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雷爾,C.P.

[拼音]:Jialong Fadian

[英文]:Code of Gia Long

越南阮朝嘉隆王阮福映時期所制定和頒行的法典,故名。又稱《皇越律例》、《皇朝律例》、《國朝律例》。阮福映建立阮朝後,為鞏固封建專制制度和加強對人民的鎮壓,於1811年命阮文誠為總裁,撰定律例。阮文誠等稽考歷朝令典,參照黎朝的《洪德律例》和中國的《大清律》,於1815年編成,由皇帝親自“裁定”,作序頒行,並規定1815~1817年為該法典的試行期。全文凡22卷,398條,內有名例45條、吏律27條、戶律66條、禮律26條、兵律58條、刑律 166條、工律10條。該法典取消了《洪德律例》中有關父母遺產由子女平分、承認夫妻雙方享有財產所有權的家庭制度、承認村社土地公有制度等反映越南固有社會制度的條文,幾乎原封不動地仿照清朝法律。法典雖號稱詳備,但民法和工律都較簡單,且主要是有關修建公共工程和堤防方面的立法。刑書部分規定嚴刻,尤其對叛逆罪,懲處極為殘酷,且株連親屬,首犯及從犯凌遲處死,其親屬16歲以上的男子處斬,16歲以下的男子和婦女強迫為奴婢。刑罰十分殘酷、野蠻,有凌遲、分屍、碎屍等,笞杖更為普遍。

在執行過程倚,明命、紹治、嗣德諸朝,對其內容均有所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