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黑蘭會議

[拼音]:yiqingshuo

[英文]:empathetics

移情是指直觀與情感直接結合從而使知覺表象與情感相融合的過程。當我們聚精會神地觀照審美物件時,就會產生把我們的生命和情趣注入到物件中、使物件顯示出情感色彩的現象。移情的概念由德國美學家R.菲捨爾(1847~1933)提出,這一學說的主要代表人物為德國美學家T.李普斯(1851~1941)。“移情”這一術語源於德語einfuhlund,英語對應詞由美國心理學家E.鐵欽納(1867~1927)根據sympathy(共鳴、同情)轉譯為empathy 。

德國啟蒙運動時期的J.G.赫爾德(1744~1803)指出:美是在藝術物件和自然物件中生命和人格的表現。1873年,菲捨爾在《論視覺形式感》文中根據其父F.菲捨爾的觀點說明,沒有不含內容的形式,那些沒有自身靈魂的形式,必定會表現出觀賞者把自己的情感轉移上去的偶然作用所賦予它們的精神內容。他認為主體和物件的這種契合是情感和觀念作用的結果。

德國的K.格羅斯(1861~1946)從心理學的生物進化論觀點出發對審美髮生學進行了研究,他從生理學觀點把移情看作一種內模仿。他在《動物的遊戲》一書中舉例說明,人在觀看賽馬時只能在內心裡模仿馬的跑動,這種內在的模仿產生的快感就是審美感受,帶有遊戲的性質。他把遊戲看作審美欣賞的起源,認為審美體驗的核心是內模仿活動,這是產生移情的根源。

英國美學家V.李(1856~1935)在1897年發表的《美與醜》一文中,也提出了移情的概念。她指出,藝術創造雖然有多種動機,但它們的共同原則都是“趨向美而回避醜”。那麼,是什麼使形式顯出美或醜呢?美的事物使我們把自身的活動投射到該事物中,其形象中加有我們自身的體驗,而醜的事物則使我們的活動和生命受到挫折和阻礙。因此,人們對自己活動的體驗是產生美感的必要條件。她把移情現象理解為自身對經驗的反省,認為移情作用是長期的觀念、情緒和意識積累而形成的心理過程。

李普斯以移情原理為中心,在他的《美學》一書中對審美經驗作了系統的論述。他指出,美的價值是一種客觀化的自我價值感,移情是審美欣賞的基本前提。他把移情區分為 4種類型:

(1)一般的統覺移情,給普通物件的形式以生命,使線條轉化成一種運動或伸延。

(2)經驗的或自然的移情,使自然物件擬人化,如風在咆哮、樹葉在低語。

(3)氛圍移情,使色彩富於性格特徵,使音樂富於表現力。

(4)生物感性表現的移情,把人們的外貌作為他們內心生命的表徵,使人的音容笑貌充滿意蘊。在同期發表的《移情、內模仿和器官感覺》一文中,他指出:審美的享受不是對於物件的享用,而是自我享受,是在自身之內體驗到的直接價值感。這種審美體驗是產生於自我的,而與被感知到的形象相吻合。所以,它既不是自我本身,也不是物件本身,而是自我體驗的物件形象,形象與自我是互相交融、互相滲透的。在這裡享受的自我與觀賞的物件是同一的,這是移情現象的基礎。在審美觀照中,物件的活動使人喚起了一種自我的意向,但是它又消融在全神灌注的觀照中,為物件的活動所取代,由此使人獲得了相應的滿足。其心理機制並非觀念的聯想,而是由內模仿和運動感的中介作用產生的。

同樣,德國的J.伏爾凱特(1848~1930)在其《美學體系》及《審美意識》兩書中,也以移情原理為中心對審美意識的結構作了系統闡述。他認為,移情是一種富有獨創性的心靈活動,知覺與情感內容的融合是由無意識的心理過程完成的。移情是審美觀照中最重要和最有特徵的一個方面,但不是審美經驗的全部內容。他進一步指出了審美經驗的 4種規範性特徵:

(1)審美在主體上是一種充滿情感的直觀,在客體上是形式與內容的統一。

(2)審美觀照是對於物件各部分的整體性把握,審美物件則表現為有機的整體。

(3)審美體驗使現實的感情非實在化,物件則相應地成為一種審美的外觀。

(4)審美物件是對人具有一定意義的內容,審美體驗成為一種被強調的價值體驗。

此外,德國的W.沃林格(1881~1965)認為,李普斯用移情解釋一切藝術創作不免失於偏狹。他在《抽象與移情》一書中指出:藝術風格的流變反映了人們對世界感受的變遷。埃及的金字塔和拜占庭的鑲嵌畫對生命力的抑制,說明不能把移情看作一切藝術的根源。除了移情衝動之外,還有一種相反的衝動,即抽象衝動,決定了藝術的發展。他認為,移情來自人與外界的同化關係,抽象來自人與外界的對立關係。抽象的目的在於,從外界現象的雜亂無常中看出規律性和必然性。人們在缺乏對空間的安全感時,就希圖在藝術的形式中取得安寧,從中把握宇宙事物的絕對和永恆。所以人們往往用平面表現三度空間。

移情說是審美心理學的早期研究成果,產生、發展於德國,對於審美態度有一定說明作用。但是,它只是著重於對意識產生人化作用的現象描述,未能揭示出審美中移情現象的實證心理基礎和社會歷史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