溼陷性黃土地基

[拼音]:haishang baoxian

[英文]:marine insurance

對與海上運輸有關的財產因遭遇自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故所受損失的一種補償方法。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根據契約被保險人繳付約定的保險費,當發生海上災害事故,造成船舶、貨物、運費及其他海上財產損失或引起責任時,保險人按約定的保險範圍對被保險人承擔補償責任。海上運輸具有一定風險,一旦發生事故,就會造成各項和鉅額的經濟損失,使船舶所有人、貨主、合作開發人,甚至銀行的利益受到損害。海上保險就是通過分散危險的途徑,為受損方提供經濟保障,使之避免蒙受不可預測的經濟損失,從而保證國際貿易、經濟合作和國際航運的正常進行。

發展簡況

海上保險是伴隨著貿易和海運事業的興起而產生的。當貿易與海運相互分離的初期,就已提出了對意外損失給予補償的問題。公元前 300年出現以船舶作抵押的借款制度。即在船舶開航前,船舶所有人可向債主借款,待船舶安全抵達目的地後歸還本利,如果船舶在中途沉沒,則免付本利。這種借款的利率高於一般借款的利率。這種早期的損害補償形式是海上保險的萌芽。1906年英國制訂了海上保險法,其保險單格式和保險條款在國際上有很大影響。 中國的海上保險事業,長期為外國所壟斷。1885年李鴻章命令招商局集資創辦“仁和”和“濟和”保險公司,承保招商局所有船舶和貨物。這是中國最早經營海上保險的本國公司。抗日戰爭勝利後,中國人開設的保險公司已有相當數量,但業務幾乎均操縱在洋商保險公司的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建立了人民保險事業。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辦了海上保險業務,與國外的保險公司加強了業務聯絡,建立了分保關係。現在,開辦的海上保險險種已達10多種,創立和健全了一整套海上保險規章、制度和費率。

種類

海上保險主要有船舶保險、運費保險、保障賠償責任保險、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和石油開發保險等五類。這些保險大部分都可以加保戰爭險或罷工險。

船舶保險

以船舶為保險標的(被保險的財產或與財產有關的利益和責任)。對保險船舶,在航行、作業、停泊、修理以及建造期間因遭遇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受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它包括船舶定期保險、船舶航程保險、船舶費用保險、修船保險、停航保險、造船保險等。英國船舶定期保險和航程保險的險別分得較細,主要有:綜合險、絕對不負單獨海損責任險、絕對不負損壞責任險、全損險等。中國的船舶定期保險和航程保險只有全損險和綜合險兩種險別。全損險負責賠償因災害、事故、船舶潛在缺陷,或船長、船員等人的疏忽而造成保險船舶的全部損失。綜合險除負責這種全損外,還對因上述原因而引起的部分損失負責,並對共同海損的犧牲和分攤,碰撞事故引起的財物損害賠償責任,救助費用和向第三者追償的費用等給予賠償。

運費保險

以運費作為保險標的。當船舶遇災後,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無法收回的到付運費由保險人給予補償。一般只以全損為投保條件,而且只按航程投保。

保障賠償責任保險

簡稱保賠保險。是船舶所有人之間相互保障的一種保險形式。這種保險主要承保海上保險單(保險人接受保險的正式憑證)不予承保的責任險,對船舶所有人在營運過程中因各種事故引起的損失,包括契約賠償責任,法律賠償責任,以及因事故而引起的費用、罰款等給予保障。它不僅賠償財產的損毀,而且還負責對人身傷亡、油汙損害、船員遣返等給予賠償。保障賠償責任保險主要由船舶所有人互保組織“保賠協會”辦理。國際上保賠協會很多,以英國居首。中國也已成立中國保賠協會。近年來,國際上有些保險公司包括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也開始辦理這種業務。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以海運貨物為保險標的。承保險別主要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平安險負責賠償船舶因自然災害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船舶發生擱淺、觸礁、沉沒、互撞、碰撞以及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貨物裝卸、轉運時落海所造成的損失,以及施救費用、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等。水漬險除負責平安險的全部責任外,還負責因自然災害發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一切險則負責保險條款中規定的除外責任以外的一切外來原因所造成的意外損失。此外,對於不屬於一切險承保的風險,如艙面險、進口關稅險、交貨不到險、拒收險等,可以按特別附加險另行加保。對於對運輸有特殊要求的物資,如冷藏貨物、散裝油類等,可按貨物的特殊需要,以特定條款規定承保範圍予以投保。國際上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大都採用倫敦協會貨物保險條款。該條款於1982年1月1日作了較大的修改,在險別上取消了傳統的分險法,將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分別改作 “C”險、“B”險和“A”險。對保障責任採取列明風險的辦法,比較清楚明確。“C”險保障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基本責任;“B”險除“C”險責任外,還擴大保障海水、湖水或河水的損失等;“A”險等於原有一切險的保障。

石油開發保險

承保海上石油開發全過程風險的一種專業性的綜合保險。主要對海上石油開發中各種流動、固定財產因遭受災害事故而造成本身的損毀和費用給予賠償。對於由此而引起的責任賠償,也負責賠償。這種保險的保險期間很長,從勘查、鑽探、建設到生產階段,前後可長達10多年。

海上保險契約

應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經保險人對承擔的賠償義務予以承諾而成立的協議。保險契約規定了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的權利、義務、賠償責任和除外責任。被保險人必須對投保的財產或利益具有利害關係,才能享受保險權利。在訂立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要據實申報有關保險標的的主要情況,以便保險人考慮是否同意訂約,以及接受條件。如果申報不實或有意虛報,已訂立的契約可以無效。

保險契約的書面憑證就是保險單。保險單上確切列明保險專案、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保險期限或航程、保險條件等內容。船舶保險單不能轉讓,如船舶所有權變更,原被保險人須向保險人申請退保,另行辦理新的保險。貨物保險單可以隨保險財產權益的轉讓而背書轉讓。海上保險中的船舶保險和貨物保險契約均系定值保險契約,即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雙方在訂立契約出立保險單時,對保險標的約定一個價值,作為發生損失時計算賠償金額的依據。賠償金額的確定,不受保險標的在受損當時價值漲落的影響。

參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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