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

[拼音]:hangji hetong

[英文]:contract of commission agency

通常又稱信託合同,即行紀人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商業活動而收取報酬的合同。行紀組織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淵源久遠。歐洲中古時期就出現了行紀組織,到資本主義時期,從事行紀活動的商業代理人更大量存在。中國漢代就已有為牲畜買賣、雙方說合評定價格收取佣金的“駔儈”(《史記·貨殖列傳》),後經變革,多稱作“牙行”,如宋朝的“牙儈”、元朝的“帕牙”等。信託公司、貿易貨棧就是中國現代經營行紀業務的重要組織。

行紀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即行紀人依委託人的指示進行商業活動,但他在與第三人建立關係時不是以委託人的名義,而是以自己的名義出現,並承擔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2)行紀人為委託人購銷的物品的所有權屬於委託人。行紀人為委託人購入或者銷售的物品,雖然它們都在行紀人佔有、支配之下,但都是接受委託人委託而經營的,並不屬於行紀人自己所有。

(3)委託人應向行紀人支付一定的報酬。

行紀合同在中國城鄉廣泛適用。公民或企業、事業單位都可作為委託人,但行紀人必須是國營和集體經營信託業務的行棧。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法律不禁止流通的物,而且不屬於計劃內供應或收購的物資(見供應合同)。行紀合同一般應由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其中有關標的物價格問題,以國家牌價並參照折舊程度確定為原則;議價物品可依議價標準確定;特殊物品可專門估價確定。

行紀合同屬於雙務合同,依據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承擔各自的義務:

行紀人的主要義務

(1)以委託人的指示作為處理事務的依據。行紀人依合同執行委託任務,應選擇對委託人最為有利的條件。當執行委託任務的結果比合同規定的條件更為優越時,如增加了收入或節約了開支,除依合同規定按比例收取手續費外,應把其餘收益交給委託人。行紀人不得任意變更委託人的指示,只有為了避免更大損失,才可以高於約定的價格購進物品,或低於約定的價格出售。行紀人對違背委託人利益而帶來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見損害賠償)。

(2)對委託商品承擔檢驗和保管的義務。對委託人購進或出售的商品,應進行檢驗和妥善保管。如發現存在瑕疵或包裝出現問題等情況,應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並及時通知委託人,否則應承擔賠償損失的義務。

(3)將處理事務所得交付委託人,即在委託事務處理完畢時,將所得的物品、價款,在扣除應得報酬和必要開支後交給委託人。

(4)對第三人違反合同侵犯委託財產承擔責任。即根據委託,履行由自己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在第三人違反合同、或其他人侵害所委託的物品時,行紀人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並把情況及時通知委託人。如果委託人曾要求自己行使對第三人的請求權,行紀人此時應即把該項請求權移轉給委託人。

委託人的主要義務

(1)接受行紀人的行為後果。委託人在接到行紀人完成委託任務的通知後,應及時接受行紀人所完成的一切任務,並加以核實驗收,儘快地解除行紀人為執行委託任務而對第三人所承擔的義務。如發現行紀人沒有正當理由違反委託指示時,有權拒絕接受,並可以依合同向行紀人提出實際履行合同的要求,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要求。

(2)向行紀人支付酬勞及其他必須費用。委託人應向完成委託任務的行紀人支付報酬。報酬通常依合同價值總額的一定百分比確定。委託人還應依據合同向行紀人支付保管費、運費等必要開支。委託人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向行紀人支付酬勞及其他必須費用的義務時,應承擔不履行合同或遲延的責任(見債的不履行),此時行紀人對佔有的委託物品享有留置權(見擔保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