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生態與營林生產可持續發展探討論文

林業生態與營林生產可持續發展探討論文

  一、林業生態與營林生產實現可以持續發展的理論分析

  營林生產並不同於工業生產或者農業生產,可以依靠產出的產品來獲得經濟效益,而營林生產的經濟效益主要是依靠對林業資源的採伐來獲得。眾所周知,林業資源屬於不可再生資源,在營林生產的過程中,因此要保持伐種結合,在採伐的同時,也要保證新苗的培育與種植,使林業資源始終能夠可持續性發展。從以往的工作情況來看,我國主要採用的是粗放型的營林生產方式,對於造林與護林方面的結合工作做得並不完善,因此造成林業資源被大量破壞。如今,人們已經逐漸識到林業資源對人類生活的重要性,國家也採用了集約型的管理方式代替了傳統的粗放型管理方式,既可以對林業資源進行有效的經營與保護,又可以促進營林生產經濟效益的提高,最終實現“雙贏”。

  二、林業生態與營林生產的矛盾與聯絡

  1、林業生態與營林生產之間存在的矛盾

  林業生態與營林生產之間受到利益變化的影響,產生了一種相互制約的矛盾關係。由於利益的主體發生了變化,利益的取向也就產生一定改變。林地區域的承包人在林地區域林業資源的種植、看護等方面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因此,由於承包人所承包的林地區域屬於其個人的經營專案,經營的目的在於最大程度的獲取經濟利益,而承包人在進行林木採伐的時候,容易忽略對林木資源的保護與可持續性發展的重要性的考慮。從長遠的角度上來看,這種只注重經濟效益而忽略了生態效益的行為,並不能使承包人獲得最大限度的經濟利益。不顧林業生態環境的砍伐,只會使該地區的林業生態環境遭到破壞,最終導致無樹可砍的情況。也不能完全禁止對林木的'砍伐;如果施行只種不砍的政策,那麼將會使林木區域的承包者失去承包的動力,不利於林業生態的發展。因此,在處理二者之間的關係時,要根據林木區域的實際情況,採用科學的方法來對其進行衡量,並制定合理的採伐標準,既要滿足承包者對營林生產的利益要求,又要保證林業生態的穩定發展。

  2、營林生產和林業生態的聯絡

  營林生產和林業生態除了具有相互制約的矛盾關係以外,還具有相互促進的發展關係。從營林生產發展的長期角度上來看,對林業生態的有效保護,可以使營林生產始終可以保持有木可伐的狀態,能夠始終保持著高效的經濟效益,同時也起到促進林業生態發展的作用。林業生態的可持續性發展離不開營林生產工作的支援,只有保持營林生產的範圍不斷擴大,才能提高營林生產的效率,而營林生產獲得的經濟效益,也是維護林業生態的資本。而營林生產的可持續發展離不開林業生態的平衡,同時林業生態要向維持可持續發展的狀態,兩者之間始終保持著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關係。因此,承包者在看待營林生產的獲利問題時,要充分考慮到林業生態與營林生產的聯絡。

  三、關於實現英靈生產與林業生態可持續發展的研究與討論

  1、改善營林生產的經營管理方式

  良好的生產經營管理方式,可以使營林生產的經濟效益得到顯著提高,對林業生態的環境效益也起到重要作用,是其生產過程中的關鍵環節。近年來我國的營林生產形勢的轉變已經基本完成,但由於轉變並完成的時間較短,實踐經驗並不充足,還不能在實際工作中進行熟練運用。因此需要加強對林業資源進行集約化生產方式的管理,以免在經營管理方面出現問題。

  2、提高營林生產的技術水平

  科學技術的發展,使得我國各領域的技術水平得到顯著提高,使用科學的方法強化林業生態與營林生產的技術水平,可以使其獲得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併為二者實現可持續發展提供了較大的助力。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一定改善,林木區域的承包者對營林成產的投資力度也逐漸加大,引進了不少優秀的林木品種,為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提供了可靠的理論基礎與技術支援,確保二者始終可以保持健康的發展狀態。此外,由於氣候條件和土質情況對林木的生長影響很大,因此在引進林木品種時,一定要注意品種的應季性,確保該品種適合在該地區與該氣候條件下生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3、完善法律制度,健全林業評價機制

  (1)完善法律制度法律作為一項具有約束性的手段,在林業生態與營林生產的可持續發展中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在促進二者可持續發展的過程中,要不斷的完善林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健全林業的生態評價機制;而我國也正在逐漸完善林業相關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存在的不健全情況,促進林業持續發展;在完善林業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要充分的考慮到我國實際的情況,不能只做理論性分析,要保證制定的法律制度可以在使用過程中發揮其實際作用,為林業生態與營林生產能夠長久穩定提供堅實基礎。

  (2)健全林業評價機制從我國目前的形勢來看,關於林業生態方面的評價機制還不健全,尤其是在維持營林生產與林業生態可持續發展的關係上,還欠缺一些實踐經驗與科學合理的方法。因此,我們要加強營林生產的管理以及對林業生態的保護,逐步健全林業評價機制,協調營林生產與林業生態之間的關係,保證二者在未來發展的過程中始終保持著相互協調的關係。因此,要不斷對二者進行調查,逐漸健全我國的林業評價機制與法律機制。

  4、改變營林生產與林業生態的傳統結構

  營林生產與林業生態的可持續發展之間的聯絡十分密切,因此只有加強對二者之間關係的分析與探討,加強對二者關係的協調,使其始終沿著正常軌道不斷前進與發展。由於我國傳統的營林生產方式與林業生態管理方式已經無法適應當今社會的發展,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從事營林生產的管理者應該不斷地透過最佳化林業產品等方式,對林業經濟的結果進行適當調整,強化林業生產的科技手段和技術,逐步完善林業生態與營林生產的相關法律法規,健全林業資源的評分等制度,來促進二者的相互協調運作,為促進我國林業經濟發展以及提高社會水平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李興華.營林生產與可持續發展芻議[J].科技致富嚮導.2015(01).

  [2]白文軍,金成道,周傳江.林業生態與營林生產的可持續發展研究[J].甘肅林業.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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