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太炎(1869~1936)

[拼音]:jiben jianshe touzi daikuan

[英文]:loans for capital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社會主義國家對建設單位通過銀行信用方式發放的基本建設投資。

在中國,基本建設投資貸款由建設單位向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或其他信貸機構借用。這種貸款形式是1979年開始試行的。實行貸款的建設專案,一般都收到了工期短、造價低、質量好、投資省的效果。從1985年起,用國家財政撥款建設的專案,改行銀行貸款制,簡稱“撥改貸”(見基本建設投資撥款)。

貸款原則

在中國,基本建設投資貸款的原則是:

(1)計劃性。不論發放還是使用貸款,都必須在國家統一的基本建設計劃指導下進行,保證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地協調發展。

(2)償還性。貸款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還本付息,這是信貸本身運動規律的要求,也是貸款的經濟特徵。

(3)選擇性。銀行必須對貸款單位進行選擇,擇優發放貸款,力求取得最佳投資效果。

(4)保證性。建設單位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違背合同,要承擔責任。貸款專案所需的物資,計劃和物資供應部門要視同重點建設,給以保證。

貸款辦法

建設單位申請基本建設投資貸款時,應將批准的基本建設計劃、專案建議書、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設計概算及投資包乾合同等,提送開戶銀行。經銀行審查同意後,即可簽訂投資貸款合同,並按合同規定的貸款數額和用途支用借款資金。銀行在實行投資貸款的過程中,要積極參與建設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並對建設專案的經濟效益和投資回收年限、償還能力等進行評估,提出意見。基本建設投資貸款的期限,一般按照不同行業、不同規模,分別規定不同的還款期。同時,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國家的經濟政策,按照不同行業,實行差別貸款利率,按年計算利息,並按貸款單位實際支用的貸款數額,採用複利計息方法計收利息。貸款單位在專案建成投產後,按規定的資金來源及時還本付息。對於少數巨集觀效益好、盈利少、還款能力差、難以償還本息的建設專案,可以部分或全部豁免貸款本金和利息。

作用與意義

基本建設投資由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反映了20世紀80年代中國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符合運用經濟規律管理經濟的原則,對於充分調動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單位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加強基本建設管理,提高投資效果,都有積極的作用。投資實行銀行貸款,擴大了經濟組織和經濟手段的作用。銀行和貸款單位都是經濟組織,它們之間的業務往來按合同辦事,互相承擔責任。由於貸款單位要保證按期付息,增強了時間觀念和價值觀念。這就促使建設單位慎重地選擇建設專案,節約建設資金,加快建設進度,更好地發揮投資效果,以達到發展生產、增加盈利的目的。同時,銀行發放貸款,要按規定進行嚴格審查,實行擇優發放的原則,符合條件的,才給予貸款,不符合條件的,有權拒絕貸款。這樣做有利於控制基本建設規模,避免有的建設單位隨意拉長基本建設戰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