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自然觀
[拼音]:guoji minshi susong chengxufa
[英文]:law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法律。內容包括國際民事管轄權、 訴訟程式和判決的國際效力(見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3部分。國際管轄權僅指國際司法管轄權而言,不包括國際立法管轄權和國際行政管轄權。訴訟程式包括的問題有:
(1)外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如外國自然人和外國法人的訴訟權利能力。外國國家、外國元首、外國外交代表的司法豁免權;訴訟費用擔保和訴訟費用救助(指無力繳付訟費的當事人准予免繳);
(2)證據法則;
(3)外國法的確定及其適用;
(4)一案數訴,即當事人就同一請求標的在數國起訴時的法律上效果;
(5)作為臨時保護措施的保全程式,如假執行、假扣押等;
(6)非訴訟事件處理程式;
(7)國際間司法協助,包括訴訟事件和非訴訟事件的檔案通知和送達、詢問證人、查閱書證和勘驗物證的證據調查等;
(8)反訴。判決的國際效力是指一國對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此外,大多數國家法律允許當事人根據他們的仲裁協議將本屬一國法院審理的爭執交由仲裁機構解決。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仲裁方式日益為各國所樂於採用。因此,涉外民商事仲裁以及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也被包括在國際民事訴訟法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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