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法

[拼音]:zafan chaiyi

元、明時期與正役相區別的徭役制度。雜泛主要是徵發人夫從事造作官舍、治理河渠、修建城池、遞運官物等項力役。差役源於宋代的職役制度,有里正、主首、隅正、坊正、倉官、庫子以及弓手等項職役。元代前期,雜泛差役的承擔者是漢人和南人中的民戶,還有一部分色目人民戶。因為享有免役特權的戶較多,不少民戶亦設法避役。因此元政府於大德七年(1303)釋出詔令:原來不當役的軍戶、站戶、匠戶、打捕鷹房戶和投下戶,也要一律當役。這種擴大應役範圍的做法引起了較大的爭議,實施時也變化無常。

雜泛差役的差充是根據資產、丁力進行的。至元二十八年(1291)頒佈的《至元新格》規定:根據民戶貧富情況,按人丁多少,開具姓名,編定差科簿,作為編髮力役的依據。差役的編髮標準是“各驗丁產,先盡富實,次及下戶”,應役物件主要是地主和一部分富裕的自耕農。元朝一代,對力役的服役期限並無明確規定,各級官吏任意簽發力役,毫無限制。沉重的力役主要由中下等人戶承擔。對於可以藉機把持地方、魚肉鄉里的里正、主首等役,地主豪強則千方百計營求;若無利可圖的差役,則用投充或詭名析戶的方法避役,使差役負擔轉嫁於中下等人戶。至於庫子、倉官等,因其既無利可圖,又極易出現虧空,所以上至富家大戶,下至自耕農,皆設法躲避。元朝中後期,賦役不均的情況不斷髮展,成為元朝社會矛盾加深的一個側面。

明代亦以民戶丁糧多寡、事產厚薄的基準,分別編籤人丁從事不定期的各種力役。賦役黃冊定民戶為三等九級,凡遇徭役,發冊驗其輕重,按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戶當差。此類雜泛差役,名目繁多,按服役物件,可分為京役、府役、縣役及王府役;按服役性質,可分為官廳差遣之役(如皁隸、門子、齋夫、膳等),徵解稅糧之役(如解戶、貼解戶、巡攔、書手等),倉庫之役(如庫子、鬥級、倉夫等),驛遞之役(如館夫、水手、鋪司、鋪兵、渡夫等),刑獄之役(如弓兵、獄卒、禁子、防夫、民壯等),土木之役(如民夫、柴夫、閘夫、壩夫、淺夫等)。隨著統治機構的龐大,雜泛差役的徵發日趨頻繁,正統年間出現了均徭法。定期編審,在賦役黃冊外另編均徭冊,以稅糧人丁多寡為基準均攤雜役。除部分雜役編入均徭者外,其他一切非經常性的使役科派,諸如砍薪、抬柴、修河、修倉、運料等,多屬臨時編籤,名曰雜泛。一條鞭法實行後,雜役折銀,按丁地編派,隨秋糧帶徵。

參考書目

陳高華:《元代役法簡論》,《文史》第11輯,中華書局,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