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遷(約公元前145~?)

[拼音]:lijin

19世紀中葉至20世紀30年代中國國內貿易徵稅制度之一。最初是地方籌集餉需的方法,又名捐釐。

厘金的起源

咸豐三年(1853)為江北大營籌措鎮壓太平軍的軍餉,在揚州里下河設局勸捐,其畝捐按地畝肥瘠和業田多寡,照地丁銀數分別抽捐,大致每畝起捐自八十文至二十文不等。同時,對米行商賈推行捐釐之法,向揚州附近的仙女廟、邵伯等鎮米行,規定每米一石捐錢五十文助餉。四年三月起,此法推行到裡下河各州縣米行,並對其他各業大行鋪戶,一律照捐抽釐,大致值百抽一。捐釐行業漸次增多,遍及百貨,抽捐地區也漸次擴充套件到揚州和通州(今南通)兩府所屬各地。當年下半年,江南大營在鎮江、丹陽等縣相繼設卡抽釐。截至同治元年(1862)除雲南(同治十三年設)和黑龍江(光緒十一年設)外,厘金制度已遍行於全國各地。

厘金制度出現之初,不但可以代替當時因太平天國起義而處於癱瘓狀態的國內常關的職能,而且還使厘金局卡有隨戰區的變化“因地制宜”設定的靈活性,因而增加了清政府的稅收。但由於厘金中商稅完全出自華商而不及外商,所以這一制度阻礙著土貨市場上的流通,有利於外國洋貨的傾銷,從而加強了洋貨對土貨的競爭能力。

厘金的種類

厘金最初一般分行釐(活釐)和坐釐(板釐)。前者為通過稅,徵於轉運中的貨物,抽之於行商;後者為交易稅,在產地或銷地徵收,抽之於坐商。行釐一般是貨物在起運地徵收一次厘金後,在轉運途中又重複徵課,有所謂遇卡納稅及一起一驗或兩起兩驗的辦法。有些省則在貨物起運地及到達地各徵一次。坐釐有埠釐、門市月釐、鋪捐、落地釐等名稱,是對商店徵收的交易稅。此外,還有先捐後售的出產地厘金,如對絲、茶、土布在出產地所徵收的產地捐。如按商品分類,厘金以百貨釐為主要部分,徵課的範圍很廣,名目繁多。百貨釐之外,還有鹽釐、洋藥釐及土藥釐。鹽釐為鹽課以外兩徵稅,洋藥釐是對外國進口鴉片徵收關稅以外的厘金徵課;土藥釐是對本國自產鴉片的課釐。據同治八年至光緒三十四年(1869~1908)全國各省厘金收入分類計算,其中百貨釐約佔總收入的百分之九十二,茶稅約為百分之一點八,鹽釐約為百分之零點八,洋藥釐約為百分之三點三,土藥釐約為百分之二點一。

捐釐推行之初,因議定用兵各省得由地方督撫自行掌握,酌量抽釐,各省厘金制度“各自為政”。以至後人稱厘金是無法度可守的稅制,併成為地方督撫擅專的經濟基礎。

釐捐的名目及局卡

在同一地區不但捐局系統龐雜,而且釐捐名目繁多。以江北為例,抽捐機構有江北糧臺、江南糧臺、漕河總督和袁甲三軍營四個系統。捐務名目各有指捐、借捐、畝捐、房捐、鋪捐、船捐、鹽捐、米捐、餉捐、卡捐、炮船捐、堤工捐、板釐捐、活釐捐、草捐、蘆蕩捐、落地捐等等,使得“彈丸一隅”之地,“此去彼來,商民幾無所適從”。甚至江南、江北軍營各自為了爭奪餉源,還發生越境設卡抽釐的糾紛。

各省開辦厘金之初,因為多由軍營糧臺、軍需局、籌餉局等機構經理其事,後來才普遍設立專局總理釐務。各省總局名稱不一,有捐釐局(淞滬)、釐捐局(金陵、天津)、牙釐局(蘇州、浙江、安徽、江西、雲南、湖北)、厘金鹽茶局(湖南)、厘金局(廣西、山東、甘肅、四川、貴州)、稅釐局(福建)、釐稅局(陝西、河南)、籌餉局(山西)。總局之下,設立各局卡。各通商要道設正局或正卡,經理抽釐。其下所屬徵收機關有分局分卡。廣東主要抽釐機關不稱局而稱廠,廠之下有分廠分卡,相當於其他各省的分局分卡。稽查及緝私機關,有分巡、巡卡及巡船、炮船等,使各省釐廠局卡的分佈遍地林立。如湖北省自咸豐五年(1855)以來,所設厘金局卡曾達四百八十餘處;由揚州至淮安不過三百里路程,中間設有八個釐卡;蘇州至崑山不過五十餘里,竟有四處收釐卡。先前商人從事省際貿易販運貨物,從漢口到上海,只有武昌、九江、蕪湖、江寧、鎮江、上海六處常關征稅,自厘金制度興起後,由漢口至上海,據《申報》評論:“釐卡之多,猶不止倍於稅關之數,其司事巡丁之可畏,亦不止倍於稅關之吏役。”當時統兵人員私設釐卡抽課,未經入奏者極多。

各省設立厘金局卡以咸豐末年和同治初年最多,估計總數當在三千處左右,光宣之際,全國局卡總數至少仍有二千二百三十六處左右。局卡既多,用人亦濫。釐局差事最優,據說得一釐差,每年可獲萬金或三、五千金不等。清末官場中竟有謂“署一年州縣缺,不及當一年釐局差”之語。釐局薪金不多,主要是靠侵蝕朘削而得此鉅款。

厘金稅率、抽法及年收入

厘金稅率,各省極不一致。厘金開辦之初,如湖北按貨值每千文抽收十二文,湖南每千文抽取二、三十文上下為率;上海則為每千文抽取三、四十文不等;抽收的辦法,各省亦各有規則。時人揭露:“各省釐捐章程不一,大約釐之正耗,較常稅加重。”例如安徽從咸豐三年起開辦徵收茶葉稅釐助餉,稅率從量計算,至同治六年(1867)茶稅比原定稅負增加二點七倍。釐捐如此繁重,既阻礙商品流通,又抑制了生產發展。同時,“各省釐捐章程不一”便於對商民的勒索和榨取,使經手厘金的委員和吏役上下其手,“從中私飽”。

厘金每年收數,同治七年以前各省對戶部照例“不造報銷”。根據有關官書檔案材料計算,湖南、湖北、江西、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奉天十四省厘金歲入最低數,在同治三年以前每年當在一千三百六十萬兩上下,最高可達到一千九百八十三萬左右。60年代初是厘金收入最旺的時期,比清朝政府原來歲入額數約高出三倍至四倍。這筆巨大的新稅源填補了咸豐年間財政的匱乏。同治三年前後,江蘇、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福建、廣東等省的厘金收入,幾乎全部用作鎮壓農民起義的軍事費用,特別是湘軍和淮軍的餉源,自始至終以搜刮厘金為基礎。同治五年以後,各省厘金收入儘管開始日漸減少,但在各省厘金開支中用於軍費部分仍佔較大的比重。光緒二十九年(1903)各省厘金收入計銀一千一百七十多萬兩,宣統三年(1911)達四千三百一十八萬多兩。

厘金創始之初,本是一種臨時籌款方法,同治三年七、八月間,清廷臣工多有整頓各省厘金革除積弊的奏議,厘金曾經一度議裁而未果,使它取得經常正稅的地位。1931年1月1日,國民政府取消了厘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