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名學

[拼音]:ziyuan keshui

[英文]:taxation on resources

以資源為徵稅物件一類稅的總稱。資源,一般指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質財富,包括地下資源、地上資源和空間資源。作為徵稅物件的資源是具有商品屬性的資源,它不僅具有使用價值,而且有交換價值。由於自然資源除少數屬再生資源外,大多是非再生資源,一經開發利用必然相應的減少。因此,一些國家對於資源徵稅專案的選擇,多取積極而又慎重的態度。在確定應稅資源時一般基於兩個目的:

(1)選擇本國蘊藏及開採量豐富的資源課稅,通過徵稅充實國家財政收入;

(2)運用稅收槓桿,保護本國寶貴的資源財富,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

稅系建立

中國對資源徵稅歷史悠久。公元前 8世紀以後春秋時期的官山海可以說是資源稅的萌芽,以專賣之名行徵稅之實。自那時起,以鹽鐵等資源產品為物件的賦課形式名目繁多,成為歷代封建王朝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之一。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政務院釋出《全國稅政實施要則》(1950),明確將鹽稅列為開徵稅種之一,使對鹽資源的徵稅制度延續下來。1983年以來,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推進中國工商稅制框架進一步完善,使之在商品經濟的各個領域裡充分發揮巨集觀調控作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國務院於1984年9月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1987年4月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1988年9月27日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根據上述條例,財政部頒發了《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國家稅務局制定了《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使中國的資源課稅體系初步建立起來。以資源稅、鹽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構成的資源稅體系,選擇的徵稅物件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1)納入徵稅範圍的資源大都為國家所有;

(2)應稅資源與社會再生產和人民生活有重大關係;

(3)納入徵稅範圍的礦產資源都屬於天然資源,有相對的耗竭性。對這些寶貴資源採取徵稅的辦法加以調節,對國計民生有著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

基本原則

①實行有償使用。凡開發和佔用國家資源的,不論是國營企業、集體企業或其他單位和個人,都要依法向國家承擔一定的納稅義務,作為佔用和開發這部分資源的經濟償付。

(2)合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從理論上說,資源級差收入不是企業主觀努力的結果,而由資源條件差異(包括資源自然條件差異和社會條件差異)所形成,這部分收入理應歸國家所有。但另一方面,將國家自然資源天然存在的差異變為現實的級差收入,無不與開發單位的主觀努力有著密切關係,因而,中國資源稅在提取級差收入方面十分注意其合理限度,既要有效緩解由於級差收入在分配上產生的苦樂不均,又要避免傷害企業主觀努力的積極性,調節幅度力求恰當。

(3)實行從量定額徵收,力求簡化徵納手續。

作用

中國資源稅體系的建立,把土地、礦產、鹽等與國計民生關係重大的資源納入徵稅範圍,其主要作用是:

(1)促進國家資源的合理開發與使用,減少或避免自然資源的損失、浪費與破壞。

(2)有效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有利於考核企業經營成果,促使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3)有利於正確處理國家同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係,避免企業間因自然級差因素導致收入懸殊,鼓勵開發資源企業間的平等競爭,以拓展稅源,適當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亦有助於企業利潤水平趨於相對合理。

中國的天然資源中已納入資源稅體系徵稅物件的只是一部分,資源的課稅制度和構成尚在試行和發展階段,隨著各類資源的進一步開發,資源課稅體系及徵稅制度將得到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