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拉昇降

[拼音]:Luomafa

[英文]:Roman law

泛指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法律。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包括從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這一時期的法律,也包括7世紀以前東羅馬帝國(即拜佔廷帝國)的法律。羅馬法反映羅馬奴隸主階級的意志,維護奴隸主的利益,嚴格保護奴隸佔有制的剝削關係,鞏固奴隸主在國家中的統治地位和對奴隸的無限權力。

羅馬法在古代羅馬的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的變化。王政時代後期,主要是習慣法,來源於古老的氏族習慣傳統和社會流行的各種慣例。在共和時代,隨著奴隸制經濟的發展,貴族與平民鬥爭加劇,成文法開始出現。公元前 5世紀中葉頒佈的《《十二銅表法》》是迄今所知的羅馬最古的立法文獻。此外,還有各種議會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長官的告示和法學家的解答等。共和時代後期,羅馬法學家的活動日益活躍。公元 1世紀左右形成了薩賓和普羅庫盧斯兩大學派。2~3世紀之交,法學人才輩出,出現蓋尤斯、A.帕皮尼安、J.保羅、D.烏爾比安和H.莫德斯蒂努斯等五大法學家,他們的許多著述和實際活動使羅馬法適應社會需要不斷髮展。帝國時代前期,皇帝的敕令逐漸成為法的主要形式,元老院與各種議會的立法活動受到限制。帝國後期,皇帝敕令在法的體系中佔據統治地位。與此同時,統治集團迫切要求將法律彙編成為法典,最初編纂法典的是私人或個別法學家,後來則由官方主持。這一時期,羅馬帝國編成3部法典:

(1)約294年編的《格雷戈裡安努斯法典》,包括自P.A.哈德良皇帝(117~138在位)開始到 294年的全部法律;

(2)約324年編的《海摩格尼安努斯法典》,包括從294年開始制定的全部法律;

(3)438年頒佈的《狄奧多西法典》,包括《海摩格尼安努斯法典》以後制定的全部法律,共16卷。拜佔廷查士丁尼一世時,先後編成《查士丁尼法典》、《學說彙纂》、《法學階梯》和《新律》4部法律彙編,12世紀始統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適應羅馬法學的發達,法學家們從不同角度、用各種標準將羅馬法劃分為公法與私法、成文法與不成文法、市民法(一譯公民法)與萬民法、自然法和裁判官法等。其中公法與私法的理論為資產階級學者所接受。

羅馬私法的內容由人法、物法和訴訟法 3部分構成。人法詳細規定自然人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各種權利的取得和喪失,羅馬公民、拉丁人和外來人的法律地位,婚姻與家庭以及法人制度等項內容。物法是私法的主體,內分物權、債權和繼承權,其中具體規定了物、物權的概念和分類,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方式和條件,債的客體和種類,債的發生與消滅以及債的擔保和履行等。作為權利能力主體的,首先是自由權。奴隸被視為“物”,沒有自由權,也沒有其他任何權利。訴訟法是保護私權的法律,與公、私法劃分相對應,被分為公訴和私訴兩種。羅馬私訴較為發達,形成一套系統、複雜的訴訟程式,表現為法定訴訟、程式訴訟和特別訴訟3個階段,它們各具不同特徵,又互相有某些聯絡。

羅馬法在古代奴隸制法的發展中佔有重要地位,對後世剝削階級的法律有很大影響。它是奴隸制社會最發達最完備的法律體系,適應羅馬私有制和簡單商品生產關係的要求,有力地推動了奴隸制經濟和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羅馬法的內容和立法技術遠高於其他奴隸制法之上,是“純粹私有制佔統治的社會的生活條件和衝突的十分經典性的法律表現”(《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 454頁),是“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 4卷,第 248頁),為調整和維護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經濟關係提供了現成的模式。當時羅馬統治階級在其所征服的廣大地區強制推行羅馬法,歐洲某些國家的君主為鞏固統治也曾積極採用羅馬法。12世紀歐洲出現的羅馬法復興運動,前後期註釋法學家派別的形成,使羅馬法得到更廣泛地傳播。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羅馬法的影響越出歐洲而擴及亞、非、拉美各國。以羅馬法為基礎,逐漸形成對資本主義世界具有極大影響的大陸法系。羅馬法對英美法系各國的私法也產生一定影響。20世紀初,羅馬法的影響經過日本也伸展到中國。清朝末年的民律草案及中華民國時期的《民法五編》都深受羅馬法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