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隆地歷史

[拼音]:Renquan yu Gongminquan Xuanyan

[英文]: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簡稱《人權宣言》。法國大革命中的重要文獻。全文除前言外共17條,扼要列舉了資產階級的政治綱領和憲法原則,1789年8月20~26日由國民議會通過,後經區域性修改作為序言冠於1791年頒佈的憲法之首,實際上是制訂憲法的基本原則。《宣言》受到17世紀英國革命時期平等派的《人民公約》和18世紀美國的獨立宣言的啟示,其哲學基礎是J.洛克和 J.-J.盧梭等啟蒙學者的“自然法”和“社會契約”思想。改變法國封建制度和社會不平等狀況是資產階級制訂《人權宣言》的主要目的。(見彩圖)

《宣言》認為:“無視、遺忘或蔑視人權是公眾不幸與政府腐敗的唯一原因”(前言);“人們生來而且始終是自由的,在權利上是平等的”(第1條),“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第2條);“一切主權的本原主要寄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均不得行使未由國民明確授予的權利”(第3條);“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自或經過代表參與制訂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經法律規定,不按法律手續,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7條);“一切公民都有言論、著作、出版的自由”(第11條);“凡權利無保障、分權未規定的社會,等於沒有憲法”(第16條);“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第17條)。

《人權宣言》的頒佈對法國大革命起了極大的推動作用,它的傳播在歐洲引起了強烈震動。隨著革命的深入,1793年6月24日國民公會通過的憲法部分修改了《人權宣言》,規定“社會的目的是求得共同幸福” (第1條);人民享有勞動權、救濟權、教育權(第2、11、22條);承認人民有起義權(第23條)。但是這部憲法並未實施。

共和三年(1795)憲法雖仍冠以《人權宣言》,但對內容作了重大修改:《宣言》第1條被刪去,既不提“共同幸福”,也不提思想、言論自由,並在權利之外增加“義務”條款。《宣言》改稱為《人權、公民權與義務宣言》。共和八年(1799)憲法則根本取消了《人權宣言》。直到1946年通過的第四共和國憲法才以“前言”形式再次明確規定人民的各種權利,並補充關於保障婦女、兒童權利等條款。1958年的第五共和國憲法重申遵守《宣言》,並確認1946年憲法對人權內容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