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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Wang Fu

東漢後期進步思想家。位元組信,約生於和、安之際,卒於桓、靈之間,安定臨涇(今甘肅鎮原縣)人。少年好學,性情“耿介不同於俗”,隱居著書,終身不仕。他對於當時政治、經濟以及社會風尚深為不滿,認為社會禍亂根源在於統治者昏庸無能,把希望寄託於明君賢臣;同情、重視人民,強調“國以民為基,貴以賤為本”,人君之職,在於除害安民和舉賢任能、納諫兼聽。提出賢臣應當不媚上欺下,不曲法損公,不結黨營私。主張改革吏治,實行考績、明選制度。

在法制問題上,王符以儒家思想為本,兼採法家觀點。他認為,法律是人君駕御人民的“銜轡箠策”,可以用來“誅暴”、“止奸”,也是權力的體現,人君必須牢牢掌握;但治國不能專用法律。他說:“上聖不務治民事,而務治民心。”“治民心”不是使用法律能夠辦到的,必須實行“德化”,使民相“親愛”、“動思義”,不生“奸邪之心”,從而杜絕犯罪根源。所以“聖帝明王,皆敦德化而薄威刑”。他還指出,立法不可以懲罰為目的,“非以司(伺)民短而誅過誤”,而應著眼於“勸善消罪”。他說:“夫立法之大要,必令善人勸其德而樂其政,邪人痛其禍而悔其行。”

東漢後期,一歲斷獄數以萬計,王符認為主要原因是“封君王侯貴戚豪富”驕奢淫侈、欺詐百姓引起的。他指出,貴戚豪門之家仗勢強行借貸,從而造成種種犯罪。要防止發生獄訟,必須“絕欺詐之端”,對強行借債而不償還的豪門貴戚繩之以法。獄訟繁多的另一原因,是奸徒貪圖聘禮、迫嫁婦人造成的。對此,王符主張一方面要提倡“貞女不二心以數變”,即不再嫁;另一方面設法禁,嚴懲買賣、迫嫁婦女。

王符強調遵守封建法制的重要性,認為“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而法令能否施行的關鍵,在於人君能否與臣民共同遵守,“君敬法則法行,君慢法則法弛”。東漢時期“盜賊”繁多,為了緩和矛盾,統治者經常頒佈赦令。王符極其反對,認為“擒滅盜賊,在於明法,不在數赦”,年年大赦,容易使惡人產生僥倖心理,反而促使“奸宄興繁”,使“惡人昌而善人傷”。王符嚴斥司法官吏貪贓枉法、拖延訴訟的惡劣作風。他指出,一件案子,“訟不訟輒連月日”,長期不與斷決,不僅冤屈不得伸,而且貽誤農時,影響生產;其原因多是司法官吏造成的,他們為了敲詐勒索,故意拖延訴訟;或者受人賄賂,有意錯判,造成一方不服,連續上告,從而使得案件長期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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