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範本

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範本

  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是怎樣的?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分享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範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名稱:

  本社地址:

  本社註冊資本:

  第二條 本社是在本社群範圍內依法設立的,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以本社全部資產對外承擔有限責任。

  第四條 本社以全部法人資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五條 本社的宗旨是:為本社社員服務、為本社群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第六條 本社的經營活動,除中國人民銀行有特別規定外,均在本社群內開展。本社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在充分滿足社員正當資金需求的前提下,剩餘資金可運用於非社員。

  第七條 本社堅持入社自願、社員所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民主管理、勤儉辦社的原則。

  第八條 本社積極向縣(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縣聯社)入股,接受縣聯社的管理。

  第九條 本社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貫徹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執行全國統一的農村信用合作社業務、財務、會計、勞動工資等規章制度,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十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本社經營下列人民幣業務:

  (一)辦理存款、貸款、票據貼現、國內結算業務;

  (二)辦理個人儲蓄業務;

  (三)代理其他銀行的金融業務;

  (四)代理收付款項及受託代辦保險業務;

  (五)買賣政府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提供保管箱業務;

  (八)在縣聯社統一辦理資金融通調劑業務;

  (九)辦理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社 員

  第十一條 本社社員分為個體社員、團體社員和職工社員。

  凡在本社群的農戶,承認本社章程,承擔社員義務,均可申請入社,按規定繳納股金,成為本社個體社員。

  凡地處本社群域內的各類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承認本社章程,承擔社員義務,均可申請入社,經本社理事會批准,按規定繳納股金,成為本社團體社員。

  本社職工要按規定繳納股金,成為本社職工社員。

  第十二條 社員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獲得本社金融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三)對本社工作及工作人員提出建議、批評,進行監督或質詢;

  (四)享有股金紅利和利潤返還權;

  (五)本社終止後依法取得本社剩餘財產;

  (六)享有本社為社員舉辦的文化等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三條 社員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二)繳納股金;

  (三)以其所繳納股金為限對本社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維護本社的利益和信譽,支援本社的合法經營;

  (五)在本社開戶,積極在本社存款;

  (六)宣傳辦社的意義,協助發展社員。

  第十四條 對本社有突出貢獻的社員,可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對違反本社章程的,本社有權給予批評教育。

  第十五條 社員退股,應向本社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同意後,辦理退股手續。

  第四章 股 金

  第十六條 本社股金每股10元人民幣。個體社員每人至少入 股;團體社員每個至少入 股;職工社員每人至少入 股。單個社員的最高持股額不得超過本社股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二。

  第十七條 繳納股金必須以現金方式進行,不得以其他債權、實物資產和有價證券等折價入股。

  第十八條 本社使用記名式股金證,作為社員資格證明和股金所有權證明。社員不能以股金證在本社以外設定質押。社員持有的股本金,經向本社辦理登記手續後可以轉讓。股權可依法繼承。

  第十九條 年底財務決算之前退股的,不支付當年股息紅利。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權力機構,由本社社員代表組成,社員代表按社員人數的一定比例由本社社員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表決時,每個社員一票。

  第二十一條 社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可隨時召開;經半數以上社員代表提議,或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提議,也可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

  (二)選舉和更換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對本社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章程的修改,本社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理事、監事的選舉、更換,要經社員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透過;其他議案須經社員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透過。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由5名以上(奇數)理事組成。理事均由社員擔任,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和更換,每屆任期與社員代表大會相同,行使職權到下屆社員代表大會選出新的理事為止。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社員代表大會,並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更換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審定農村信用社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聘任和解聘農村信用社主任、副主任;

  (六)審議農村信用社主任的工作報告;

  (七)批准農村信用社的內部管理制度;

  (八)批准農村信用社內部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設定方案;

  (九)擬定農村信用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十)擬定農村信用社合併、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的計劃和方案;

  (十一)章程規定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主持理事會的工作;副理事長1至2人,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的選舉和更換,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透過,其他議案須經全體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透過。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由三名以上(奇數)監事組成,監事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和更換。每屆任期同社員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到下屆社員代表大會選出新的監事為止。監事應有本社社員代表、職工代表組成,本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信用社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三)對理事會決議和主任的決定提出質詢;

  (四)監督信用社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

  (五)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章程規定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主持監事會工作。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和更換。監事長的選舉和更換,須經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透過,其他議案須經全體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透過。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設主任一人,為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人選按《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的有關程式產生,理事會予以聘任。主任、副主任可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兼任。

  第三十四條 主任全面負責本社的經營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業務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提出內部管理制度草案;

  (三)提出本社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和經營計劃草案;

  (四)提出本社年度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五)擬定本社內部機構設定;

  (六)決定對工作人員的獎懲;

  (七)徵得理事會同意後,向縣聯社推薦副主任人選;

  (八)章程規定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本社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不得在黨政機關任職,不得兼任其他企、事業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從事除本職工作以外的其它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活動。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 本社執行國家統一制定的農村信用社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報送會計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業務狀況表;

  (二)資產負債表;

  (三)損益表;

  (四)利潤分配表;

  (五)決算說明書。

  第三十七條 本社的財務會計報告在召開社員代表大會五天以前置備於本社,供社員代表查閱。

  第三十八條 本社依法納稅,稅後利潤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並經代表審議後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10%;

  (二)提取公益金,按稅後利潤的5%提取;

  (三)提取員工勞動分紅基金,按稅後利潤的5—10%提取。

  第三十九條 本社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本社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第七章 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條 本社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由理事會提出議案,並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召集臨時社員代表大會作出決議,報聯合社簽署意見,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實施。

  本社的撤銷、破產的清算按《農村信用合作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報縣聯社和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批准後經本社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透過,由理事會發布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社理事會,修改權屬本社社員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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