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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pohuai shehuizhuyi jingji zhixuzui

[英文]:crimes against socialist economic order

中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犯罪,指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使國民經濟遭受嚴重損害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依照經濟管理法規進行的經濟管理活動,即國家對工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商業、外貿、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正常管理活動。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經濟管理法規、破壞經濟管理活動的行為,由於違反經濟管理法規的內容不同,表現出來的破壞經濟管理活動的行為形式也不一樣。例如,違反海關法規,表現為走私行為;違反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表現為投機倒把行為;違反稅收法規,表現為偷稅、抗稅行為;違反保護森林法規,表現為盜伐、濫伐森林行為;等等。

本罪的主體,就多數犯罪來說,是一般主體;但少數犯罪是特殊主體,如偷稅、抗稅罪的主體是負有納稅義務的公民或工商企業的直接責任人員;假冒商標罪的主體是工商企業的直接責任人員,等等。本罪的主觀方面都是出於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營利或其他個人目的。過失行為不能構成本罪。

根據行為的性質和特點,本罪可劃分為三類:

違反海關、財政金融、工商管理法規的犯罪

走私罪

違反海關法規,非法運輸、攜帶或郵寄貨物、貨幣、金銀等進出國(邊)境,逃避海關監督、檢查,偷逃關稅,破壞國家對外貿易管制,情節嚴重的行為。走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進出口物品管理和關稅管理的正常活動。走私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運輸、攜帶貨物、貨幣、金銀等不經過設關地點進出國(邊)境;

(2)經過設關地點,用藏匿、偽裝、偽報等方法,運輸、攜帶、郵寄貨物、貨幣、金銀等進出國(邊)境;

(3)在沿海海域,以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非法運輸、買賣貨物、貨幣、金銀等進出口;

(4)將金銀、外幣、珠寶、貴重藥材等運至沿海、沿邊地帶,準備走私出口;

(5)非法直接成批收購、販賣、走私進口的貨物或物品牟利;

(6)通過進出口貨物或物品逃套外匯。“情節嚴重”與否,是區分一般走私行為與走私犯罪的界線。根據海關法規和司法實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認為是“情節嚴重”:

(1)集團性走私;

(2)走私物品價值數額較大;

(3)私運毒品或其他違禁品;

(4)偽造、冒用國家機關或部隊證件掩護走私;

(5)暴力拒絕海關檢查、扣留走私物品。《刑法》第119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走私罪的,從重處罰。

投機倒把罪

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違反國家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非法從事工商業活動,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的正常活動。投機倒把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非法開設工廠、商店,非法組織包工隊、運輸隊、僱工剝削他人;

(2)抬價搶購國家計劃收購物資,破壞國家收購計劃;

(3)從國營和供銷合作社零售商店套購商品,轉手加價出售;

(4)個人坐地轉手批發;

(5)黑市經紀,牟取暴利;

(6)買空賣空,轉包漁利;

(7)欺行霸市,囤積居奇,哄抬物價;

(8)倒賣金銀、外幣、珠寶、文物、外貨、貴重藥材;

(9)偷工減料,摻雜使假,以假充真,騙錢牟利;

(10)以替企業、事業等單位辦理業務為名,巧立名目,招搖撞騙,掠取財物;

(11)出賣證明、發票、合同,代出證明、代開發票、代訂合同,提供銀行帳戶、支票、現金,從中牟取非法收入。

“情節嚴重”與否,是區分一般投機倒把行為與投機倒把犯罪的界線。一般認為,投機倒把次數多、數量較大的,結成投機倒把集團的,以及因投機倒把活動引起市場物價波動的,均屬於“情節嚴重”,應作犯罪處理。《刑法》第119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投機倒把罪的,從重處罰。

偷稅、抗稅罪

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收法規,用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或抗拒照稅法規定履行納稅義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稅收管理活動。偷稅行為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偽造、塗改、銷燬帳冊、票據或記帳憑證;少報、隱瞞應稅專案、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利潤數額;轉移資產、收入和利潤的帳戶等。抗稅行為的方式也有多種,如拒不執行稅法規定繳納稅款;以各種藉口抵制稅務機關納稅通知,拒不納稅;拒不按照法定手續辦理納稅申報和提供納稅資料;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納稅檢查;聚眾鬧事,威脅圍攻稅務機關和毆打稅務幹部等。本罪的主體是工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的納稅義務人。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有逃避納稅的故意。如果由於不瞭解、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錯用稅率,漏報應稅專案,少計應稅數量、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是屬於漏稅行為,不能以偷稅、抗稅論處。偷稅、抗稅行為情節嚴重的,例如屢教不改的,數額巨大的,以及對稅務幹部使用暴力等,即構成犯罪。

假冒商標罪

工商企業的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假冒其他企業已經註冊的商標的行為。“假冒”指不顧其他企業的聲譽和經濟利益,偽造或仿造其已經註冊的商標。假冒行為只能是出於故意,如果不瞭解本企業使用的商標是其他企業已經註冊的商標,就不構成本罪。本罪的主體是工商企業的直接責任人員,即積極參加假冒商標活動的人員及指使、批准這種活動的有關領導人員如廠長、經理等。

挪用救災、救濟款物罪

挪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挪用”指違反財政經濟管理制度,擅自將上述款物移作他用,如用來蓋樓堂館所,買小汽車,作招待費等。“情節嚴重”指挪用的次數多、數額大,或利用上述款物大肆揮霍浪費等。本罪的主體是直接責任人員,即掌管上述款物、實行挪用的工作人員以及指使、批准挪用的有關領導人員。

妨害貨幣、票證的犯罪

偽造、倒賣計劃供應票證罪

以營利為目的,偽造或者倒賣計劃供應票證,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特定物件是“計劃供應票證”,即國家有關部門印製發放的糧票、油票等以及計劃分配購買某種工業品的票證。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或倒買計劃供應票證的行為。“偽造”指仿照計劃供應票證的式樣,製作假票證;“倒賣”指收買、販賣真的計劃供應票證,或售賣偽造的計劃供應票證。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以營利為目的。偽造、倒賣行為“情節嚴重”的,例如偽造、倒賣票證的數量較大、獲取非法所得的數額較大,以及結成偽造、倒賣集團等,即構成本罪。

偽造貨幣或販運偽造的貨幣罪

偽造國家貨幣或者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的行為。本罪的特定物件是“國家貨幣”,即指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發行的人民幣。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販運的行為。“偽造”指仿照人民幣的圖案、顏色、形狀,用印刷、描繪、影印、澆鑄等方法制造假幣冒充真幣;販運指將偽造的人民幣運至各地加以使用。本罪的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不知道是假幣而誤收、誤用或誤為運送的,不以本罪論處。

偽造有價證券罪

偽造支票、股票或者其他有價證券的行為。本罪的特定物件是有價證券,除“支票”、“股票”外,還有公債券、國庫券、存款單、匯票等,它們都代表一定的現金,持有人可以依照規定按票面價值向銀行或郵局領取現金。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的行為,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

偽造車票、船票、郵票、稅票、貨票罪

以營利為目的,偽造車票、船票、郵票、稅票、貨票的行為。“以營利為目的”是構成本罪的要件。如果只是為了自用或贈送親友而進行偽造,數額不大、情節較輕的,可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酌情處理。

破壞集體生產、自然資源的犯罪

破壞集體生產罪

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集體生產的行為。本罪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區別是:前者的根本目的是破壞生產,毀壞機器裝置等只是破壞生產的方法;後者則不直接破壞生產,而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本身。破壞生產的方法除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外,還有“其他方法”,如切斷電源,毀壞種籽、秧苗,故意不按工藝規程生產(如該加溫不加溫,該冷卻不冷卻等),使產品報廢等。本罪與刑法規定的廠礦重大責任事故罪(出於過失)、反革命破壞罪(以反革命為目的),在主觀方面不同。

盜伐、濫伐森林罪

違反保護森林法規,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保護森林法規”,主要指1979年1月15日國務院釋出的《保護森林制止亂砍濫伐的佈告》、1979年2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則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等。“盜伐”指以營利或非法佔有為目的,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祕密進行採伐;“濫伐”指雖經主管部門同意,但不按國家下達的計劃或事先訂立的合同辦事,任意在非指定的區域採伐,或者雖在指定的區域,但不作合理的修枝疏伐,而是亂砍亂伐。盜伐、濫伐的物件必須是國有的或集體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才構成本罪;如果偷砍社員個人所有的房前屋後或村旁的林木,則應按盜竊私人財物論處。盜伐、濫伐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例如為首組織或煽動盜伐、濫伐的;盜伐、濫伐數量較大的;盜伐、濫伐珍稀林木,後果嚴重的;經常盜伐、濫伐屢教不改的;以及不聽勸阻,行凶毆打護林人員的,即構成本罪。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主要指國務院1979年2月14日頒佈的《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1979年10月16日發出的《關於保護水庫安全和水產資源的通令》等。“禁漁區”指對某些重要魚、蝦、貝類產卵場、越冬場和幼體索餌場劃定禁止全部作業或者限制作業的一定區域;“禁漁期”指對某些魚類幼魚出現的不同盛期,規定禁止全部作業或者限制作業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指禁止使用的超過國家關於對不同捕撈物件所分別規定的最小網眼(箔眼)尺寸的漁具;“禁用的方法”指禁止使用的損害水產資源正常繁殖、生長的方法,如炸蝦、毒魚、濫用電力捕魚以及進行敲作業等。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例如非法捕撈數量較大的;多次非法捕撈屢教不改的;為首組織非法捕撈的;非法捕撈列為重點保護的重要或名貴的水生生物的;以炸魚、毒魚、電魚等禁用方法捕撈,使水產資源遭受重大損失的;以及抗拒漁政管理,行凶毆打漁業管理人員的,即構成本罪。

非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罪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珍禽、珍獸或者其他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狩獵法規”,主要指1959年2月13日《林業部關於積極開展狩獵事業的指示》。1962年9月14日《國務院關於積極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指示》等。“禁獵區”指國家規定禁止狩獵的地區,包括適合野生動物棲息繁殖的地區,需要保護自然環境的地區,以及各城鎮、工礦區、革命聖地、名勝古蹟地區、風景區等。“禁獵期”指根據不同野生動物的繁殖及肉食、皮毛成熟的季節,分別規定禁止獵捕的期限;“禁用的工具”指足以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危害人畜安全,因而被禁止使用的工具,如地弓、地槍、自動武器等;“禁用的方法”指禁止使用的損害野生動物資源正常繁殖、生長的方法,如機動車追獵、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火攻、煙燻等。“珍禽、珍獸”是指國家分三類進行保護管理的野生珍貴稀有動物,如金絲猴、大熊貓、白鶴、峰猴、金雞、穿山甲等。非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例如盜獵國家的一類保護動物的;盜獵3只以上國家二、三類保護動物的;非法狩獵,使野生動物資源遭到嚴重損害的;多次非法狩獵屢教不改的;以及抗拒林業管理,行凶毆打管理人員的,即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