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離制

[拼音]:liangzhangzhi

明朝在各州縣設定的由糧長負責徵解稅糧的制度。始創於洪武四年(1371)。其法,每州縣按徵收糧額分為若干糧區,區設糧長。先行於南直隸和浙江、江西,有漕各省曰漕運糧長,其他各省曰賦役糧長,蘇、鬆等府兼徵白糧的州縣專設白糧糧長。10月初糧長先在糧區內納糧最多之大戶中公推。後為政府指派。行糧長制的目的,在於杜絕官吏之侵漁。取締豪右包攬,便於民戶就地交納,以保證稅收,杜絕中飽。

明初,糧長除徵解稅糧外,還具有基層政治首領的職能,職權為率同里長丈量土地、編造魚鱗圖冊及黃冊制度、勸導農民耕種生產、檢舉逃避稅糧人戶、呈報災荒和蠲免事宜、揭發不法官吏和地方頑民等。有的地區糧長還兼掌聽訟理獄之權。後糧長職權逐漸縮小,僅限於稅糧的徵解。憲宗成化(1465~1487)以後,漕運改行兌運,解運由衛所軍擔任,故漕糧長只負責稅糧的催徵,而江浙兼徵白糧州縣仍由糧長征收解運。

關於糧區的劃定,有漕州縣原以納糧數千石至一萬石為準,但也有少至數百石者。每一糧區所轄裡數,則因地區而不同。浙江蕭山縣,宣德年間(1426~1435)平均每區管轄十六裡;安徽懷寧縣,嘉靖年間(1522~1566)平均每區僅轄六裡,江蘇上元縣則平均每區管轄二十一里。轄區既大,糧額自多,徵收稅糧任務繁重,糧長以下乃採行裡甲分層負責制,由裡甲催徵,糧長收解,州縣監收。糧區並設徵收解運等機構。蘇鬆等府糧長下設知數(司計算)一人,鬥級二十人,糧米運夫約千人。運糧時,政府委官一人協運,糧長先到京師領取勘合,然後還鄉辦糧,督同里長甲首運糧交倉。成化年間改行兌運,裁撤運夫,雖糧長催徵制依舊,但運輸制度已有了改革。

有明一代,糧長制漸有變化,主要表現為:

(1)糧長漸由永充制變為輪充制和朋充制,即糧長親朋可繼充其職。宣德以前,基本實行永充制,一人或連任數載,乃至一家世代相承,但積久弊生,有的糧長藉機盤剝糧戶,而成鉅富;有的糧長則因糧戶拖欠,賠累破家。故此輪充制逐漸推廣。輪充制下,按糧區內丁戶多寡排列,一般中小地主及上中農戶均不能免。

(2)糧長人數逐漸增加。原來每一糧區只設糧長一人和副糧長一至三人,人少事繁,難以支應,為便於催徵兌運,宣德以後,每一糧區糧長人數有的增至十多人,至神宗萬曆年間(1573~1620)有的增至二三十人。有的地區糧長實行分工負責制。明代後期,松江府有催辦糧長、收兌糧長;上海縣除此兩長外還增聽解糧長。

(3)縮小糧區範圍。過去由於糧區範圍過大,催徵甚為不便,乃改為以裡為徵解單位。其法,或糧長與里長合一,或裁糧長由里長兼理。縮小糧區,易於責成。此法始於洪武十五年,景泰至正德年間(1450~1521)有發展。實行一條鞭法後,相當多的地區已改由里長兼任糧長。有的地區里長又按職掌實行分工,湖廣嶽州府有徵收稅糧里長、解運稅糧里長等。糧長、里長合一後,糧長征運稅糧和里長籌辦雜役間的職責區別漸趨泯滅。

(4)糧長職能和性質發生變化。明初糧長具有半官性質。糧長在鄉間擁有封建權勢;運糧到京後,有的得皇帝召見,授與官職。國家為保證糧賦徵運,對糧長特加優渥,並賜予部分赦免權,因此人皆以充當糧長為榮。永樂以後,糧長社會地位逐漸變化,改為輪充、朋充以後,一般民戶皆須承充,糧長一職已成為單純而沉重的封建徭役。正德年間,民間有田二三百畝者,地方官府即勒充糧長,每由於賠納糧賦,典賣田地以應急需,有千金之家因充糧長一年而淪為乞丐者。一條鞭法推行後,除漕糧白糧外,賦役徵銀,均官收官解,由民戶直接持銀至官櫃交納,糧長職役隨同裡甲各役一併折銀代納,糧長之制已名存實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