貟寶山(1930~1951)

[拼音]:Tanglü Shuyi

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編,亦為中國現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三十卷。

唐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襲隋朝。唐初以隋《開皇律》為藍本制定《武德律》,於武德七年(624)頒行,是為唐律草創時期。貞觀元年(627),唐太宗李世民令長孫無忌、房玄齡等,參酌隋律,對《武德律》加以修訂,於貞觀十一年頒行,是為《貞觀律》。《貞觀律》的刑罰有所減輕,律條也比較完備,為《永徽律》所本,是《唐律》的奠基時期。永徽元年(650) 唐高宗李治命長孫無忌、李勣、于志寧等修《永徽律》,翌年頒行。《永徽律》凡十二篇五百條(一作五百零二條)。其篇名及主要內容為:

(1)《名例》,闡明唐律基本精神與立法意圖、原則,相當於近代刑事法典的總則。其中規定五刑、十惡、八議、自首、過失、累犯、共犯、時效、併合論罪、責任能力、對外國人犯罪的處理原則以及法律用語的解釋等。

(2)《衛禁》,是有關保衛皇室宮殿、 廟、 苑和州鎮城戍、關津要塞與邊防安全的法律規定。

(3)《職制》,是關於官吏設定、失職、貪贓枉法、違犯禮制、毀損公物和交通驛傳等方面的規定,類似近代刑法分則與行政法規。

(4)《戶婚》,是有關戶籍、賦稅、田宅、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類似近代民法分則、土地法、婚姻法以至戶籍法、勞動法規。

(5)《廄庫》,是有關公私牲畜的養護、倉庫管理、官物的保護和出納之法,相當於近代行政法規和民事的賠償規定。

(6)《擅興》,其前半部屬於兵防,後半部屬於工程,是有關軍隊徵調、指揮、行軍出征和興建工程等方面的法律,類似近代兵役法、軍事法規和工程建築法規。

(7)《賊盜》,類似近代刑法分則。“賊”指賊害,包括反逆、謀叛、殺害人命、掘墓殘屍、造畜蠱毒等;“盜”謂盜劫,概括偷竊、強盜以及略誘、拐賣、贓物等。

(8)《鬥訟》,分鬥與訟兩部分,是關於鬥毆、殺傷、保辜、誣告、教唆訴訟、投匿名書、違反訴訟程式等的處刑,相當於近代刑法分則和刑事訴訟法範圍。

(9)《詐偽》,規定對詐欺和偽造的懲處,相當於近代刑法分則的範圍。

(10)《雜律》,是拾遺補闕,將不能歸納於某一類的犯罪行為,匯成一篇,包括國忌作樂、 私鑄錢幣、姦非、失火、賭博、借貸、僱傭契約、商品價格與質量、市場管理、堤防、水運、醫療事故、城市交通、公共危險等項。

(11)《捕亡》,是追捕逃亡罪犯及有關事項的法律。

(12)《斷獄》,是關於審訊、判決、囚禁、執行方面的法律規定。

永徽三年,唐高宗又令長孫無忌等對《永徽律》的精神實質和律文逐條逐句進行疏證解釋,以闡明律條文義,並通過問答形式,剖析內涵, 說明疑義, 撰成《律疏》三十卷, 永徽四年頒行。《律疏》與《律》合為一體, 統稱《永徽律疏》(宋元時稱作《故唐律疏議》,明末清初始名為《唐律疏議》)。《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是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此後《律》文無甚改動,諸帝的增損、編纂多為“令”和“格”、“式”, 可謂《唐律》已基本定型。唐朝法典至今只有《唐律疏議》和《唐六典》傳世,餘均亡佚。

《唐律疏議》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會各階級、各階層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間的關係,以及某些政治經濟制度,是研究唐代歷史的重要文獻。

《唐律疏議》總結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經驗及其司法實踐,折中損益,使之系統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較審慎,內容比較周詳,條目比較簡明,解釋比較確當。其立法理論依據儒家學說,並以封建倫理道德為其法律思想基礎,因此是維護封建經濟基礎及其上層建築、調整各方面社會關係的主要工具,為以後歷代刑律的藍本。通過唐朝與周邊各國頻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律疏議》對古代亞洲各國法典亦產生重大影響。古代日本、朝鮮、越南等國的立法,大都摹仿《唐律》。國際法制史學者將《唐律疏議》與歐洲的《羅馬法》相提並論,並視之為古代“中國(華)法系”的代表著作。

現存《唐律疏議》的最古刊本,有上海圖書館藏宋刻本殘卷,北京圖書館藏宋刻殘本,以及吳縣滂熹齋藏元刊本,元至正十一年(1351)崇化餘志安勤有堂刊本等。敦煌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有唐寫本《律疏》殘卷 (見彩圖)。

在日本也藏有文化二年(1805)官版本等多種古寫本、刻本。1983年中華書局出版劉俊文校點的《唐律疏議》,校點者以涵芬樓影印滂熹齋本為底本,並參校其他版本作了詳細的校勘記。此外,宋刊本不附《律疏》的《唐律》,也已經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