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銀行理財糾紛案例

  我國銀行個人理財業務迅猛增長,在金融市場發揮了巨大的作用。與此同時,我國銀行個人理財市場亂象叢生,暴露出諸多法律問題。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銀行理財糾紛案例,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銀行理財糾紛案例篇1:

  案例一:2008年7月31日,徐英國向建行閔行支行購買匯得盈08年第10期外幣理財產品,雙方簽訂了理財產品客戶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交易本金為澳元20,000元;投資期限自2008年8月5日至2009年2月5日止;預期年收益率8.60%;產品型別為保本浮動;在風險提示一欄做了詳盡的風險提示。2008年11月3日,徐英國收到建行閔行支行通知,被告知建行閔行支行有權於2008年11月5日提前終止其於2008年7月15日至8月4日發行的“匯得盈”澳元結構存款理財產品。徐英國因此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駁回了徐英國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上海一位投資人投資500萬元在渣打銀行購買了“開放式結構性投資計劃瑞銀彭博固定期限成份原油回報指數***UTSN004***”產品,短短半年多時間中,虧損230萬元。該投資人遂向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案例三:2008年2月19日,劉南存入荷蘭銀行北京東方廣場支行5萬澳元,並在東方廣場支行工作人員的強烈推薦下,於2008年2月21日申請了東方廣場支行的《“抵禦通脹系列”之“荷蘭銀行/AIG聚集中國農產品總回報指數”掛鉤結構性存款第三期***到期保本型***—澳元》理財產品。2008年10月16日與東方廣場支行辦理了贖回手續,損失摺合人民幣142621元。劉南認為其損失系東方廣場支行在接受委託理財的過程中,存在欺詐、隱瞞重要事實、違約等行為所致,故起訴要求東方廣場支行賠償劉南經濟損失及利息共計人民幣145621元。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了劉南的起訴。

  銀行理財糾紛案例篇2:

  案例1:2012年12月,7名投資者在中國建設銀行***6.98,-0.16,-2.24%***吉林省白城市海明路支行客戶經理張娜推薦下,購買了東北證券3號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後東北證券3號出現嚴重虧損。投資者以“銷售誤導”之過,向銀監會遞交投訴書。投資者表示,張娜在推銷北證券3號時,告知該款產品為固定收益產品“可以保底”,而且未給他們風險告知書。

  案例2:2011年8月,中國工商銀行***5.53,-0.11,-1.95%***金華商城支行客戶經理鈕華推薦10多位村民用拆遷款購買800萬元工行的“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為10%。2012年在產品到期日之後,投資者又追加了400萬元資金,一併用於購買“理財產品”,其中包括鈕華另向其中一位村民私下借的100萬元,一起做進“理財產品”。協議簽訂10天后,800萬理財款回到村民賬戶並被凍結。鈕華與他們簽訂購買協議幾天後,離職並被公安局刑事拘留。最新情況顯示,800萬元已經解凍退回到村民賬戶,理財款中另外300萬元在鈕華的賬戶上。工行金華商城支行迴應稱,銀行從未發售過涉案的“理財產品”,一切都是前工作人員揹著工行私自進行。

  案例3:2011年11月,數十位投資者經華夏銀行***16.82,-0.21,-1.23%***嘉定支行高階經理濮婷婷推薦,購買了四期名為“北京中鼎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入夥計劃”的“理財產品”,合計投資1.19億元。2012年11月25日到期兌付的第一期產品率先違約。資金實際使用方河南商人魏辰陽的資金鍊,在產品發行前早已斷裂,被刑拘。擔保方中發擔保認為魏辰陽提供虛假專案資料,涉嫌詐騙,拒絕承擔擔保責任。2012年12月,上海數十名投資者發起小規模抗議。最終,華夏銀行向投資者償付全數本金,不賠償利息。

  銀行理財糾紛案例篇3:

  案例1:原告陳耀於2007年7月31日與被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簽訂了《中國光大銀行陽光資產管理計劃同贏系列產品協議書》,陳耀投資200萬元。2007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贖回上述理財產品的要求,但被告拒絕,當時理財產品的淨值為1.0749元,原告理財資金帳戶餘額為2149800元。此後因金融市場持續動盪,“同贏八號”的淨值不斷下降,至原告贖回“同贏八號”時,理財資金帳戶餘額僅為1177400元,原告最終經濟損失為972400元。原告向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972400元,法院判決陳耀敗訴。

  案例2:2007年9月21日,劉華與興業銀行武寧支行簽訂了《興業銀行2007年第七期萬利寶-“興業基金寶”人民幣理財協議書》,投資8.5萬元,購買興業銀行“興業基金寶”理財產品,一年中卻虧損了2萬元,遂一紙訴狀把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寧支行告上法院,要求賠償理財本金損失2萬餘元、利息2萬餘元,賠償精神損失2萬元。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決劉華敗訴。

  案例3:上海一位投資人投資500萬元在渣打銀行購買了“開放式結構性投資計劃瑞銀彭博固定期限成份原油回報指數***UTSN004***”產品,短短半年多時間中,虧損230萬元。該投資人遂向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