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又文

[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Wenwu Baohufa

[英文]:Act of the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Relics Promulgated by P.R.C.

中國為加強文物保護而制定的法律。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並同時公佈施行。這是為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而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為了保護文物,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50年即頒佈了有關文物保護的法令和辦法。1961年,國務院又頒佈了《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文物保護法》就是在總結建國以來文物保護工作中正反兩方面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文物保護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進行較大修改和補充而制定的。《文物保護法》的制定和公佈施行,對於中國這樣一個具有悠久歷史文化和光榮革命傳統、地上地下文物極為豐富的國家,具有重要的意義。

《文物保護法》共分八章,三十三條。第一章總則(六條);第二章文物保護單位(九條);第三章考古發掘(六條);第四章館藏文物(二條);第五章私人收藏文物(三條);第六章文物出境(二條);第七章獎勵與懲罰(三條);第八章附則(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