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線女

[拼音]:huobifa

[英文]:monetary law

有關貨幣發行及管理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制定貨幣法的目的在於加強國家對貨幣的管理,調節貨幣的流通,以保證貨幣的統一和幣值的穩定。貨幣是從商品交換中分離出來的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是在社會產品再生產過程中進行計價、計算的工具,是實現工業與農業、城市與農村、生產與消費之間經濟聯絡的工具,也是國家進行經濟管理和實行經濟監督的重要工具。因此貨幣法必須由國家統一制定,頒佈施行。

世界各國都有根據本國貨幣政策、貨幣制度制定的貨幣法令、法規。美國、法國、瑞典、日本、蘇聯、南斯拉夫等國,分別在其各自的銀行法中對貨幣制度作了專門規定,南斯拉夫1976年還頒佈了《貨幣制度法》。這些國家貨幣立法的主要內容,是確定本位貨幣、貨幣鑄造權和發行權以及貨幣、貨幣發行和信貸政策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貨幣立法,確定貨幣發行權集中於中央,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為全國發行貨幣的機關,貨幣發行量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1948年12月1日華北人民政府發出佈告:宣佈中國人民銀行成立,同日發行人民幣。該佈告規定人民幣為本位貨幣以及與各解放區所發行的貨幣的兌換比價,照此比價逐步收回各解放區的貨幣。本著有利於打擊敵人、保護人民群眾不受損失,有利於穩定市場、保證經濟生活正常進行的原則,佈告中對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發行的貨幣採取禁止流通、規定比價、限期兌換、堅決排斥等措施。這樣就徹底廢除了舊的貨幣制度,改變了歷史上遺留下來的貨幣流通的混亂局面,使人民幣迅速佔領市場,保證了商品流通的正常進行。1959年,國務院決定收回藏鈔。至此,除臺灣外,全國實現了貨幣的統一。

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解放各大城市之後,人民政府或軍事管制委員會明令禁止金銀、外幣在市場上流通,以鞏固和穩定人民幣市場,保證新貨幣制度的獨立自主原則不受侵害。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擁有世界黃金儲存量的80%以上,並通過黃金買賣左右其他國家的貨幣的幣值。中國取締金銀自由市場,截斷與國際金銀市場的聯絡,使人民幣的幣值不受國際市場黃金價格自由漲落的影響;國家對金銀產銷實行嚴格的計劃管理,人民銀行統一經營金銀的收售兌換;取締外國銀行在中國享有發行貨幣和壟斷中國外匯經營的特權,按國際國內市場情況確定人民幣對外國貨幣的比價。在禁止外幣流通的基礎上,國家規定一切外匯收支、國際結算等,一律由中國銀行辦理(見銀行法)。1951年3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國家貨幣出入國境辦法》,禁止國家貨幣出入國境,凡攜帶或私運國家貨幣出入國境者,一律沒收。

1955年2月21日,國務院釋出關於《發行新的人民幣和收回現行人民幣的命令》,規定新人民幣主幣為1元、2元、3元、5元、10元五種,輔幣為1分、2分、5分、1角、2角、5角六種;新舊人民幣的兌換比例為1元新幣等於1萬元舊幣;國內一切貨幣的計價、收付、單據、憑證、帳簿記載等,以及國際間清算均以新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為了加強對市場現金的管理,1950年政務院公佈《關於實行國家機關現金管理的決定》、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公佈《貨幣管理實施辦法》,規定使用現金的範圍,一切國營企業、機關、部隊及合作社等,除按規定限額保留現金庫存外,一切現金及票據必須送存銀行,並以此作為重要的財經紀律進行檢查督促(見銀行法)。

為了保護國家貨幣,鞏固國家金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51年4月19日公佈《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對偽造、變造國家貨幣或用散佈流言等方法破壞國家貨幣信用者,依照情節輕重,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並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1979年7月6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其中第122條對偽造國家貨幣治罪作了具體規定。1983年6月15日,國務院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金銀實行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政策”,“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時針對國家實行體制改革後出現的新情況作了規定。

隨著國際間經濟交往的增加,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國際上也結束了貨幣的無法律狀態,並將逐步適應國際發展的宗旨(見國際貨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