限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③涉及當事人隱私或其他不宜擴散的糾紛。調解人員在採用直接調解的方式時,特別需要對當事人做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促使當事人之間和解,在新的基礎上增進團結。

  間接調解

  間接調解是指調解人員動員藉助糾紛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的力量進行調解。間接調解方式的運用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針對某些積怨深、難度大的糾紛,動員藉助當事人的親屬、朋友的力量,共同做好當事人的思想轉化工作。這種調解方式在實踐中經常被用來與直接調解結合或者交替使用;二是針對某些糾紛的當事人依戀於幕後人為其出主意的心理特徵或其意志受幕後人控制、操縱的特點,先著重解決好與糾紛當事人有關的第三者的思想認識問題,然後利用人們對親近的人較為信任的心理共性,把對糾紛的正確認識通過第三者作用於當事人,促其轉變。如有些婚姻糾紛,表面上看是夫妻之間鬧矛盾,其實是公婆或岳父母在背後指使、操縱。對這類糾紛調解人員受理後,應首先從做公婆或岳父母工作入手,解決好他們的思想認識問題,然後再通過他們做夫妻雙方的工作,間接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實踐中經常運用的一種工作方法和調解技巧,其中蘊涵著深刻的哲學道理。

  公開調解

  公開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糾紛時,向當地群眾公佈調解時間、調解場所,邀請當事人親屬或朋友參加,允許群眾旁聽的調解方式。這種調解形式主要適用於那些涉及廣、影響大、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嚴重過錯,並對群眾有教育示範作用的糾紛,以起到調解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採取公開調解的方式要注意:

  ①糾紛選擇要有典型意義,要使群眾通過參與調解達到受到法律、政策及社會公德教育的效果;

  ②所選擇的糾紛不得涉及當事人的隱私;

  ③公開調解要注意方法,不能搞成“鬥爭會”或“批判會”,應以說服教育為主,促成當事人之間和解。公開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的重要方式。

  非公開調解

  非公開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只有當事人在場無其他人蔘加的情況下進行的調解。非公開調解是與公開調解相對而言的。非公開調解適用於涉及糾紛當事人隱私權的糾紛,如一些婚姻糾紛、戀愛糾紛、家庭內部糾紛和調委會認為不宜公開調解的其他糾紛。非公開調解是調委會針對糾紛當事人的特點和糾紛的具體情況,靈活採用的調解方式和調解技巧。有些糾紛當事人心胸狹小,有些當事人認為家醜不可外揚,還有的糾紛內容屬於不宜公開的。採用非公開調解,能夠使糾紛當事人說出心裡話,使調解人員找到糾紛癥結,對症下藥調解糾紛。

  聯合調解

  聯合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會同其他地區或部門的調解組織、群眾團體、政府有關部門,甚至司法機關,相互配合,協同作戰,共同綜合治理民間糾紛的一種方式。聯合調解與共同調解既有區別又有聯絡。聯合調解不僅適用於跨地區、跨單位、跨行業的糾紛,久調不決或有激化可能的糾紛,以及涉及到調解組織無力解決當事人合理的具體要求的糾紛,而且更適用於調解處理土地、山林、墳地、宗教信仰等引起的大型糾紛和群眾性械鬥,適宜於專項治理多發性、易激化糾紛以及其他涉及面廣、危害性大、後果嚴重的民間糾紛。聯合調解較共同調解規模更大,必要時可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發動政府職能部門以及司法機關共同對民間糾紛進行疏導、調解、處理。聯合調解是政府有關部門及司法機關與調解組織共同參與調解、處理民間糾紛,將調解組織的疏導、調解同基層人民政府的行政處理、法院的審判活動聯為一體的綜合治理,因此較共同調解的權威性更強,效力更大。

  聯合調解處理程式應遵循參與部門的工作程式,如調解程式、處理程式、司法程式。聯合調解除共同調解應注意的問題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①加強組織領導,聯合調解工作物件是大型的、複雜的民間糾紛,需要參與的各部門之間密切合作。因此,必須要做好組織、發動工作,特別是面對帶有家族性、宗教性的大型糾紛和群眾性械鬥,專項治理多發性、易激化糾紛,更應加強組織領導,必要時可由基層人民政府出面,制定工作計劃,統一部署。

  ②加強調解處理民間糾紛中的資訊傳遞與反饋。大型糾紛往往涉及幾個地區或者跨出縣界、省界,參與調解處理的部門較多,並且分散。因此,必須加強調解處理民間糾紛資訊傳遞與反饋,使主管領導瞭解糾紛發生、發展動態,瞭解調解處理效果,瞭解群眾對聯合調解的反映;同時也可使各部門更好地貫徹領導意圖,按照民間糾紛調解處理部署開展工作。

  ③要嚴格政策界線。聯合調解往往會與行政處理、法院審判相聯絡,因此,要嚴格按照各部門的分工,防止以罰代調,以調代法,嚴禁越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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