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比錫會戰

[拼音]:Hanghai Tiaoli

[英文]:Navigation Acts

17世紀中葉後英國政府制訂和頒佈的一系列有關航運和通商法令的總稱。這裡主要介紹1651年頒佈的,1660年、1663年作了增補的航海條例。

英國頒佈航海條例的歷史可以追溯到查理二世統治的14世紀80年代。但作為英國資產階級爭奪海上霸權、壟斷殖民地市場標誌的是17世紀中葉以後頒佈的一系列航海條例,其中以1651年頒佈的《擴大商船隊和獎勵英國航海條例》最為重要。該條例規定:自公元1651年12月1日起,亞洲、非洲、美洲,或該三洲的任何部分,或屬於該三洲的島嶼,或該三洲通用地圖或圖片所載明或記述的島嶼,無論為英國人或別國人的殖民地,所生長、生產或製造的任何貨物或商品,如不是由英國人所有的船舶載運的,都不準輸入或帶進英國、愛爾蘭或英國所屬的任何其他地方、島嶼、殖民地或領土。如違反該條例,其全部出口貨物和載運船舶一律予以沒收。《條例》在1660年和1663年作了進一步增補,除規定由英國壟斷海上運輸外,還規定非經英國政府許可,外國商人不得與英國殖民地通商;凡允許外國輸向英國殖民地的商品,必須先運到英國納稅,方可轉銷到各殖民地去;凡允許殖民地出口的商品,也必須經過英國再轉到歐洲市場,等等。

英國頒佈航海條例的主要打擊物件,是當時擁有海上霸權、壟斷海上運輸的荷蘭。自1588年西班牙的“無敵艦隊”被擊敗之後,荷蘭的海上優勢進一步加強,成為英國對外擴張的海上勁敵。航海條例頒佈之後,對專營海上轉運貿易的荷蘭是一個沉重的打擊,當然遭到荷蘭的強烈反對。英荷矛盾的激化,導致1652~1654年、1665~1667年、1672~1674年的三次英荷戰爭。荷蘭屢遭戰敗,被迫承認英國的航海條例,荷蘭這個曾經享有“海上馬車伕”盛名、商船噸位超過英國10倍、海外貿易超過英國15倍的國家,不得不把維持長達60餘年之久的海上霸權地位讓給英國。

隨著英國工業革命的勝利,自由貿易最後替代保護貿易,1651年的航海條例也於1849年宣佈廢除。該條例從頒佈到廢除的將近 200年的有效期內,對英國工業的發展和海外擴張曾起過重要的促進作用,從而對英國資本主義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