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頌(?~300)

[拼音]:lijia

明代社會基層組織。城市中的裡又稱坊,近城者則稱廂。每里人戶為一百一十戶。洪武三年(1370)始在江南個別地區實行。十四年,經戶部尚書範敏倡議,推行於全國城鄉。

一里之中多推丁糧較多的十戶為里長,其餘百戶分為十甲,甲設甲首。里長對上級官府負責,管束所屬人戶,統計本里人戶丁產的消長變化,監督人戶生產事宜,調理裡內民刑糾紛,並以丁糧和財產多寡為序,按賦役黃冊排年應役。初期裡甲不可挪移。正統六年(1441)規定:排年裡長“設有消乏,許於一百十戶推丁多糧多者補充”;如裡內有死亡絕戶,本里又無帶管分析人戶補充,可從鄰里多餘人戶中撥補。如鄰里亦無多餘人戶,准許同人戶至少的裡合併。

以裡甲為單位編派的徭役稱裡役或甲役,有正役和雜泛差役兩種。裡甲正役是裡甲人戶應當的重要差役。里長和甲首為十年輪役制。每年由里長一名偕同甲首督率一甲十戶應役,稱“見年”或“當年”。其餘九里長及九甲人戶在此後九年內輪流應役,稱“排年”。裡甲正役主要專案是:

(1)徵收稅糧。稅糧包括夏稅和秋糧,分別在夏秋兩季依地畝由裡甲負責催收。若裡甲有逃亡人戶,稅糧照徵,由裡甲賠納。

(2)辦運上貢物料。《禹貢》有所謂“任土作貢”,歷代沿襲,各地方以其物產上貢。明朝天子玉食,軍國所需等物料皆責之裡甲,科派民間。北方的府、州、縣上貢的比較少,南方,尤其是江南地區比較多。如遇派納的物料非本地所產,裡甲人戶必須出銀購買供辦。

(3)支應官府的公用,一些地方衙門中的皁隸、禁子、庫子、鬥級等均出自裡甲,官員們的生活用具,學校生員的用項,鄉官的年例禮物、伕役,地方上的鄉飲酒禮費用,送生員赴考的路費,為進士和節婦建立牌坊,饋送過往官員,支應驛夫鋪陳酒食,甚至刑場上殺人用的木樁石灰,也由民人備辦。至於額外需索,以一科十,中飽私襄,更是到處皆是。而由於里長“放富差貧”,導致徭役嚴重不均。明代中葉後,隨著一條鞭法的實行,裡甲正役逐漸攤入地畝,折銀徵收,僱募應役,裡甲十年應役之法逐步廢棄,裡甲逐漸失去其原來對人民的控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