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體育情報聯合會

[拼音]:jingshenbingren de falü nengli

[英文]:legal capacity of psychopaths

根據精神病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判定其在法律上能否承擔某種義務或是否具有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包括刑事責任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訴訟能力、作證能力和刑罰適應能力。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實際意義及其可能產生的後果,或沒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具有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並非完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具有部分責任能力或限定責任能力。無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人,在訴訟程式中不能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不具備訴訟能力、作證能力,也不具備接受懲罰的能力,不能作為科刑物件。

責任能力

根據患者病情不同而不同。精神疾病的種類很多,從病因及臨床表現看,精神疾病大致可分為4大類:

(1)重性精神病,簡稱精神病;

(2)神經官能症;

(3)精神發育不全;

(4)變態人格,又稱病態人格。一般只對重性精神病才可考慮判定為無責任能力,對精神發育不全多判定為限定責任能力,對神經官能症及變態人格原則上判定為有責任能力(見司法精神病學)。由於每種精神疾病的各個臨床階段(疾病的早期、急性期、慢性期及緩解期或間歇期)、臨床型別、各個病人的症狀內容以及病情的輕重不同,對不同的精神病患者的責任能力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分析而後才能判定。重性精神病患者在急性期或慢性期往往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在緩解期或間歇期間,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所受影響不大;在早期階段則具體症狀表現不同。對早期患者的責任能力,一般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定。精神病症狀中有幻覺,即在沒有客觀事物作用於感官時出現的知覺;錯覺,即對客觀事物歪曲的知覺;妄想,即雖無客觀事實或環境背景的根據,但患者堅信不移,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也不能被說服的病態信念;意識障礙(如譫妄狀態)時發生定向力障礙以及由於智慧障礙出現理解、分析、判斷力的下降或者病態思維邏輯推理的錯誤。上述症狀都可能導致患者發生違法、犯罪行為。對這些患者應判定為無責任能力。對於情緒激動或衝動行為所造成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責任能力問題,一般結合整個病情加以綜合考慮。

行為能力

對精神病患者無行為能力的判定標準與無責任能力的判定標準相同。無責任能力人即無行為能力人。但二者又略有不同:無行為能力人一般是在較長時間內患精神病的人,而對無責任能力的判定決定於行為人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當時的臨床表現,即使行為當時行為人為短暫性精神病患者,經確診屬實,也應排除其責任能力。

為了保護喪失獨立處理自己事務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權益,法院可根據其親屬或其他有關人員的申請,在查明屬實後,宣告其為無行為能力人。在西方國家,無行為能力人被宣告為“禁治產人”(見自然人)。當其精神病治癒後,經醫學鑑定證明屬實,應撤銷原來的宣告。在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中,有人過分誇大自己的才能與財富,有人不確切地認為自己罪孽深重,應採用某種補償方式贖罪,因而無視個人長遠利益,訂立有損自己權利的合同或接受自己不應承擔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判定患者無行為能力,可以宣告他們所訂立的契約無效。如所簽訂契約已經執行,並已損害無行為能力人的權益,簽約的另一方有義務賠償損失。短暫的精神紊亂,尤其在具有意識障礙時,籤立合同,遺囑的可能性不大;若其在病理性激情發作時簽定契約,該契約應宣告為無效。但無行為能力人在其簽訂契約當時具有行為能力,訂約後因犯精神病而喪失行為能力者,並不影響其患病前所簽訂契約的法律效力,該契約應當繼續執行。

訴訟能力和作證能力

具有妄想、幻覺症狀的精神病患者,由於對客觀環境不能正確辨認,甚至完全歪曲,常會無中生有地誣告他人;而情緒高漲或者情緒低落,尤其是伴有明顯誇大或自罪自責的患者,可能進行“自我誣告”,其誣詞往往與事實不符。因此這種患者不具備訴訟能力,不能起訴、自首、應訴,也不具備作證資格。如因故涉訟,因其不能正確理解訴訟行為的意義、目的及其本人的地位、權利和義務,應由其監護人(見監護)充當其訴訟代理人。

刑罰適應能力

即服刑能力。在刑事案件中,罪犯犯罪即使發生在其患精神病之前,事後才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一般也不能正常接受各種法律措施和制裁。精神病患者有權不接受審訊,其辯護律師可代其提出申請,推遲審判。拘捕或監禁也均應暫停執行,並應將患者送進醫療單位治療。待其精神病康復或緩解、恢復辨認及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以後,再接受上述法律措施及制裁,其訴訟能力及作證資格也同時恢復。如所患精神病無法治癒,則長期接受監護,不再具有責任能力。對這種刑事犯可根據案情,考慮撤銷案件,免除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