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精選5篇)

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一、招標投標的組織形式

  自行招標

  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組織招標投標活動。

  委託招標

  招標人自行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開展招標投標活動;不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招標人,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二、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精選5篇)

  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力開展,我們需要提前開始辦法制定工作,辦法的內容多是上級對下級或涉及面比較大的工作,一般都用帶“檔案頭”形式下發。辦法要怎麼制定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精選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鐵路工程建設專案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是指鐵路工程以及與鐵路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專案的招標投標,應當依照《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等國家規定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專案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必須招標的工程專案規定》等確定。

  第四條 國家鐵路局負責全國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以下統稱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

  第五條 鐵路工程建設專案的招標人和交易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電子招標投標。

  國家鐵路局建立鐵路工程建設行政監督平臺,對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實行資訊化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招標

  第六條 鐵路工程建設專案的招標人是指提出招標專案、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招標人組織開展的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活動,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專案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專案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等規定的有關條件。

  第七條 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應當與被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招標人授權專案管理機構進行招標或者由專案代建人承擔招標工作的,招標人或者代建專案的委託人應當出具包括委託授權招標範圍、招標工作許可權等內容的委託授權書。多個招標人就相同或者類似的招標專案進行聯合招標的,可以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其中一個招標人牽頭組織招標工作。

  第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檔案》《標準施工招標檔案》《標準裝置採購招標檔案》《標準材料採購招標檔案》《標準勘察招標檔案》《標準設計招標檔案》《標準監理招標檔案》等標準文字以及鐵路行業補充文字,結合招標專案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

  第九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人應當依法釋出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專案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專案名稱、內容、範圍、規模、資金來源;

  (二)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三)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時間、方式;

  (四)遞交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方式;

  (五)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六)採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

  (七)對具有行賄犯罪記錄、失信被執行人等失信情形潛在投標人的依法限制要求;

  (八)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十條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人應當向3家以上具備相應資質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人應當在釋出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前7個工作日內向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備案。鼓勵採用電子方式進行備案。

  第十二條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檔案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第十三條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專案資格預審結束後,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編制資格審查報告。資格審查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如果有評分情況,在資格審查報告中一併列明:

  (一)招標專案基本情況;

  (二)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資格預審申請檔案遞交情況;

  (四)透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名單;

  (五)未透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名單,以及未透過審查的具體理由、依據(應當指明不符合資格預審檔案的具體條款序號);

  (六)澄清、說明事項;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資格審查委員會所有成員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上簽字。對審查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資格審查報告應當註明該不同意見。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資格審查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資格審查結果。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或者投標邀請書,告知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註明未透過資格預審的具體理由。

  透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申請人對資格預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或者應當收到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後3日內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異議答覆應當列明事實和依據;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招標檔案中載明招標專案是否允許分包,以及允許分包或者不得分包的範圍。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中集中載明評標辦法、評審標準和否決情形。否決情形應當以醒目方式標註。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不得以未集中載明的評審標準和否決情形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否決投標。

  第十八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一)對符合國家關於鐵路建設市場開放規定的設計、施工、監理企業,不接受其參加有關招標專案的投標;

  (二)設定的企業資質、個人執業資格條件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與招標專案實際內容無關;

  (三)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中設定的投標人資格要求高於招標公告載明的投標人資格要求;

  (四)對企業或者專案負責人的業績指標要求,超出招標專案對應的工程實際需要。

  第十九條 招標人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暫估價部分招標的實施主體應當在總承包專案的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二十條 招標人在釋出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售出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後,除不可抗力、國家政策變化等原因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釋出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一條 鐵路工程建設專案的投標人是指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專案的能力,並具備招標檔案規定和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予以響應。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可以銀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招標人不得拒絕投標人以銀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評標委員會也不得以此理由否決其投標。

  第二十四條 根據招標檔案載明的專案實際情況和工程分包的有關規定,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檔案中載明中標後擬分包的工程內容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在投標檔案中填報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資訊,應當與其在鐵路工程建設行政監督平臺上填報、釋出的一致。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串通投標;

  (二)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

  (三)採取掛靠、轉讓、租借等方式從其他法人、組織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進行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進行投標;

  (四)排擠其他投標人公平競爭的行為。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並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遞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標段或者包件,招標人不得開標,應當將相應標段或者包件的投標檔案當場退還給投標人,並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3個,屬於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政府審批、核准的鐵路工程建設專案的,報經原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依照本條規定不再進行招標的,招標人可以邀請已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申請人或者已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進行談判,確定專案承擔單位,並將談判報告報對該專案具有招標監督職責的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記錄關於開標過程的下列內容並存檔備查:

  (一)開標時間和地點;

  (二)投標檔案密封檢查情況;

  (三)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招標檔案規定的其他主要內容;

  (四)投標人提出的異議及當場答覆情況。

  第二十九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和更換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等規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專案的評標委員會中,除招標人代表外,招標人及與該工程建設專案有監督管理關係的人員不得以技術、經濟專家身份等名義參加評審。

  第三十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資訊和材料,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提供評標所必需的資訊和材料主要包括招標檔案、招標檔案的澄清或者修改、開標記錄、投標檔案、資格預審相關檔案、投標人信用資訊等。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應當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者由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負責組織並與評標委員會成員一起開展評標工作,其與評標委員會的其他成員享有同等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有可能影響工程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可以要求其澄清、說明是否低於成本價投標,必要時應當要求其一併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以低於成本價競標,並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否決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列明否決投標人的原因及依據;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或者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投標人不足3家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性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評標委員會作出否決投標或者否決所有投標意見的,應當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評標委員會成員同意。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恪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五條 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並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資料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評標委員會設有負責人的一併註明;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人名單;

  (五)否決投標的情況說明,包括具體理由及招標檔案中的相應否決條款;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設立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應當在評標報告上逐頁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註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標報告內容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當補充完善。

  第三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專案的招標人,應當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履職情況如實記錄並按規定對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予以評價。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規定的媒介上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對中標候選人的公示資訊應當包括:招標專案名稱,標段或者包件編號,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工期或者交貨期承諾,評分或者經評審的投標報價情況,專案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檔案中填報的企業和專案負責人的工程業績,異議受理部門及聯絡方式等。

  第三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專案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異議答覆應當列明事實、依據;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人經核查發現異議成立並對中標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若異議事項涉嫌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或者原評標委員會無法根據招標檔案和投標檔案審查確認的,以及招標人發現評標結果有明顯錯誤的,招標人應當向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反映或者投訴。

  第三十九條 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非因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及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事由,招標人不得擅自組織原評標委員會或者另行組建評標委員會審查確認。

  第四十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專案的中標結果還應當按規定在有關媒介公示中標人名稱。

  所有投標均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書面通知所有投標人,並說明具體原因。

  第四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鼓勵採用電子方式報告。

  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招標範圍;

  (二)招標方式和釋出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檔案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成員遵守評標紀律和履職情況,對評標專家的評價意見;

  (五)評標報告;

  (六)中標結果;

  (七)其他需提交的問題說明和資料。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並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四十三條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可以銀行保函、支票、現金等方式提交。

  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在工程專案竣工前,招標人不得再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四十四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專案。

  招標人應當加強對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對中標人合同履約的考核制度。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人、中標人應當按規定向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提交合同履約資訊。

  第四十五條 鐵路工程建設專案的施工中標人對已包含在中標工程內的貨物再次透過招標方式採購的,招標人應當依據承包合同約定對再次招標活動進行監督,對施工中標人再次招標選定的貨物進場質量驗收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國家鐵路局組建、管理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指導、協調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開展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當按規定通報或者報告轄區內的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和相關監督管理資訊,分析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相關情況。

  第四十七條 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方式主要包括監督抽查、投訴處理、辦理備案、接收書面報告、行政處罰、記錄公告等方式。

  第四十八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投訴人)認為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投訴。

  第四十九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絡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絡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對按規定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還應當提交已提出異議的證明檔案。如果已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應當一併說明。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章;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並附有效身份證明覆印件。

  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專案無任何利害關係;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絡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並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投訴事項應當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的,或者已進入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式的。

  第五十一條 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檔案,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 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積極推進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

  鼓勵和支援招標人優先選擇信用良好的從業企業。招標人可以對信用良好的投標人或者中標人,減免投標保證金,減少履約保證金或者質量保證金。招標人採用相關信用優惠措施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

  第五十三條 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應當按規定予以公告,並記入相應當事人的不良行為記錄。

  對於列入不良行為記錄、行賄犯罪檔案、失信被執行人名錄的市場主體,依法按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其予以限制。

  第五十四條 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有權查閱、複製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檔案、資料和資料;在投訴調查處理中,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要求相關當事人整改,必要時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招標投標活動交易服務機構及市場主體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五條 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編制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

  (二)拒絕以銀行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或者履約保證金的,或者違規在招標檔案中增設保證金的;

  (三)向評標委員會提供的評標所需資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四)不按本辦法規定公示中標候選人的;

  (五)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招標備案或者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

  (六)否決所有投標未按本辦法規定告知的;

  (七)擅自終止招標活動的,或者終止招標未按規定告知有關潛在投標人的;

  (八)非因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事由,擅自組織原評標委員會或者另行組建評標委員會審查確認的。

  第五十七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尚未構成犯罪的,由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鐵路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6個月至1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專案的評審;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資格,並從專家庫中除名,不再接受其評標專家入庫申請:

  (一)應當迴避而不迴避;

  (二)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評審活動中其他不客觀、不公正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採用電子方式進行招標投標的,應當符合本辦法和國家有關電子招標投標的規定。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工程建設專案施工(以下簡稱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建設專案符合《工程建設專案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的,必須透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六條 各級發展計劃、經貿、建設、鐵道、交通、資訊產業、水利、外經貿、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工程施工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標專案、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准;

  (三)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准手續的,已經核准;

  (四)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九條 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按工程建設專案審批管理規定,凡應報送專案審批部門審批的,招標人必須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將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容報專案審批部門核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專案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專案,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專案,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專案技術複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專案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批准;地方重點建設專案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並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專案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專案審批部門批准,但專案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批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術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審批但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第十三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釋出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專案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和資訊網路上釋出。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施工招標專案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四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專案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

  (三)招標專案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四)獲取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收取的費用;

  (六)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自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

  招標人可以透過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介釋出招標檔案,透過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介釋出的招標檔案與書面招標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現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檔案為準。招標人應當保持書面招標檔案原始正本的完好。

  對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的收費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對於所附的設計檔案,招標人可以向投標人酌收押金;對於開標後投標人退還設計檔案的,招標人應當向投標人退還押金。

  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售出後,不予退還。招標人在釋出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後或者售出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後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十六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專案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滿足其資格要求的檔案,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七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後審,是指在開標後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後審,但招標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採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可以釋出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有關招標公告的規定。

  採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檔案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採取資格後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 經資格預審後,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並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經資格後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條 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裝置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於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符合法律規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二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承擔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在其資格等級範圍內承擔下列招標事宜:

  (一)擬訂招標方案,編制和出售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

  (二)審查投標人資格;

  (三)編制標底;

  (四)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

  (五)組織開標、評標,協助招標人定標;

  (六)草擬合同;

  (七)招標人委託的其他事項。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託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同一招標專案的投標代理和投標諮詢業務;未經招標人同意,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第二十三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應當簽訂書面委託合同,並按雙方約定的標準收取代理費;國家對收費標準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根據施工招標專案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合同主要條款;

  (四)投標檔案格式;

  (五)採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六)技術條款;

  (七)設計圖紙;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九)投標輔助材料。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並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檔案規定要求的投標檔案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檔案中作出說明,並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第二十六條 招標檔案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生產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專案的技術標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後面加上“或相當於”的字樣。

  第二十七條 施工招標專案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檔案中載明。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聯、不可分割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割標段。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標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二十八條 招標檔案應當明確規定評標時除價格以外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如何將這些因素量化或者據以進行評估。

  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標檔案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第二十九條 招標檔案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條 施工招標專案工期超過十二個月的,招標檔案中可以規定工程造價指數體系、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專案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專案現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相關環境的有關情況。潛在投標人依據招標人介紹情況作出的判斷和決策,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招標人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任何一個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

  第三十三條 對於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檔案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可根據專案特點決定是否編制標底。編制標底的,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必須保密。

  招標專案編制標底的,應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依據有關計價辦法,參照有關工程定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確定。

  標底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委託中介機構編制。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報審標底,或干預其確定標底。

  招標專案可以不設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

  第三章 投標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招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招標專案的前期準備或者監理工作提供設計、諮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都無資格參加該招標專案的投標。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檔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報價;

  (三)施工組織設計;

  (四)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投標人根據招標檔案載明的專案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專案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檔案中載明。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

  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三十天。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檔案提交給招標人。

  投標人不按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檔案將被拒絕,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檔案。

  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檔案,為無效的投標檔案,招標人應當拒收。

  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三個的,屬於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專案,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專案,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條 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後到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標檔案。投標人補充、修改、替代投標檔案的,招標人不予接受;投標人撤回投標檔案的,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第四十一條 在開標前,招標人應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標檔案、修改或撤回通知、備選投標方案等投標資料。

  第四十二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後,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專案中投標。

  第四十三條 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並獲透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前徵得招標人的同意。如果變化後的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含有事先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使聯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檔案中規定的最低標準以下,招標人有權拒絕。

  第四十四條 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並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第四十五條 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以聯合體中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六條 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專案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後再參加投標;

  (四)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檔案,並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檔案,更改報價;

  (二)招標人向投標人洩露標底;

  (三)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後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

  (四)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五)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四十八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

  前款所稱以他人名義投標,指投標人掛靠其他施工單位,或從其他單位透過轉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資質證書,或者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檔案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四十九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檔案中確定的地點。

  第五十條 投標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標檔案要求密封的。

  投標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後按廢標處理:

  (一)無單位蓋章並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二)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三)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檔案,或在一份投標檔案中對同一招標專案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宣告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檔案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四)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六)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第五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檔案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五十二條 投標檔案不響應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招標人應當拒絕,並不允許投標人透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標。

  第五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在對實質上響應招標檔案要求的投標進行報價評估時,除招標檔案另有約定外,應當按下述原則進行修正:

  (一)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二)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並修改單價。

  按前款規定調整後的報價經投標人確認後產生約束力。

  投標檔案中沒有列入的價格和優惠條件在評標時不予考慮。

  第五十四條 對於投標人提交的優越於招標檔案中技術標準的備選投標方案所產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慮進評標價中。符合招標檔案的基本技術要求且評標價最低或綜合評分最高的投標人,其所提交的備選方案方可予以考慮。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在評標中應當作為參考,但不得作為評標的唯一依據。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後,招標人一般應當在十五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三十個工作日前確定。

  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發出。

  第五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並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第五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檔案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願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六十條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專案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招標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標單位投標檔案中的技術成果或技術方案時,需徵得其書面同意,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六十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專案。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專案建設資金。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十四條 合同中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合同價格應當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檔案範圍內;確需超出規定範圍的,應當在中標合同簽訂前,報原專案審批部門審查同意。凡應報經審查而未報的,在初步設計及概算調整時,原專案審批部門一律不予承認。

  第六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專案,招標人應當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範圍;

  (二)招標方式和釋出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檔案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六十七條 對於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定的,招標人有權在簽訂合同或者中標人提出分包要求時予以拒絕。發現中標人轉包或違法分包時,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終止合同,並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監理人員和有關行政部門發現中標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應當要求中標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標人要求其改正;對於拒不改正的,應當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專案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專案,專案審批部門可以暫停專案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法洩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停止其一定時期內參與相關領域的招標代理業務,資格認定部門可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並且中標人為前款所列行為的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依法必須必須進行招標專案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洩露標底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並且中標人為前款所列行為的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二條 招標人在釋出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後終止招標的,除有正當理由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並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十三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招標無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釋出招標公告的;

  (二)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的;

  (三)自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於五個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須招標的專案,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少於二十日的;

  (五)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六)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七)應當履行核准手續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專案審批部門核准內容進行招標的;

  (九)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後接收投標檔案的;

  (十)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被認定為招標無效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七十四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專案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專案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專案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招標人違法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並予以公告,不得再參加任何招標專案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招標專案的評標,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評標過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標或者重新進行招標,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招標檔案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

  (二)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三)應當迴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參與評標的;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第八十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專案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一條 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中標人損失的,並應當賠償損失。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專案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並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中標人將中標專案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專案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法將中標專案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轉讓、分包專案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三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合同的,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或者招標人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或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專案建設資金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專案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二至五年參加招標專案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八十五條 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專案違反法律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餘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法重新進行招標。

  中標無效的,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和簽訂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八十七條 任何單位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 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十八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專案審批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九十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專案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條件和程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3

  第一條 為了規範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招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裝置、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發改部門)負責對全市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和協調。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及全市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定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的相關制度,依法調查處理本級和跨區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行為。必要時,可依法調查處理各區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行為,或根據各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提請,依法調查處理各區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行為。

  市交通、水利、電力等行政管理部門協助市建設主管部門對相關行業的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

  市審計機關依法對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的相關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負責全市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資訊平臺、交易平臺的建設和管理,提供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需要的場所和服務。對本場所內評標的評標評審專家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予以收集和記錄,及時移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予以認定、處理,並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評標評審專家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協助相關部門對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

  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調查處理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各區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人民政府職責。

  第四條 按照本辦法應當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應當進入本市依法建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進行招標。

  國家和省對交易平臺適用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堅持擇優、競價、廉潔、高效理念;樹立契約精神,倡導合法競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第 實行電子化招標、投標。在本市參與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的單位應當遵守市建設主管部門和市交易中心關於電子化招投標的規定。

  實施電子招標投標的專案的招標檔案、招標公告、招標檔案修改和澄清等,實行線上備案,招標人可以直接透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工程交易系統編制併發布。

  第七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外,工程建設專案的招標公告、招標檔案、招標檔案修改及澄清、開標結果、資格審查結果、評標報告、定標報告、中標結果等資訊應當在市交易平臺公開發布。

  第二章 招 標

  第八條 下列工程建設專案必須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專案;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含財政性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專案;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專案。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工程建設專案未達到應當招標的限額標準,但依法應當進行政府採購的,根據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採購。其他工程建設專案及與工程建設專案相關的服務、裝置及材料採購是否進行招標,由建設單位依法自行決定。

  第十條 工程建設專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專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

  (二)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主要技術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三)採用特定的專利或專有技術、建築藝術造型等有特殊要求的方案設計專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可要求特定人士先行提供概念方案並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後,可以將方案設計專案直接委託給特定人士所在的工程設計類機構或單位實施。同一機構或單位因同一特定人士每年直接受託的專案不超過1個;

  本款所稱特定人士包括:普利茲克獎、梁思成建築獎獲得者以及中國工程院院士(限工程設計類機構或單位)等國際一流、國內頂尖的行業專家。

  (四)停建或者緩建後恢復建設的工程建設專案,承包人未發生變更且在停建或者緩建期間履行了專案管理責任的;

  (五)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下屬單位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對建設單位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上級單位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專案除外;

  (六)已透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專案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七)經專案主管部門認定,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八)在建工程追加的與主體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並且原中標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

  (九)按照規定程式經過兩次招標失敗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不招標的其他情形。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專案適用上述所列情形不進行招標的,應當報專案審批部門核准。涉及具體認定事項的,專案審批部門可以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徵求意見,相關部門應當提供意見。

  相關法律法規對核准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招標人為適用第十條規定弄虛作假的,視為規避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自行招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工程建設專案招標的相關事項。

  招標人不具有自行招標能力的,應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在珠海市建設業務管理系統中完成誠信基本資訊登記工作。

  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委託代理招標工程建設專案,應當確定專案負責人。

  招標公告、招標檔案(不含工程量清單)、招標檔案修改及澄清、異議回覆等招標過程中的主要檔案應當同時由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加蓋公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暗示招標人委託指定的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專案招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對招標過程和結果的合法性負責。招標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依法自行決定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

  (二)編制招標檔案及釋出招標公告、確定最高投標限價以及工程量清單;

  (三)制定定標規則和專案擇優推薦實施細則、專案定標實施細則,建立定標實施情況的後評估制度;

  (四)組建招標人內部監督機構、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

  (五)組織開標、資格審查、評標、定標並委派監督人員,維護開標、資格審查、評標、定標活動正常秩序;

  (六)按照本辦法規定收取、退還或者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

  (七)簽訂及履行合同;

  (八)處理招標投標相關的爭議;

  (九)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招標人依法自行決定的事項及享有的權利。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規定的先後順序進行。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專案審批、核准、備案手續的,已取得審批、核准、備案檔案,服務專案招標前期工作已經有關部門批准或辦理計劃立項手續;

  (二)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者規劃部門同意設計方案的批覆;

  (三)應當辦理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的,已取得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證或者審圖機構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合格的意見;

  (四)已編制最高投標限價,其中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專案最高投標限價不得超過財政部門批准的預算;

  (五)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專案工程總承包招標,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企業投資專案,已完成專案核准或者備案,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專案,已完成初步設計審批,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檔案和審批程式的政府投資專案,已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

  (六)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各行業對工程總承包招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未滿足本條第(二)(三)(四)(五)款條件提前開展招標活動的,招標人應當履行容缺承諾,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使用本市統一的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檔案標準文字編制招標檔案。

  招標人編制的招標檔案對標準文字進行修改的內容應當在招標檔案中作出標示和說明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辦法的規定。

  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特點制定各行業招標檔案標準文字的專門條款。

  第十七條 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的招標公告和招標檔案應當在依法指定的媒體進行釋出,還應當在市交易平臺進行公佈。

  邀請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具有承擔相應專案能力、信譽良好的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函。

  第十八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函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專案名稱、地址、內容、規模、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

  (二)最高投標限價、完成時間、質量要求;

  (三)投標人資格條件、投標保證金數額及方式;

  (四)開標、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辦法;

  (五)獲取招標檔案的方式;

  (六)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有效聯絡方式;

  (七)其他應當載明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招標人編制最高投標限價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招標的最高投標限價一般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編制;

  (二)施工招標不能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的,招標人可以根據批准的工程估算、概算、預算等造價指標,參照市交易中心釋出的上一年度同類工程建設專案中標價相對於最高投標限價下浮率或者透過市場詢價等方式設定最高投標限價。各行業及相關專業工程計價標準、規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最高投標限價編制時間不得早於招標公告發布時間前九十日,特殊情況因專案開標延期的,最高投標限價編制時間不得早於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前一百二十日,逾期應當重新編制最高投標限價;。

  (四)最高投標限價一般應當與招標公告同時釋出,特殊情況最高投標限價未與招標公告同時釋出的,原則上應當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十五日前釋出;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約定在招標檔案澄清公告發布截止時間前釋出最高投標限價,各投標人和潛在投標人無異議的,可不順延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

  (五)工程建設施工專案,招標人公佈的最高投標限價應當包括工程總價、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合計、措施專案清單計價合計、其他專案清單計價合計、稅金和規費合計。其中綠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費、暫列金額、暫估價等投標人不可競爭的固定報價另外單列。各行業及相關專業工程計價標準、規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以暫估價暫時估定金額的施工、服務、裝置、材料,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暫估價使用範圍及發包方式,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專案招標暫估價總價不得超過招標控制價總價的百分之五。

  暫估價的施工、服務、裝置、材料屬於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招標的,應當依法透過招標方式選擇承包人及確定價格,並以此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本條所稱暫估價是指分項(專業)暫估價。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專案方案設計招標,招標人對於達到招標檔案要求但未中標的投標人可以給予經濟補償,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補償條件、補償範圍及補償標準。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專案,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前將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 招標檔案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定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一般不得指定特定的裝置、材料、技術。特殊情況必須指定特定的裝置、材料、技術的,應當在專案招標公告發布前組成專家委員會評審透過,且應當提供三個以上具有相近標準的裝置、材料、技術供投標人進行選擇。專家委員會由相應專業三人以上單陣列成,由招標人在專家庫隨機抽取或聘請獨立的專業人士。

  招標人為控制裝置、材料質量、品質要求,向投標人提供相近標準參考設定參考品牌的,應當提供三個以上相近標準的裝置、材料參考品牌,且應當允許投標人提供與參考品牌標準相近的裝置、材料參加投標;招標人在合同實際履行中,不得以參考品牌之名行備選品牌之實,中標人提供同等價格,質量、品質不低於參考品牌的裝置、材料的,招標人應當允許。

  第二十四條 工程建設專案工程總承包及施工、服務專案招標,招標人可以將投標人的企業資質、專案負責人執業資格或技術職稱等作為投標資格條件。

  裝置、材料招標,招標人可以將投標人的企業資質、項

  目負責人執業資格、同類工程業績要求、國家規定的強制性認證、特種產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單位授權等作為投標資格條件。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設定的投標人資質條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高於建設工程所需的最低資質要求;

  (二)不得要求總承包資質附加同一總承包資質範圍內的專業承包資質,但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不同資質的承接範圍存在交叉的,招標人應當接受所有具有相應資質或者滿足資質要求的企業參加投標;

  (四)要求投標人同時具備多項資質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允許投標人採用聯合體投標方式;

  (五)涉及三個以上專業承包資質類別的施工專案,招標人可以按照施工總承包招標或者將各專業承包工程內容單獨招標;涉及三個以上勘察、設計專業資格的服務專案,招標人可以按行業資質標準設定投標人資格。同一專業下的再分專業參照執行。

  各行業對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人資格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含安裝工程的裝置、材料招標,招標人可以設定承接安裝工程投標人資格條件。提供裝置、材料的投標人不具備相應安裝資質的,允許投標人採取以下方式投標:

  (一)聯合體投標。

  (二)與具有相應安裝資格條件的企業簽訂委託協議的方式投標。

  (三)承諾中標後、合同簽訂前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資格條件確定安裝工程承接企業。

  第二十七條 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大型工程建設專案的工程總承包、施工、服務專案招標,可以在投標人資格條件中設定同類工程業績要求。

  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行業特點補充制定其他可以設定同類工程業績要求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同類工程業績的指標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同類工程業績設定數量不得超過一個,時間範圍不得少於自投標截止之日起前三年;

  (二)技術、經濟指標不得超過三項,不得高於工程建設專案相應指標。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專案情況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鼓勵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專案,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工程總承包招標應當堅持“擇優、競價、風險控制”原則。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專案,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應當符合《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專案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各行業對工程總承包招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工程總承包招標,招標人應當謹慎採用基於概算下浮率的方式競價,可以採用總價包乾、單位經濟指標包乾等計價方式,並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工程定價方法和結算原則。特殊情況採用基於概算下浮率的方式競價招標的,應當報專案主管部門審批並加強風險評估和管控。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作為投標資格條件,工程建設專案工程總承包、施工、裝置及材料招標,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最高投標限價的百分之二且不得超過五百萬元;除工程建設專案工程總承包、施工、裝置及材料招標以外的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最高投標限價的百分之二且不得超過一百萬元。

  招標人應當接受投標人採用現金或者銀行保函、擔保保函、保險保單等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具體的投標保證金金額及接受的投標保證金形式。

  第三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從業人員參與投標的,招標人應當予以拒絕:

  (一)自投標截止之日起前三年內有賄賂犯罪行為的,以該賄賂犯罪行為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算;

  (二)被依法取消或者暫停承攬業務的;

  (三)自投標截止之日起前三年內因串通投標、弄虛作假、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投標人名義投標等違法行為受到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四)自投標截止之日起前一年內因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受到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五)自投標截止之日起前一年內因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累計發生兩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等行為受到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六)投標截止之日前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原因被本市(區)相關部門責令停工整改且在停工期內的或者責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七)依法應當拒絕投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從業人員參與投標的,招標人可以予以拒絕:

  (一)企業信用等級為本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公佈的最低等級或者無等級的,企業信用等級以投標截止前最新公佈結果為準;

  (二)自投標截止之日起前三年內在本市有放棄中標、拒不簽訂合同、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

  (三)自投標截止之日起前三年內被招標人在誠信資訊評價系統中履約評價為不合格的;

  (四)投標截止之日前因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涉嫌行賄、串通投標或者在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正在接受相關部門立案調查的;

  (五)自投標截止之日起前一年內因拖欠工人工資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被本市(區)相關部門通報的;

  (六)依法可以拒絕投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透過市交易中心網站對所有投標人對招標檔案的全部疑問進行公開澄清。逾期澄清的,應當釋出逾期澄清公告,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應當相應順延。

  澄清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不得違背招標檔案實質內容。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不得隨意終止招標,特殊情況需要終止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書面說明終止招標的原因,報經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後,在市交易中心網站釋出終止招標公告,並將終止招標的安排通知所有投標人。經備案的終止招標原因說明資料由招標人上傳市交易中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系統留存備查。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簡化程式招標。最高投標限價不超過一千萬元的施工招標,招標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最低價或者合理低價或者隨機抽取下浮率等價格競爭方法確定中標人。

  採用簡化程式招標的,招標人可以不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資格審查、評標、定標按照簡化程式確定的規則執行。

  簡化程式招標規則由市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正確履行職責,下列行為屬未正確履行職責:

  (一)編制的招標檔案與標準文字不一致且未作出標示和說明;

  (二)發出的招標公告不符合相關規定或與招標檔案相應內容不一致;

  (三)更改招標公告或者招標檔案實質內容不符合相關規定;

  (四)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專案最高投標限價超出經財政部門批准預算或者未按照財政部門稽核的工程量清單進行招標;

  (五)未制定定標規則和專案擇優推薦實施細則、專案定標實施細則,未建立定標實施情況的後評估制度;

  (六)監督人員履職不到位或者干預、影響開標、資格審查、評標及定標過程和結果;

  (七)對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責未予糾正或者未向監管部門報告;

  (八)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簽訂合同或者簽訂的合同與招標檔案條款不一致;

  (九)未按招標檔案約定收取中標人履約保證金;

  (十)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招標檔案規定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串通投標,下列行為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所屬人員及其近親屬操縱投標或者代表投標人參與投標;

  (二)招標人所屬人員及其近親屬違反相關規定參與編制投標檔案;

  (三)招標人在開標之前違反規定開啟、解密投標檔案,違反規定將投標檔案情形告知其他投標人,違反規定協助投標人補充、修改或者替代投標檔案;

  (四)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洩露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成員等資訊;

  (五)招標人與投標人約定投標報價,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六)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七)招標人預先確定中標人;

  (八)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九)在中標公示結束之日前中標人已開始專案實施;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投標資格條件;

  (二)沒有處於取消投標資格處罰的有效期限之內;

  (三)沒有處於停產停業或者破產的狀態;

  (四)沒有處於法律法規許可的正當行為受到限制的狀態;

  (五)為招標專案的前期準備或者監理工作提供設計、諮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屬機構(單位),都無資格參加該招標專案的施工投標;

  (六)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專案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檔案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一般不得參加同一工程建設專案的工程總承包投標,招標人公開已經完成的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檔案的,上述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建設專案工程總承包投標;

  (七)具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上述單位的專案負責人、裝置及材料供應單位不得參加同一工程建設專案的投標。

  (八)與招標人或代建專案的建設單位具有隸屬關係的任何單位不得參加投標;

  (九)具有隸屬關係的投標人不得同時參加同一工程建設專案的投標;

  (十)任職專案數量達到規定限額的專案負責人不得作為擬派專案管理班子成員參加投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六)款“公開”是指招標人已經完成的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檔案等成果檔案隨專案招標公告或專案招標檔案同時釋出。招標人履行容缺承諾的專案,最遲須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十五日前釋出。

  各行業對投標人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投標人需要招標人解答的疑問應當透過市交易中心建設工程交易系統向招標人提出。

  投標人根據招標檔案、現場踏勘等作出判斷及決定產生的責任全部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第四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按照招標檔案的規定提交投標檔案。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開標之前開啟或解密投標檔案。

  招標人應當拒絕接受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後提交的投標檔案。

  第四十二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經提交的投標檔案,投標檔案的有效內容以最終的補充、修改、替代的內容為準。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後,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投標檔案,但招標人及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作出澄清和答辯除外。

  第四十三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每年度公佈本行業工程建設專案施工及相關服務的成本參考價。招標人可以根據工程建設專案實際情況結合各行業主管部門每年度公佈的本行業工程建設專案施工及相關服務的成本參考價確定成本參考價。

  投標報價低於成本參考價的,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檔案中提供相應的合理證明材料,投標檔案中未提供合理證明材料或者投標人澄清、答辯後仍不能合理說明的,視為投標人以投標報價低於成本的方式進行惡意競爭,評標委員會可以認定為無效投標檔案。

  招標人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成本價,有可能影響工 程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可以在定標前要求其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 的,招標人可在定標時作出對其不利評價。

  投標人不得以投標報價低於成本的方式進行惡意競爭,投標人以低於成本的方式進行惡意競爭的,作為不良行為記入相關誠信資訊評價系統。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評標委員會成員、定標委員會成員串通投標,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投標人名義投標。

  第四十五條 下列行為屬於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檔案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投標人各自的基本賬戶轉出,但是,所需資金來自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賬戶;

  (七)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八)不同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存在兩處以上細節錯誤一致;

  (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由同一電子裝置編制、打包加密或者上傳,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由同一投標人的電子裝置列印、影印;

  (十)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十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除了規定格式及內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內容相同或者大量雷同;

  (十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十三)不同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市場報價部分呈規律變化;

  (十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載明的專案管理班子或者其他成員存在相同人員;

  (十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相互混裝;

  (十六)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開標與評標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時間、地點組織開標。

  招標人不得隨意延期開標,特殊情況需要延期開標的,招標人應當書面說明延期的原因,在市交易中心網站發出延期開標公告,並將延期開標的安排通知所有投標人和潛在投標人。

  第四十七條 投標人自願參加開標會,採用電子招標的,投標人以線上形式參加開標會。未參加開標會的,視為其認可開標程式和結果。對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提出的疑問,投標人應當及時作出澄清和答辯,未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澄清和答辯的,視為投標人放棄澄清和答辯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組建監督機構並委派監督人員對開標、資格審查、評標、定標過程進行監督,及時指出、制止違反程式及紀律的行為,但不得就資格審查或者評審、定標涉及的實質內容發表意見或者參與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的討論。特殊情況導致開標、資格審查、評標或者定標無法繼續進行的、相關人員存在違反程式及紀律的行為被指出後仍然拒絕糾正的、發現招標投標活動存在其他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監督人員應當及時報告市(區)建設主管部門。

  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各級子公司組建監督機構及委派監督人員有內部機制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九條 除採用簡化程式招標之外,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在開標後評標前對投標人資質、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同類業績、投標保證金等投標資格進行審查,也可以委託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投標資格進行審查。

  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為三人以上單數,招標代理機構人員參加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人數不得超過資格審查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招標人可以委託資格審查委員會擇優推薦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進入評標環節。採用擇優推薦投標人進入評標環節的專案,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招標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資格審查委員會。

  第五十條 除採用簡化程式招標之外,招標人應當組建評標委員會按招標檔案規定的評審標準對各投標檔案是否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要求進行評審,對各投標檔案是否為有效投標檔案作出認定;對經評審為有效的各投標檔案優點和缺陷、簽訂合同應當注意和澄清的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評標委員會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從評標專家庫內按照專業分類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同屬一個單位的評標專家不得超過兩人。

  招標人代表可以參加評標委員會,但數量不得超過一人。除招標人法定代表人參加評標委員會外,參加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經招標人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

  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設專案,評標專家庫沒有相應專業庫,或者評標專家庫內現有專家難以勝任該項評標工作的,經市建設主管部門批准,招標人可以自行推薦專家或者異地抽取評標專家進行評標。

  工程建設專案方案設計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由招標人從評標專家庫隨機抽取,或者經市建設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由招標人邀請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設計大師或者設計行業的資深專家參加評標。

  第五十一條 經資格審查或者簡化程式確定的規則認定合格投標人數量不足三名的,招標失敗。

  經資格審查合格投標人數量超過二十名的,招標人可以採用價格競爭的方式按照誠信優先的原則選取不少於十名投標人進入評標環節或由招標人擇優推薦不少於十名投標人進入評標環節;

  適用本條第二款招標人擇優推薦投標人進入評標環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最高投標限價不低於三千萬元的工程建設專案總承包及施工招標;

  (二)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大型工程建設專案的工程總承包、施工、服務專案招標。

  採用固定報價的方案設計招標,所有合格投標人全部進入評標環節或由招標人擇優推薦不少於十名投標人進入評標環節。

  第五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認為招標檔案需要招標人進行澄清的,招標人應當進行澄清,澄清不得超出招標檔案的範圍或者背離招標檔案的實質內容。

  招標人的澄清是否有效,以評標委員會認定為準。

  澄清應當進行書面記錄。

  第五十三條 評審過程中出現疑問時,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澄清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背離投標檔案的實質內容。

  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檔案存在無效投標檔案情形的,應當向投標人說明情況,允許投標人進行答辯。

  投標人的澄清和答辯是否有效,以評標委員會認定為準。

  澄清和答辯應當進行書面記錄。

  第五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完成後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格式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評標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各評標專家獨立評審意見;

  (二)評標委員會集體意見;

  (三)進入定標程式的投標人名單。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審查和評標結束後將資格審查結果、同類工程業績資訊和評標報告在市交易中心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兩個工作日。

  第五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及招標檔案單列的無效投標檔案情形外,評標委員會不得隨意對投標檔案作為無效投標檔案處理。無效投標檔案的認定應當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表決後作出。

  第五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評審或者簡化程式確定的規則認定具有有效投標檔案的投標人數量不足三名的,招標失敗。

  第五十八條 招標失敗的,招標人應當將結果在市交易中心網站公告。

  第五十九條 招標失敗的工程建設專案,招標人可以採用適當降低投標資格條件或者適當提高最高投標限價等方式重新招標。

  重新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符合投標資格的合格投標人或者具有有效投標檔案的投標人數量仍然不足三名的,招標人將結果在市交易中心網站公示三個工作日後,可以按以下方式之一處理:

  (一)按招標檔案的定標辦法從合格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

  (二)直接發包;

  (三)重新招標。

  第五章 定標與中標

  第六十條 招標人負責組建定標委員會。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承擔定標委員會執行過程中的管理、監督責任。

  第六十一條 定標委員會成員原則上從招標人、代建專案的建設單位和代建管理機構中產生,也可以邀請業主或使用單位及其上下級機構的相關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參加,成員數量為五人以上單數。

  鼓勵具備條件的招標人在專案定標前組建定標委員會成員庫,成員庫成員數量應不少於參加定標委員會成員數量的二倍;定標委員會成員產生除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外,應當從定標委員會成員庫隨機抽取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

  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各級子公司組建定標委員會成員庫和委派定標委員會成員有內部機制約定的,從其約定。

  本條第三款不適用同一集團公司下屬各級子公司(下屬單位)參與投標的專案。

  招標人以外單位人員參加定標委員會的,除單位法定代表人外,應當經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

  招標人以外單位的定標委員會成員數量不超過定標委員成員數量的二分之一。

  本條所稱招標人以外單位是指代建專案的建設單位和代建管理機構以及業主或使用單位及其上下級機構。

  招標人應當在定標前將定標委員會成員基本情況抄送同級(或上級)紀檢監察機構。

  第六十二條 除採用簡化程式招標之外,招標人可以採用下列方法在評標委員會評審合格的投標人中擇優確定中標人:

  (一)價格競爭定標法。按照最低價、合理低價、隨機抽取下浮率等價格競爭方法確定中標人;

  (二)直接票決和價格競爭結合定標法。由定標委員會以直接票決和價格競爭結合方式確定中標人;

  (三)集體議事定標法。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發表意見,進行集體商議,由定標委員會組長最終確定中標人並形成書面會議紀要由定標委員會成員簽字確認。採用集體議事法定標的,定標委員會組長應當由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六十三條 採用價格競爭定標法定標的,招標人可以按照招標檔案的規定直接定標或者授權評標委員會定標。

  服務類專案招標不得采用最低價的方式定標。

  第六十四條 採用直接票決和價格競爭結合定標法、集體議事定標法定標的,招標人應當組建定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檔案的規定定標。

  定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據招標檔案確定的投票規則,獨立行使投票權。票決應當寫明投票理由,採用記名方式。

  第六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在評標結束後自行組織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投標人進行考察、質詢或者對投標檔案進行清標,出具考察、質詢、清標報告作為定標的輔助。考察、質詢、清標報告應當客觀描述相關情況,不得對考察、質詢、清標物件進行打分、排序,不得發表影響定標的意見。政府投資專案規模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大型建設工程的工程總承包、施工、服務專案招標,應當進行考察或質詢或清標。

  定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與考察、質詢、清標工作。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事先制定定標工作規則,對不同類別專案的擇優方式、擇優競價結合方式、擇優因素、競價方式等予以明確,並報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必要時,抄送招標人同級(或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定標時必須嚴格遵守定標工作規則,不得臨時改變規則。

  第六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結合專案實際,根據定標工作規則,制定專案擇優推薦實施細則及專案定標實施細則並隨專案招標公告一同釋出。必要時,抄送招標人同級(或上級)紀檢監察機構。

  專案擇優推薦實施細則應當明確擇優推薦操作細則、擇優要素及優先級別等;專案定標實施細則應當明確考察、質詢、清標內容、定標操作細則、擇優要素及優先級別、競價方式等。

  第六十八條 招標人在定標過程中,應當堅持擇優與競價相結合,擇優為主原則。

  第六十九條 採用直接票決和價格競爭結合定標法的擇優與競價應當按照專案分類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最高投標限價五千萬元以下且未達到國家標準規定的大型工程建設專案的工程總承包及施工招標,先競價後擇優;

  (二)其他工程建設專案的工程總承包或施工招標,裝置、材料招標,服務專案招標,擇優和競價先後秩序由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約定。

  先擇優後競價:定標委員會從進入定標程式的投標人中以直接票決方式確定三至五家投標人進入競價環節,進入定標程式的投標人只有五家或五家以下的,全部進入競價環節,按照最低價、合理低價、隨機抽取下浮率等競價方法確定中標人;

  先競價後擇優:定標委員會從進入定標程式的投標人中按照最低價、合理低價、隨機抽取下浮率等價格競爭方法確定三至五家投標人進入票決環節,進入定標程式的投標人只有五家或五家以下的,全部進入票決環節,按照直接票決方式確定中標人。

  競價環節出現投標人投標報價相同情形且影響進入票決環節名額或確定中標人的,由定標委員會對投標報價相同的投標人進行投票確定進入票決環節投標人或確定中標人。

  第七十條 定標環節的擇優因素主要考慮評標委員會的技術標評審意見、與招標專案規模、技術要求相匹配的同類工程業績及企業獲獎情況、投標報價、企業信用等級、企業資質、企業規模、科技創新能力、履約評價、專案管理人員經驗與水平、企業及其人員廉潔記錄等因素。

  第七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向定標委員會提供專案定標實施細則、評標報告、考察、質詢、清標報告等作為定標輔助材料。定標結束後,評標報告、考察、質詢、清標報告及定標委員會投票結果等定標過程資料應當留存備查,屬於應當公開的內容應當在市交易中心網站公佈。

  第七十二條 採用直接票決和價格競爭結合定標法、集體議事定標法定標的,招標人應當自評標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進入市交易中心進行定標。

  招標人需要延期定標的,應當透過市交易中心網站公佈延期原因和定標時間。

  第七十三條 完成定標後,招標人應當在市交易中心網站釋出中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三個工作日。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結果公示後五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投標情況報告上傳市交易中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系統留存備查。

  第七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結果公示後五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經市交易中心確認的中標通知書。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和中標人對部分合同條款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約定的爭議解決途徑,就爭議內容簽訂解決爭議的協議或者向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調解,不得拖延合同簽訂時間及影響無爭議部分的執行。

  第七十五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後,中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放棄中標,但招標人提出招標檔案之外中標人不能接受的合同條件的除外:

  (一)書面明確表示放棄中標的;

  (二)提出招標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條件的;

  (三)提出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有關投標檔案或者合同實質內容更改要求的;

  (四)未按照招標檔案規定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

  (五)未按照招標檔案規定向招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

  放棄中標的投標人在確認放棄中標行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與本市工程建設專案投標。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採用原招標檔案規定的定標方法,由原定標委員會從進入定標程式的其他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

  (一)中標人放棄中標的;

  (二)中標人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的;

  (三)因中標人原因被取消中標資格的。

  第七十七條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未發生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投訴的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公示結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發生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投訴的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招標人應當在投訴處理完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一)招標終止的;

  (二)招標失敗需要重新招標的;

  (三)投標有效期限終止之後投標人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限的。

  第七十八條 招標人未按規定時間退還投標保證金的,由市交易中心直接辦理投標保證金退還手續。

  第七十九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放棄中標的;

  (二)投標截止之後至投標有效期限終止期間撤回投標檔案的;

  (三)由於在本招標專案中存在違法行為被取消投標資格或者中標無效的,但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除外。

  投標人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調查處理期間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在調查處理完畢後再按照規定處理。

  按照規定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招標人應當自符合沒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交易中心或者保函(保單)出具單位申請沒收投標保證金。招標人未在規定時間向市交易中心申請沒收投標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沒收投標保證金主張,涉及現金退轉的,由市交易中心直接辦理退轉手續。

  投標人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或者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投標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八十條 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對招標公告、招標檔案和招標過程符合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

  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標後評估、跟蹤等監督制度,加大對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履約評價制度,組織招標人、中標人在履約評價平臺上進行履約互評,互評資訊透過履約評價平臺公佈,作為招標人定標擇優、投標人投標決策的參考依據。

  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築市場的信用體系建設,負責建設和管理建築市場主體信用管理系統,實現與紀檢監察機構、交通、水利、電力等行政管理部門的信用資訊共享。

  市(區)財政投資評審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建設專案合同執行情況的評審,造價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工程建設專案合同執行情況的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制度,實行動態監管。對評審、檢查和抽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依法處理或移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評審、檢查和抽查內容主要包括合同條款的合理性、合同實質性條款與招標檔案的一致性、發包與分包的合法性、合同價款調整和支付的規範性等。

  第八十一條 經紀檢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認定存在行賄、受賄、串通投標等行為的企業或從業人員,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及時推送至市公共信用資訊中心,並共享至國家和省公共信用資訊中心。

  第八十二條 市交易中心應當及時收集、妥善儲存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過程的材料和資訊,招標現場監控音、影片應當完整、連續並隨招標專案檔案資料一起儲存備查。協助市(區)建設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的舉報投訴和違法行為。

  第八十三條 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在調查處理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的舉報投訴和違法行為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暫停或者終止招標投標活動,需要公安、發改、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予以協助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八十四條 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在調查處理舉報投訴和違法行為過程中,涉及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問題的,可以要求原評標委員會複核說明,組織專家或者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評審,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出具的評審意見可以作為調查處理投訴的主要依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招標投標相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十六條 招標人不按本辦法的規定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進行處理。

  對資格審查委員會、定標委員會及其成員違法行為的處理,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違法行為處理的相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 招標人編制的招標檔案與標準文字不一致且未作出標示和說明的、招標人編制的招標檔案與標準文字不一致的內容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更改招標公告或者招標檔案實質內容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上述情形影響中標結果的,招標無效,情節嚴重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八條 投標人行賄或以其他方式影響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成員公正履行職責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十九條 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評標委員會成員、定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評標委員會成員、定標委員會成員等對自己作出的行為不能合理解釋的,予以通報。

  第九十條 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辦法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採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定標、中標無效。

  第九十一條 由於違法行為被處以取消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相應資格的,或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停產停業處罰的,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禁止進行一切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正在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

  本辦法涉及的公示時間,除中標公示外均不影響後續程式進行。

  本辦法涉及的名額計算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整。

  第九十三條 應急搶險工程的審查、認定、發包、承包、結算、支付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工程建設專案施工(以下簡稱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程建設專案符合《工程建設專案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的,必須透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六條各級發展計劃、經貿、建設、鐵道、交通、資訊產業、水利、外經貿、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xx〕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第七條工程施工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標專案、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准;

  (三)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准手續的,已經核准;

  (四)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九條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按工程建設專案審批管理規定,凡應報送專案審批部門審批的,招標人必須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將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容報專案審批部門核准。

  第十一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專案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專案,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專案,應當公開招標;

  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強政府對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使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進入建築市場進行公平交易、平等競爭,達到控制建設工期、確保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業單位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專案的施工,除某些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外,均應按本辦法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平、等價、有償、講求信用的原則,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社會信譽和合理報價等情況開展競爭,不受地區、部門限制。

  第四條施工招標投標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約束。凡具備條件的建設單位和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均可參加施工招標投標。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建設部負責全國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施工招標投標的規定和辦法;

  (二)指導、檢查各地區、各部門招標投標工作;

  (三)總結、交流招標投標工作的經驗,提供服務;

  (四)維護國家利益,監督重大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

  (五)審批跨省的施工招標投標代理機構。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施工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二)監督、檢查有關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三)審批諮詢、監理等單位代理施工招標投標業務的資格;

  (四)調解施工招標投標糾紛;

  (五)否決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確定各級施工招標投標辦事機構的設定及其經費來源。

  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各級施工招標投標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招標單位的資質;

  (二)審查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檔案;

  (三)審定標底;

  (四)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

  (五)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六)否決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

  (七)處罰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行為;

  (八)監督承發包合同的簽訂、履行。

  第八條國務院工業、交通等部門要會同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部門直接投資和相關投資公司投資的重大建設專案施工招標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指導、組織本部門直接投資和相關投資公司投資的重大工程建設專案的施工招標工作和本部門直屬施工企業的投標工作;

  (三)監督、檢查本部門有關單位從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四)商專案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招標等有關事宜。

  第三章 招 標

  第九條按照建設專案實行業主負責制的原則,建設單位作為投資的責任者和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有關規定程式,有權組織招標活動;

  (二)根據政府規定的資質標準,有權正當選擇和確定投標單位;

  (三)根據有關評標原則和價格管理規定,有權選定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

  第十條建設單位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檔案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二至五項條件的,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諮詢、監理等單位代理招標。

  第十一條建設專案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概算已經批准;

  (二)建設專案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三)建設用地的徵用工作已經完成;

  (四)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裝置的來源已經落實;

  (六)已經建設專案所在地規劃部門批准,施工現場的“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一併列入施工招標範圍。

  第十二條施工招標可採用專案的全部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方法。但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招標。

  第十三條施工招標可採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透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釋出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有承擔該項工程施工能力的三個以上(含三個)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特殊工程,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招標投標辦事機構,經批准後可以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一般不得少於兩家(含兩家)。

  第十四條施工招標一般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由建設單位組織一個與本辦法第十條要求相符的招標班子;

  (二)向招標投標辦事機構提出招標申請書。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招標單位的資質,招標工程具備的條件,擬採用的招標方式和對投標單位的要求等;

  (三)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並報招標投標辦事機構審定;

  (四)釋出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五)投標單位申請投標;

  (六)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者;

  (七)向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檔案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八)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並對招標檔案答疑;

  (九)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十)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標書;

  (十一)組織評標,決定中標單位;

  (十二)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三)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

  第十五條招標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招標專案、佔地範圍、建築面積和技術要求、質量標準以及現場條件、招標方式、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對投標企業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二)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工程量清單;

  (四)由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證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預付款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鋼材、木材、水泥等)與裝置的供應方式,加工定貨情況和材料、裝置價差的處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採用的技術規範;

  (七)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及評標、定標原則;

  (八)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及調整要求;

  (十)要求交納的投標保證金額度。其數額視工程投資的大小確定,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十一)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六條招標檔案一經發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和補充的,報招標投標辦事機構批准後,在投標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七條招標檔案發出後10天內,招標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檔案的補充,應報招標投標辦事機構批准備案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八條發出招標檔案至投標截止時間,小型工程不少於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於30天。

  第四章 標 底

  第十九條工程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標底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託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有編制標底能力的諮詢、監理單位編制。

  第二十條編制標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檔案,參照國家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範,確定工程量和編制標底;

  (二)標底價格應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一般應控制在批准的總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資包乾的限額內;

  (三)標底價格作為建設單位的期望計劃價,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吻合,要有利於競爭和保證工程質量;

  (四)標底價格應考慮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等價格變動因素,還應包括施工不可預見費、包乾費和措施費等。工程要求優良的,還應增加相應費用;

  (五)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二十一條標底必須報經招標投標辦事機構審定。

  第二十二條標底一經審定應密封儲存至開標時,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洩漏。

  第二十三條實行議標的工程,其承包價格由承發包雙方商議,報招標投標辦事機構備案。

  第五章 投 標

  第二十四條施工企業作為建築產品的生產者,在施工招標投標的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凡持有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或施工企業聯合體,均可按招標檔案的要求參加投標;

  (二)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和掌握的市場資訊,有權確定自己的投標報價;

  (三)有權對要求優良的工程實行優質優價;

  (四)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有權參與投標競爭或拒絕參與競爭。

  第二十五條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二)企業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全員職工人數,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及平均技術等級等。企業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裝置一覽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

  (六)現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第二十六條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檔案時,須按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檔案的要求,認真編制投標書。投標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單計算的標價及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標單位可依據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自主報價;

  (三)施工方案和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四)保證工程質量、進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

  (五)計劃開工、竣工日期,工程總進度;

  (六)對合同主要條件的確認。

  第二十八條投標書須有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的印鑑。投標單位應在規定的日期內將投標書密封送達招標單位。如果發現投標書有誤,需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則以原投標書為準。

  第二十九條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合同條件等建議方案,並做出相應標價和投標書同時密封寄送招標單位,供招標單位參考。

  第六章 開標 評標 定標

  第三十條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招標投標辦事機構的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三十一條招標單位應邀請有關部門參加開標會議,當眾宣佈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佈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和標底。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投標書宣佈作廢:

  (一)未密封;

  (二)無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的印鑑;

  (三)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

  (四)逾期送達;

  (五)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三十三條評標組織由建設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包括由建設單位委託的諮詢、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邀請的有關單位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還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三十四條評標、定標應採用科學的方法。按照平等競爭、公正合理原則,一般應對投標單位的報價、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質量實績、企業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三十五條自開標(或開始議標)至定標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過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過30天,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第三十六條確定中標單位後,招標單位應於7天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抄送各未中標單位,抄報招標投標辦事機構。未中標的投標單位應在接到通知後7天內退回招標檔案及有關資料,招標單位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中標通知書發出30天內,中標單位應與建設單位依據招標檔案、投標書等簽訂工程承發包合同。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中止招標、取消一定時期投標權、不準開工、責令停止施工的處罰,並可處以罰款:

  (一)應招標的工程而未招標的;

  (二)招標單位隱瞞工程真實情況(如建設規模、建設條件,投資、材料的保證等)的;

  (三)洩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投標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虛報企業資質等級的;

  (五)投標單位串通作弊、哄抬標價,致使定標困難或無法定標的;

  (六)定標後,逾期拒籤承發包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利用招標權索賄收受“回扣”;投標單位以行賄,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任務的,按《建築市場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投標單位投標後,由於招標(建設)單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標或招標失敗的,招標(建設)單位應向各投標單位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在招標投標中發生糾紛,可自行協商處理或由招標投標辦事機構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時,可透過訴訟解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施工招標投標實施辦法或細則,並報建設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涉外工程的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頒佈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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