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普,F.

[拼音]:Nansilafu shehuizhuyi zizhi zhidu

[英文]:Yugoslavian System of Socialist Autonomy

從1950年開始南斯拉夫在工人自治基礎上逐步確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根本制度。1950年6月27日在J.B.鐵托的倡導下,南斯拉夫聯邦國民議會頒佈《關於勞動集體管理國營經濟企業和高階經濟聯合組織的基本法》,規定由企業全體就業人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出的工人委員會代表社會,根據國家經濟計劃,以及振興法律、法規確定的權利義務對企業進行管理;宣佈將生產資料的國家所有制改為社會所有制,實行工人自治。從1953年起,又把自治範圍擴充套件到教育。科學、文化、保健和社會的各個領域,實行社會自治。1964年以後,進一步減弱聯邦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擴大企業以及共和國和自治省的自主權,實行經濟的分散化管理,把社會主義自治制度確定為南斯拉夫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根本制度。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自治制度的主要內容是:

(1)在物質生產領域建立聯合勞動基層組織、勞動組織和聯合勞動複合組織,由勞動者選舉工人委員會進行管理。它被認為有利於直接生產者與生產資料的直接結合。保證勞動者獲得對生產資料的管理權以及除了整個社會需要而提出的資金之外的企業收入的分配權。它可以使勞動者真正成為自己勞動成果和條件的主人,杜絕私有壟斷和國家壟斷。

(2)在社會事業部門建立自治利益共同體和其他自治組織以及社會政治共同體等自治形式,在其中建立代表會議,對教育、科學、文化、保健等部門向經濟部門提供勞務問題進行協商,作出決定。

(3)在區、自治省和共和國以及聯邦,建立代表團制議會,作為勞動人民的直接政權。勞動者和其他公民用直接的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基層組織中選出一定數量的代表組成代表團,從代表團成員中選派代表參加區、自治省、共和國和聯邦議會。代表團可以選派對所討論的問題最熟悉的代表出席議會會議。它被認為是以比較民主的形式吸收最廣大群眾參加社會政治生活,如決定社會政策,罷免、選舉幹部,解決與社會主義自治、社會發展有關的各方面的問題,從而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新型民主,防止出現幹部的獨斷專行。(見彩圖)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自治制度,是根據南斯拉夫本國情況採用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的體系,是在南斯拉夫的具體條件下開創的獨立自主建設社會主義的道路。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自治制度在實踐中不斷充實和完善。1971年以後,開始在經濟和社會事業部門實行“聯合勞動”體制,對經濟自下而上地實行相對集中的管理。1980年以後,南共聯盟在決心堅持社會主義自治制度同時,正在醞釀和討論改革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中的某些弊端,以進一步使其改善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