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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Meiguo zhengzhi zhidu

[英文]:political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利堅合眾國是聯邦制國家,政權組織形式為總統制,實行三權分立與制衡相結合的政治制度和兩黨制的政黨制度。

沿革

美利堅合眾國是世界上第一個資產階級共和國,它的政治制度的淵源可追溯到殖民地時期。1620年制定的《五月花號公約》和1619年成立的弗吉尼亞議會,被西方學者稱為美國政治制度的奠基石。《五月花號公約》是“五月花號”船上的清教徒移民為建立普利茅斯殖民地而訂立的自治公約,它不僅涉及宗教事宜,還涉及該殖民地的政治安排。它使人民主權思想、國家契約理論,在美洲第一次見之於文書,開創了新英格蘭各殖民地制定公約以保障自由的先例。弗吉尼亞議會是美洲大陸殖民地最早的代議制機構,它使代議政體成為各殖民地的一項基本制度。1776年7月4日通過的《獨立宣言》,進一步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理論基礎。1781年3月1日生效的《邦聯條例》,為美國實行聯邦制作了準備。1787年《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制定,確立了美國的政治制度。

政權組織形式

採用總統制,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實行分權與制衡的原則,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分別由國會、總統、法院掌管,三個部門行使權力時,彼此互相牽制,以達到權力的平衡。國會有立法權,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有權否決,國會又有權在一定條件下推翻總統的否決;總統有權任命高階官員,但須經國會認可,國會有權依法彈劾總統和高階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任命並經國會認可,最高法院又可以國會通過的法律違憲為由宣佈無效(見美國國會、美國總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國家結構形式

1776~1787年的美國為邦聯制國家。1787年制定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改國家結構形式為聯邦制,在建立統一的聯邦政權的基礎上,各州仍保有相當廣泛的自主權。聯邦設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有統一的憲法和法律,是國際交往的主體;各州有自己的憲法、法律和政府機構;若各州的憲法和法律與聯邦憲法和法律發生衝突,聯邦憲法和法律優於州的憲法和法律。美國憲法列舉了聯邦政府享有的權力,如徵稅,舉債,鑄幣,維持陸海軍,主持外交,管理州際和國際貿易等。不經憲法列舉的其他權力,除非憲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為州政府保留。州的權力主要是處理本州範圍內的事務,如以地方名義徵稅,管理州內工商業和勞工,組織警衛力量和維持治安,等等。聯邦中央和地方的具體許可權,200年來不斷有所變化。

選舉制度

美國總統選舉實行間接選舉制。首先由各州選民投票選出本州選舉人(人數與本州國會議員人數相等),再由各州選舉人同時在各州首府投票選舉正、副總統。議員選舉實行直接選舉制。眾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參議員最初由各州議會選舉,1913年生效的第17條憲法修正案規定,參議員也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州長、議員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員都由選民選舉產生。各級選舉一般都由兩黨包辦。為了保證兩黨的統治地位,一般實行單名選區制和多數代表制。

政黨制度

採用兩黨制。美國憲法雖然沒有規定政黨地位,但政黨是美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影響滲透於其他各種政治制度。兩黨制在美國成立聯邦初期就已萌芽,到南北戰爭後,兩黨制正式形成。壟斷資產階級通過兩大政黨控制整個國家政治機構,操縱全國政治生活。兩黨的主要職能是操縱和包辦選舉,特別是總統選舉。民主黨和共和黨兩黨長期輪流執政。美國政黨除兩大黨外,還有其他一些政黨,但它們都無法影響兩大黨輪流執政的地位(見美國政黨)。

公民權利制度

美國憲法和法律條文規定,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最終屬於人民;政府的權力不是絕對的,而是受憲法和法律限制的。聯邦憲法和法律一方面規定公民享有人身保護、言論、出版、集會、宗教信仰自由,私有財產權和選舉權等權利;另一方面規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公民的言論、出版、和平集會和請願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檔案和財產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定正當程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此外,各州憲法和法律對公民的權利也有規定。實際上公民的權利受制於個人擁有的財產,享有充分自由權利的只能是資產階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