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支出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幼兒園支出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幼兒園支出管理制度(精選10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幼兒園支出管理制度1

  為加強學校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事業發展,學校經費的合理使用,增收節支,使有限的資金髮揮最佳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按照黨的教育方針和勤儉辦學的方針,管好、用好教育經費,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充分發揮財產、物資的利用率,是學校財務、財產管理的根本任務。

  第二條學校領導要以身作則,模範執行國家法令,教育師職員工遵守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發揚主主人翁態度,參與學校舯財務管理工作,財務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學校的財務、財產管理。

  第三條學校財務、財產管理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分工負責、權責結合,由園長審批,總務主任稽核,財務人員辦理收支業務。

  第四條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並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科學配置學校資源,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範校內經濟秩序;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第五條加強財務的計劃管理,透過調查研究、校內各部門先造預算,由園長財務根據收入預算情況平衡後,合理調配,作來正式預算。預算方案報總務後有計劃地控制使用。一般情況下不得隨意變更計劃、盲目開支。每年終結算。公佈收支情況。

  第六條財務預算是指學校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而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編制預算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注重效益、勤儉節約等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學校預算內、外一切財務收支均須納入預算範圍,由學校統一核算,統一管理。預算外資金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七條財務人員應熟練掌握各種收費標準和各種經費支出範圍和標準。嚴格把關。對隨意改變收支範圍和標準的現象應予在抵制。

  第八條報銷手續要齊全,認真執行《實物清購單》制度。

  1、財產保管要做到賬目清楚、帳務相符。學校後勤要建立固定資產賬,低質易耗品賬,並分門別類安排專人保管定期核對。

  2、學校實行財產保管責任制。各室財務要建立登記卡,學期初各室負責人與後勤簽訂保管責任書。學期末核查,如有損壞丟失,分清責任,照章賠償。

  3、財產專管員負責建立分管財產帳。新購買的財物要及時驗收入帳。教職工領用、使用要登記、簽名。每學期末,專管員要做好財產清算、催還維護、保管等工作,並把有關結果送後勤。

  4、財產負責人和專管員要對學校財產進行定期檢查維修,屬不能自修的,應及時填寫維修單,由後勤安排人員修理。

  外借學校財物,需經學校領導批准,併到後勤辦理借用手續,借用後要歸還。

  5、學校分配到各科室的財物,不允許擅自調配或挪作他用。如需變動需報後勤調整。

  6、購置學校財物,按實際需要數量書面向後勤提出購買申請。由後勤組長稽核後送領導審批。領導批准後由後勤組織購買。購買回來的物品必須由專管人驗收入帳後才能投入使用。(凡購實物,無驗收人簽名不能報帳)

  7、領用或借用人在使用各類儀器、裝置過程中,必須確保無丟失、無損壞。否則酌情賠償。

  8、領用或借用人必須按規定的時間交回所用物品,管理員必須認真檢查清點,並做好記錄

  報廢、請購制度:

  為規範校產管理,提高學校各項實施使用效率,杜絕資產損壞和流失現象的發生,

  1、學校固定資產,要愛護和保管好,對不能維修且無法使用的財產、沒有經過主管部門的允許,不得隨意報損報廢。

  2、學校報損報廢的固定資產需經過領導同意後,填寫報廢單,到資產管理中心備案。物資器材報廢,需經專業部門鑑定。

  3、對一次性報廢數額超過1000元的需首先向資產中心申請,同意後,再填寫報廢單,最後做帳務處理。

  4、對報廢的財產應按規定處理,並且需有書面報告說明,回收的款項應上繳國庫,不得私自挪用。

  財產節資增效

  調動全體教職工節資增效積極性,圍繞“從我做起,從每天做起,從周邊做起,從點滴做起”,形成全園教職工參的良好的節約氛圍。

  加強日常性節能管理:

  1、在節約用電方面:

  要合理使用空調(定時開關)養成隨手關燈習慣,杜絕“長明燈”的現象,降低用電裝置耗電,長時間不用或下班時應及時關閉計算機、印表機、影印機等用電裝置、功能電源,減少待機能耗。

  2、在節約用水方面:

  要加強用水裝置的日常維護管理,經常檢查各班水龍頭的使用情況,發現有漏水處應及時修理,避免水源的浪費和財產的維護。

  3、在節約辦公用品方面:

  儘量在電腦上修改文稿,降低紙張消耗,提倡雙面用紙,注意信封、影印紙的再利用,提倡使用鋼筆或可替換筆芯的水筆。

  4、電腦房的MODEM每天有專人開、關,節約使用上網時間。

  5、加強節能工作日常巡查,定期檢查各班節約用水、用電情況。

  財產維修維護制度

  為規範裝置設施管理,提高幼兒園各項設施使用壽命,杜絕浪費現象的發生,並本著物盡其用、厲行節約的原則特制定維修制度

  1、加強裝置設施檢查,做到每週由園長、分管組長、後勤組長和教師組成的安全檢查小組定期檢查園內設施裝置的使用狀況,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2、教職員工在使用物品時,要愛護、愛惜,並能節約使用。如發現物品損壞應在確保物品裝置不損壞的前提下先行解決,如無法處理則填寫維修單由後勤組長安排維修人員進行修理。

  3、維修人員接到保修單後應在二天內解決問題,如無法解決需要專業人員修理的,應報告園長後將物品送到修理店修理,並做到貨比三家,盡力節約,及時解決,滿足保教工作的需要。

  維修人員和財產保管員應定期檢查幼兒園設施裝置的使用狀況,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以消除安全隱患,提高物品的使用效率。

  4、電腦房的MODEM每天由專人開關(上午7:00—下午教師離園)節約使用上網時間。

  5、各班老師、保育員要隨手關燈、關電源,(尤其是班級幼兒外出活動、體鍛、進臥室午睡時)。

  財產物資出借制度

  固定資產是國有資產,為了加強固定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本園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如下:

  1、教職工個人借用園內常規教學用品,需辦理借用手續,自行保管使用,期末歸還。

  精,貴,稀國有資產校內部門間互相借用時,須提出充分的借用理由,經各部門責任人同意後,並做好借用記錄。

  因私事不得借用學校國有資產。

  2、學校國有資產借用校外時,必須經所在單位財產領導小組簽字,並確定借出期限、出借收費標準,報校領導批准。逾期不還者,借出單位有權收取兩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租金。大、精、貴、稀,等儀器裝置不得外借。

  3、任何單位和個人須往校外攜帶教學等各類器材物資均須到校物資辦理攜出證明,否則學校門衛及任一教職員工都有權予以扣留。若查出所攜物資確係我校國有資產但未辦理應有手續者,追回公物,追究經辦人責任,予以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並罰處欲攜出物資的原價之20%罰款。

  4、因教學、科研或學校其它工作需要,校內間相互借用學校國有固定資產,不收使用費。

  5、建立固定資產使用情況檢查和考核制度,對長期閒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資產應及時進行合理調配,提高利用率。

  幼兒園領用制度

  隨著幼兒園日益發展和擴大,在幼兒園管理中如何規範統籌財產管理的重要性日漸顯現,為了合理配置防止積壓,減少浪費,提高教育資源的使用率,完善制度如下:

  1、樹立後勤為第一線服務的理念,在節約的基礎上保證各項供應工作,防止物品積壓、浪費和損失。

  2、領用物品需領用人簽字,並根據教育教學的需要領用,注意向領用人重申節約使用的意義。

  3、學期結束時,為財產保管員應清點園內財產物品,出借物品一律收回,需繼續借用的重新辦理借用手續。

  4、教職工調離幼兒園時,需主動將借用的物品如數歸還,不得帶走或者轉讓他人,並與財產保管員做好財產、物品清點移交工作。(在清點過程中如缺少、損壞要按價賠償)

  5、各班財產登記在賬冊上,每學期財產保管人員負責按帳清點或收回。

  6、每學期在開學前及時提供各部門必須使用的各類物品,對各班級財產使用情況進行了解,做到按需供應不浪費。

  幼兒園支出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事業發展,根據財政部發《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國家教育部發《學校財務制度》等有關檔案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三條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並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科學配置學校資源,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範校內經濟秩序;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第二章學校財務管理體制和會計人員

  第四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在統一財經政策、統一預算管理、統一財務規章制度、統一資源調配、統一財會業務領導的前提下,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原則,學校在校內部分單位設立二級財務機構。

  第五條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分管副校長協助校長全面領導學校的財務工作。

  第六條校財務處作為學校一級財務機構,在校長和分管副校長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各項財務會計工作,財務處的主要職責:

  1、負責制定全校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和管理辦法,擬定校內財經政策,參與學校經濟方面的決策。

  2、負責組織編制學校年度預算,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負責完成決算工作。

  3、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合理配置學校資源。

  4、負責全校的財務收支和收費管理,負責事業性支出的校內價格的制定和審批。

  5、負責全校的國有資產管理和清產核資工作。

  6、負責對二級財會機構的業務領導和監管工作。

  7、積極開展會計核算,提高會計工作質量。嚴格控制各項開支,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8、負責校內的財務監督檢查工作,規範校內經濟秩序,維護學校財經紀律。

  9、負責全校各單位的會計人員的業務管理工作。

  10、其他財務與會計工作。

  第七條學校根據綜合管理和財會業務的需要,在校內相應單位和部門設立二級財務機構。二級財務機構為校財務處的派駐機構,其財會人員由財務處委派,其財會業務受財務處的統一領導、指導和監管。二級財務機構的設立由校財務處提出,經分管人事和財務的副校長會商同意後報學校校長辦公會審批。

  第八條學校按照《會計法》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校財務處和二級財務機構配備專職財會人員。學校財務處正職的任免應事先徵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副職的任免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學校的財會人員歸口財務處統一管理。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考評、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由校財務處會同人事處辦理。全校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業務考核、獎懲、繼續教育等統一由校財務處組織實施。

  第九條全校從事財務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財務會計工作。

  學校財會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樹立嚴謹的工作作風,遵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學校財會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學習和培訓,不斷提高會計理論水平、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

  學校財會隊伍應保持相對穩定。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條學校財會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程式、要求進行財會工作。對財會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出現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會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學校財務處、二級財務機構、校科技產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離職時必須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校內財會人員的聘任實行迴避制度。各單位責任人、財會主管人員的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和出納工作,同一單位內的會計和出納也不得是親屬。需要回避的親屬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係。

  第三章學校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學校財務預算是指學校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而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編制預算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注重效益、勤儉節約等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學校預算內、外一切財務收支均須納入預算範圍,由學校統一核算,統一管理。預算外資金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二條學校預算由校財務處根據學校年度計劃和各單位收支計劃以及年度收支增減的情況,提出預算建議方案,經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報江蘇省財政廳稽核批覆後執行。預算一經批准,即對學校財務收支活動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為了維護學校預算方案的嚴肅性,經批准的預算方案不得隨意變更。確因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進行調整的,區別情況進行辦理。其中:調減預算由財務處直接辦理;需要追加預算的,金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由主管財務的副校長審批;金額在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由校長審批;金額在20萬元以上需報經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決定。財務處根據審批報告或決議辦理預算的調整。

  第四章學校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五條學校的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

  1、財政補助收入是指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收入。包括: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縱向)、其他經費撥款(房改經費、醫療經費等)。

  2、事業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的收入,含學生學費、住宿費、培養費、各種辦班收入、實驗教學服務收入,成教收入和承接科技專案、開展科研協作、轉讓科技成果、進行科技諮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3、經營收入是指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非獨立核算單位,其開展的社會服務取得的收入。

  4、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是指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如:附屬中小學獨立核算單位上繳的收入等。

  5、其他收入是指學校在上述規定範圍之外取得的各項收入。含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企業利潤等。

  第十六條校內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入交由財務處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和核算,校內各單位不得截留、隱瞞、挪用、私分學校收入。學校各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校財務處,嚴禁各單位私設“小金庫”。

  第十七條學校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由校財務處稽核報經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其他任何單位不得自立收費專案和提高收費標準。

  學校的發票、收據歸口校財務處統一管理。財務處按照國家規定領購、登記、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據,並根據學校實際需要統一印製或監製校內結算、管理票據。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領購、印製、買賣、代開、轉借和銷燬票據。

  學校校辦企業其生產經營應使用稅務發票,其發票的購買、使用按照稅務部門規定辦理,按規定可使用行政事業收據和校內收據的除外。

  第五章學校支出管理

  第十八條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九條學校支出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撥出經費、上繳上級支出等。

  1、事業支出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事業支出的內容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支出、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裝置購置費、修繕費、業務招待費和其他費用。

  2、經營支出是指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與經營收入應相互配比。

  3、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是指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基本建設所發生的支出。學校應在保證事業支出的需要、保持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自籌基本建設支出,隨年度預算報上級主管部門核批,列入基本建設計劃。自籌基本建設資金與國家撥給的基建投資統一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按專案進行核算。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單獨列支。

  4、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進行補助所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條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和非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第二十一條學校在有關部門取得的指定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按要求單獨核算,並定期報告資金的使用情況。專案完成後,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建立健全財務支出審批制度,按不同的經費支出類別和金額大小分級審批。

  學校的各類開支應嚴格按照預算數控制。校各級財務部門和單位應根據預算確定的專案、範圍、支出的額度安排各項開支。對超出預算和無預算的支出,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校內各單位的財務支出審批,應指定一名單位負責人簽字,實行專人負責。

  第二十三條學校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樹立勤儉辦學的觀念,嚴格控制支出,杜絕浪費現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實際發生數。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中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對涉及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和福利等方面的開支,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或提高發放標準。

  第二十四條學校二級單位財務部門應嚴格維護財經紀律,執行國家財經制度以及學校的財務規章制度,對違反規定的開支,財務人員有權拒絕辦理並向校財務處報告。

  第六章結餘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條結餘指學校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第二十六條經營收支結餘應當單獨反映。經營收支結餘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其餘部分併入學校結餘。

  第二十七條學校結餘除專項資金結餘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全部轉入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前或以後年度收支差額。

  第七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專用基金是指學校按照規定提取和設定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專用基金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貸基金、勤工助學基金、住房基金和其他基金等。

  第二十九條修購基金可按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轉入,在修繕費和裝置購置費中列支。

  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可轉入修購基金,專門用於固定資產的維修和購置。

  第三十條職工福利基金可按事業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或按照其他規定提取,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和集體福利待遇等支出。

  第三十一條學生獎貸基金和勤工助學基金是按照規定從教育事業費和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用於支付學生獎學金、學生貸學金、生活困難補助、學生開展勤工儉學活動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住房基金是由學校按照國家的房改政策出售住房所取得的收入形成,用於建設職工住宅、住房補貼及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條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立其他專用基金。

  第三十四條專用基金的使用應遵循“先提後用、量入為出”、“專設帳戶、單獨核算”、“區別性質、專款專用”的原則。專用基金統一歸口財務部門管理和核算,並按照規定的用途和使用範圍使用,不得擠佔和挪用。

  第八章學校資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資產是指學校佔有或者使用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一節流動資產

  第三十六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借出款、存貨等。

  第三十七條貨幣資金的管理

  1、現金是指學校及二級核算單位的庫存現金,主要用於日常零星開支,庫存現金數額不得超過銀行核准的限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理》的規定,在規定的開支範圍內使用。

  2、銀行存款是指學校及各二級核算單位必須按照《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銀行帳戶,學校銀行帳戶歸口財務部門管理。對獨立核算和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校辦企業,經校財務處稽核批准,可在金融機構開設銀行帳戶。銀行帳戶的變動或撤消須報經校財務處批准。

  學校及校內各二級單位的銀行存款戶應按不同帳號設立銀行帳,必須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銀行結算,及時、定期逐筆核對相符,每月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列明未達帳項。

  校內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錢、帳分管制度,不得坐支現金。

  第三十八條應收及暫付款是指學校應收未收或暫時墊付,預付給有關單位或個人而形成的停滯在結算過程中的資產,體現為學校對有關單位或個人的一種債權。

  學校應加強對應收及暫付款的管理,必須及時、定期對應收及暫付款進行清理、結算,促使應收及暫付款及時收回和報銷,不得長期掛帳。對校內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佔用應收及暫付款,如差旅費借款返校超過半個月,匯出款項超過兩個月未辦理結算手續的,財務部門在催還無效的情況下可在個人工資和單位預算指標中扣還。特別要加強對離校人員的應收及暫付款的管理,以免給學校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學校應對應收及暫付款項建立壞帳核銷制度,對於確實無法回收的款項,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若屬個人原因應追究個人的責任,若屬非個人原因,應按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核銷手續。未經稽核批准,財會人員不得私自核銷壞帳損失。

  第三十九條借出款項是學校借給校內附屬單位(獨立核算單位和校辦產業)的各類週轉金性質的款項,一般借出期限為一年以內。

  借款單位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並按期歸還學校借款。對逾期不還學校借款的單位,在催還無效的情況下學校將對單位領導人給予行政處罰並從其相關經費中予以扣還。

  第四十條存貨是指學校為開展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後勤服務過程中而購置的各種器材物資,包括專用材料和物資、低值易耗品、文具辦公用品等。學校為了保證教學、科研等活動正常進行,必須加強對材料的管理,物資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應建立健全材料採購、驗收、保管、領發和使用等環節的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學校材料物資的安全完整。

  各單位應當對存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存貨的盤盈、盤虧應及時進行調整,並上報校財務處。

  第二節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裝置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十二條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裝置;一般裝置;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各類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學校財務部門會同有關分管部門制訂。

  房屋和建築物是指學校擁有佔有權和使用權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其中,房屋包括辦公用房、教學科研用房、校辦產業用房、庫房、學生宿舍用房、職工宿舍用房、食堂、招待所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築物包括道路、橋樑、運動場、停車場(庫)、紀念碑或塑像、水塔水池、圍牆等;附屬設施是指同房屋、建築物不可分割的、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通水、通氣、通油管道、通訊、有線電視線路、輸電線路、電梯、衛生裝置等。

  專用裝置是指根據學校教學、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購置的各種具有專門效能和用途的裝置,如電教裝置、實驗室儀器裝置、醫療、體育器械、交通工具等。

  一般裝置是指學校的各種通用性裝置。如辦公用傢俱、計算機、空氣調節器、一般文體裝置等。

  文物及陳列品是指學校擁有和接受捐贈的供教學、科研或收藏、展覽、陳列用的各種文物、古物、字畫、紀念物品等。

  圖書是指學校圖書館及院系、單位、科研課題組儲藏的、統一管理使用的各類書籍、期刊和雜誌。透過光碟、磁碟儲存的電子出版物亦作為圖書管理。

  其他固定資產是指沒有包含在以上五類中的固定資產。

  第四十三條學校財務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資產分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購置審批制度。學校固定資產的購置,應做到資源共享、最佳化配置,要經過有效的論證和可行性研究,避免重複購置而造成資源的浪費。

  第四十四條學校對成批次或價值較高的固定資產的購置,應實行集中採購制度和進行招投標制度,以降低購置成本,減少浪費,防止學校權益受損。

  第四十五條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經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裝置室與裝置管理處等有關部門鑑定後經相關校領導審批後報財務處、裝置處核銷固定資產帳。對單臺價值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儀器裝置的報廢、轉讓,需上報國防科工委批准,20萬元以上的需報財政部批准。

  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納入校財務處統一管理和核算,在支付必要的清理費用後全部轉入學校修購基金專款專用。

  第四十六條學校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報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式及時處理。

  第三節無形資產管理

  第四十七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十八條學校無形資產在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統籌管理下由有關分管部門歸口管理。學校及各分管部門應建立無形資產管理制度,加強無形資產管理,充分發揮無形資產的效益,保證無形資產的完整,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學校各單位和個人應維護學校的利益,保護學校的無形資產。

  第四十九條學校無形資產的計價原則,外購的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支付的費用計價;自研的無形資產須經過法定程式認定後按實際發生的有關費用計價;接受捐贈取得的無形資產,可按捐贈方提供的反映其價值的資料入帳,若無資料可參照同類無形資產的市價入帳。

  第五十條學校無形資產的轉讓和投資應當嚴格審批程式,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計入事業收入。學校為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四節學校對外投資管理

  第五十一條學校對外投資是指利用貨幣資金、實物和無形資產等向校辦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投資。

  第五十二條按照投資方式的不同,學校對外投資主要分為經營投資和債券投資兩種。經營投資是指學校出資興辦的校辦企業或與其他企業聯辦的合資、合作企業;債券投資是指學校透過購買債券方式進行的投資,包括購買國庫券和其他各類債券。

  第五十三條對外投資的原則,以不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等工作為前提,不得用國家財政撥款和規定不得用於對外投資的其他資產進行對外投資。

  第五十四條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法定評估機構由校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代表學校委託和聘請。

  第五十五條學校所有的對外投資專案都必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學校重大對外投資行為(含對校內投資)應當經過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或備案。對外投資屬於將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的,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資產的劃轉手續。學校二級單位不得自行決定本單位的對外投資,確需對外投資的,應先將方案報校財經領導小組會議初審,認為確有必要或可行的,再報學校最高決策機構研究決定。

  第五十六條學校必須明確自身與被投資企業或單位的產權關係和經濟關係,確保學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學校各單位及被投資企業和單位不得使用學校的資產從事期貨、股票等高風險投資。

  學校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和投資回報制度。

  學校對校內各單位使用的教學、科研、行政用資產超出學校核定的部分實行有償使用。

  第九章學校負債管理

  第五十七條負債是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第五十八條借入款是指學校因借貸行為而形成的負債,指學校向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其他部門借入的資金,主要用於基本建設專案、科技開發、校辦產業週轉等。

  第五十九條學校因事業發展需要借入款項時,應堅持謹慎原則,嚴格控制借款規模,事先制訂詳細的借款計劃和還款計劃,必須經過學校最高決策機構研究決定。同時要加強對借入款項的管理,確保其按規定的用途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保證借入款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學校任何單位未經學校批准不得向金融機構和外單位借款,不得向社會公眾集資,不得給所屬企業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不得將銀行帳戶或營業執照轉借他人或變相轉借他人。

  第六十條應付及暫存款項是指學校因未及時與對方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而形成的一種負債。

  學校各單位應加強對應付及暫存款項的管理,指定專人管理,保證及時清理和結算。

  第六十一條應繳款項是指學校按照有關規定上繳財政、稅務及主管部門的各類款項。

  學校各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各類應繳學校的款項,不得無故拖欠。

  第六十二條代管款項是指學校接受委託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代管款項主要內容包括黨費、團費、工會會費、掛靠學校管理的各類專業協會、會議費等。代管款項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不屬於學校,但應將有關經費管理辦法報財務處備案,並作為核算的依據。學校財務因履行管理工作,徵得委託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第十章學校內部財務清算

  第六十三條學校內部機構經學校批准發生劃、轉、撤、並時,應當進行內部財務清算。

  內部機構進行財務清算時,學校應成立清算工作小組,對被清算單位的財務、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核實各項財產、債權和債務帳目,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方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等工作,並妥善處理好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四條被劃轉、撤併的內部機構財務清算結束後,經校財務處和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查後呈報校長審批,分別按照下列辦法進行處理。

  1、因隸屬關係改變,成建制劃轉的內部機構,其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2、撤消的內部機構,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上,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由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財務處和裝置處共同研究處理辦法。債權的追索原則上由原機構負責人和經辦人負責。

  3、合併的內部機構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財務處和裝置處按規定進行調配。

  第十一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五條財務報告是反映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六十六條學校財務部門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專用基金變動情況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六十七條學校應建立健全二級核算單位財務報告制度。對實行二級核算的單位應按照行業會計制度規定和校財務處的要求,定期向學校財務處和審計法規處報送財務報告,並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財務、審計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其真實性進行檢查,以保證真實、完整地反映各單位的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情況。

  第六十八條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分析內容包括學校事業發展的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狀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餘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專用基金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九條財務分析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經費支出與公用經費支出佔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生均費用支出增減率等。

  學校二級財務機構的財務分析指標體系,由校財務處統一設定和修訂,以便於分析、考核校內各單位的財務管理狀況。

  第十二章學校內部財務監督

  第七十條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學校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並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制度。全校各單位必須接受學校財務處和審計法規處的財務監督。

  第七十一條學校的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三種形式,具體要求:

  建立健全各級經濟責任制、對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實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對二級會計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財務審計。

  建立健全校各財務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稽核制度。

  對學校二級會計機構和學校投資控股企業實行會計委派制。

  對重要的財務會計崗位實行定期輪崗制度。

  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向金融機構借貸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均應經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

  根據校務公開的原則,定期在有關會議上通報學校財務狀況和預、決算情況。

  對會計資料不定期進行內部審計。

  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

  支援財會人員依法履行其職責和依法行使財務監督權,維護其正當權益。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責任人追究其領導責任。

  幼兒園支出管理制度3

  為規範財務管理,切實把經費收好、管好、用好,根據縣教育局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的方針、政策、制度,確保各項財務收支業務合理、合法、合規。

  二、真實、準確和完整地反映財務收支情況,按月編制財務報表,並接受監督和檢查。

  三、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各項專用資金,繳納各種稅金和有關費用。

  四、按規定使用各種票據,嚴禁使用“白條憑證”和。

  五、不屬於本單位的經濟往來,不得在本單位的銀行賬戶開支。

  不準租借銀行賬戶、支票、公章等。

  六、嚴格執行現金庫存限額,現金使用範圍,現金髮放手續的規定,不得賬外設賬。嚴禁現金坐支、套取現金,嚴禁設立小金庫。

  七、本單位的現金收付,除發給職工的工資、津貼、勞酬費、獎勵費、差旅費以及支票起點以下的零星現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經濟往來,都必須透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不得直接以現金支付。

  八、嚴格現金收付手續,堅持“賬錢分管”的原則,指定專職或兼職出納人員辦理。建立現金日記賬,逐筆登記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九、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具有崗位證書的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調動工作因故離職的,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好交接手續前,不得離職。

  十、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印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十一、嚴格憑證審批手續,報銷憑證須由經辦人簽字或蓋章,經領導審批後方可報銷,重大開支須報學校行政討論決定。

  十二、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對本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由會計人員按要求保管。

  幼兒園支出管理制度4

  1、認真貫徹和執行黨和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法令,執行和宣傳《會計法》,嚴守財政法規、財經紀律,保護國家資產安全。

  2、收費管理要做到“四統一”即:統一根據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收取;統一持收費許可證收費;統一使用財政收費收據;統一由幼兒園財務處收取,入幼兒園行政大帳。

  3、嚴格執行審批報銷手續,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每一筆經濟業務發生後,要辦理經辦人、證明人、核定人、審批人簽名手續,與業務相關的單據、材料出入庫手續、工程預決算表、購件清單、工時統計表等所有相關原始資料都要附後。

  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新頒佈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及財務制度,認真稽核原始憑證,正確運用會計科目,掌握各項費用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對各項開支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稽核,對於不合規定或手續不全的,有權拒付。非正式發票或非行政事業單位收據均不予報銷。

  5、單位所有收支都要在當年預算中反映。編制預算要本著“收入打足,支出打足,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各項收入支出都必須在核定的預算內節約使用,如在預算執行中要調整預算,需經領導同意,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

  6、真實、準確和完整地反映財務收支情況,按規定結帳,編制會計報表,定期進行財務分析,並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做到帳表相符,數字真實,內容完整,報送及時。年底做好財務決算工作。

  7、定期督促保管清查盤點財產物資,對固定資產的修理、存放地點更換要及時調整,固定資產出借、出租必須由領導審批,對超過使用年限和損壞的固定資產須經單位領導批准後才能報廢登出,大件固定資產報廢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

  8、加強現金管理,不得坐“支”和套取現金,加強支票管理,不準租借銀行賬戶、支票、公章和。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印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全部印章。出納會計各盡其職,互相制約,做到日清月結,賬賬相符,帳物相符。

  9、財務處必須定期收集會計檔案,審查核對,整理立卷,編制目錄,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同時對會計檔案的全面性和真實性負責,銷燬會計檔案必須編制銷燬清單,由上級財務部門審批後,共同派人監銷。對未清債權債務和需永久儲存的資料,應當抽出另行立卷。嚴格保密制度,做到防潮、防爛、防毀損。

  10、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具有崗位證書的財務人員,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調動或因故離職的,必須按規定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好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

  幼兒園支出管理制度5

  一、收支管理制度

  1、設兼職會計、出納管理幼兒園收支事務,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幼兒園所有的收費專案,所有收費均開具幼兒園收據。

  2、報銷手續必須健全,原始發票必須具有名稱、填制日期、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大小寫必須相符,開票人簽字。原始發票內容如不能反映詳細情況的,需附件說明。報銷單據必須有經手人及驗收人簽署,方可由會計稽核,園長簽字同意後報支。

  二、票證管理制度

  1、所有收費票據和內部結算憑證全部由會計保管。

  2、各種票據使用前必須實行登記備案,票據必須加蓋幼兒園公章。

  3、票據開票人開票收費時,相關專案內容必須填寫完整,字跡清楚,大小寫金額必須一致,收款人應簽字或蓋章。記帳聯應定期向會計繳銷,票據使用完畢後,存根聯繳交會計,並領取新的票據。

  4、建立財務會計檔案資料保管制度,有關業務歸檔後須編制清冊,專人保管。

  三、財產物資管理制度

  1、經濟業務發生以後必須立即記賬,做到記載及時、賬目清楚、賬實相符。園內各種財產都要登記造冊,貴重物品要有專人負責保管,對自然損壞的物品做到定期維修或者核銷,對人為的不合理損壞物品應追究責任,並按制度賠償;

  2、隨時反映財產物資收入、發出和結存情況,財產物資收發手續齊全,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有接收人驗證證明。

  3、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財產清點制度,對財產物資的管理實行永續盤存的方法。

  4、管理人員要定期、不定期地到各班檢查掌握物資使用情況,避免積壓與浪費,原則上每月按班級發放一次日用品、學習用品,在節約的基礎上保證各項供應工作;

  4、幼兒園的一切財產物品外借,必須經園長同意後向保管員借取。借用必須登記。如有損壞或遺失,借用人員負責修理或照價賠償。

  4、對財產物資進行科學編號和存放,便於清查、保管。

  四、財務相關人員職責

  1、會計員職責

  (1)、貫徹執行會計法和財務工作方針政策,為教育教學服務。

  (2)、工作認真細緻,帳目清楚,手續完備,日清月結,按時完善報帳手續。

  (3)、認真履行監督職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向有關領導反映,堅持勤儉辦園的方針,精打細算,協助園長搞好學期和年度預算,合理安排經費,計劃開支。

  2、出納員職責

  (1)、認真做好往來帳目登記,做好現金收支工作。

  (2)、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結,手續齊備。

  (3)、每月及時統計幼兒出勤天數及職工出勤天數。及時收結幼兒各項費用,

  (4)、堅持原則,發票必須有經手人、驗收人、領導簽名方能報銷。

  3、保管員職責

  (1)、對全園的財產全面管理,做到隨時收驗、入庫、分類保管,存放地點清楚明確,做到心中有數,每半年清點一次,帳物相符。

  (2)、新購入物品憑發票入帳,領用或借出物品手續齊全,領用人和借用人必須簽名或蓋章。

  (3)、嚴格做好三防(防盜、防火、防潮)工作,保證物品的安全、衛生、整潔,杜絕黴爛變質,做到手勤、腳勤。

  (4)、做好開學前的物品準備工作,對各班財產進行清點,做到有計劃供應、學期末對財產進行一次核對,生活用品做到日清月結。

  (5)、及時供應所需物品,對園裡的物品,做到有數有帳,發現丟失和損壞及時追查。

  4、採購員職責

  (1)、按食譜要求有計劃地配合食堂,及時採購好所需物品,做到價廉物美。

  (2)、關心集體利益、儘量做少花錢、多辦事,節約開支,減少浪費,執行物品驗收制度,嚴禁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

  (3)、配合制訂好食譜。

  (4)、負責採購幼兒園日常所需一切用品。

  幼兒園支出管理制度6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法令,執行和宣傳“會計法”,維護財政法規、財經紀律,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

  2、編制和執行學校的各項財務計劃,擬定學校具體財務管理制度(方法),做好記帳、算帳、報帳工作。

  3、堅持“量入而出、收支平衡”原則,精打細算,厲行節約,合理分配,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4、學校的經濟活動由單位法人代表負責,財務人員協助校長管理學校日常財務工作。

  5、學校財務工作係指學校行政及工會的工作,學校財務人員在上級財務部門的領導下,統一處理各項財務工作。

  6、根據財務監督制度的需要,設定會計、出納財產管理員崗位。

  7、會計人員要做好學校財務預、決算工作,準確做好學校帳務、結算上報工作,做到帳實相符、帳帳相符、帳表相符、表表相符,認真執行會計崗位責任制所規定的各項職責。

  8、學校出納人員要認真管理好學校的現金、票據、保險箱。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及報銷手續,認真履行出納崗位制度所規定的各項職責。

  9、財務人員應當認真做好學校各項資金的管理工作。認真稽核學校的各項財務收支憑證,各種憑證內容必須填寫完整。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受理不符合財務規定的業務,不做假帳,不設帳外帳,不設小金庫。

  10、做好財務檔案工作,未經領導同意不得向外人提供、傳閱、影印會計資料,妥善保管各種財務會計資料。

  11、認真執行財產管理制度,並制定本單位財產管理辦法,不擅自購買控購商品,執行政府採購制度。

  12、在財務會計工作方面取得顯著成績者、在維護財務制度或財經紀律有成績者、在財務管理理論有創見並促進學校財經工作管理者、在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止損失浪費有成績者由學校及上級部門給予獎勵。

  13、不遵守財務制度,工作失職,造成學校經濟或其它損失者,由學校及上級部門給予懲處。

  幼兒園支出管理制度7

  1、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法令,執行和宣傳“會計法”,維護財政法規、財經紀律,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

  2、 編制和執行學校的各項財務計劃,擬定學校具體財務管理制度(方法),做好記帳、算帳、報帳工作。

  3、 堅持“量入而出、收支平衡”原則,精打細算,厲行節約,合理分配,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4、 學校的經濟活動由單位法人代表負責,財務人員協助校長管理學校日常財務工作。

  5、 學校財務工作係指學校行政及工會的工作,學校財務人員在上級財務部門的領導下,統一處理各項財務工作。

  6、 根據財務監督制度的需要,設定會計、出納財產管理員崗位。

  7、 會計人員要做好學校財務預、決算工作,準確做好學校帳務、結算上報工作,做到帳實相符、帳帳相符、帳表相符、表表相符,認真執行會計崗位責任制所規定的各項職責。

  8、 學校出納人員要認真管理好學校的現金、票據、保險箱。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及報銷手續,認真履行出納崗位制度所規定的各項職責。

  9、 財務人員應當認真做好學校各項資金的管理工作。認真稽核學校的各項財務收支憑證,各種憑證內容必須填寫完整。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受理不符合財務規定的業務,不做假帳,不設帳外帳,不設小金庫。

  10、 做好財務檔案工作,未經領導同意不得向外人提供、傳閱、影印會計資料,妥善保管各種財務會計資料。

  11、 認真執行財產管理制度,並制定本單位財產管理辦法,不擅自購買控購商品,執行政府採購制度。

  12、 在財務會計工作方面取得顯著成績者、在維護財務制度或財經紀律有成績者、在財務管理理論有創見並促進學校財經工作管理者、在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止損失浪費有成績者由學校及上級部門給予獎勵。

  13、 不遵守財務制度,工作失職,造成學校經濟或其它損失者,由學校及上級部門給予懲處。

  幼兒園支出管理制度8

  為本園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效益,促進幼教事業的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會計法》等國家有關法規,結合幼兒園自身特點,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幼兒園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園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幼兒園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合理編制園內經費預算,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幼兒園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幼兒園財務狀況。

  一、關於財務管理體制

  1、園長要對本單位的財務工作全面負責。

  2、單獨設定財務機構的幼兒園,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體制。幼兒園財務活動在園長的領導下,由上級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沒有單獨設定財務機構的幼兒園,實行“集中管理,分園核算”的體制。園內設會計、出納各一名,記流水帳,在園長領導下,管理園內財務活動,統一向中心財務機構報帳。

  3、幼兒園財務人員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有權要求本單位有關部門、人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有權參與本單位經費編制計劃、簽訂經濟合同等有關財務活動,有權監督、檢查本單位有關財務收支、資金使用及財產保管等情況。

  二、單位預算管理

  幼兒園應本著“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每學期的經費預算。

  1、編制方法:

  收入預算:應考慮幼兒園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根據幼兒園本身財力可能、幼兒園正常教育活動和發展計劃,妥善安排其他各項必需支出。

  2、預算編制的審批:

  每學期初各幼兒園園務領導小組成員商討透過將本學期的經費預算情況作詳細安排。(人員工資,大型維修及裝置,日常開支),報上級財務主管部門稽核批覆並備案。重大事件需調整預算經透過園務領導小組討論並上報批准。

  三、收入管理

  1、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撥入預算經費,如:工資等),事業收入,其他收入(捐資助學、固定資產出租、利息、興趣班收入等)。直屬園的捐資助學費應統一使用教育局收據開具,款項解入教育局帳戶經申請批准後方可使用。

  2、各園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並使用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幼兒園收入帳戶,統一管理,統一使用。

  四、支出管理

  1、幼兒園支出是指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內容包括: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公務費、修繕費、業務費、裝置費、其他費用等。

  2、幼兒園支出應嚴格執行國家財務規章制度及上級主管部門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另附),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幼兒園結合本園情況規定,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按預算正常執行,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

  對於大型的維修及裝置購置應預先經園務小組協商簽字,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備案方可支出執行。

  幼兒園應加強工程專案的預算,把好質量管理等環節,防範決策失誤等有關舞弊行為。工程結束後,報請審計部門審定,工程款項由局與施工單位核算。

  對於因種種原因需暫時凍結的資金應在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解凍之後方可使用,不得擅自提前使用。

  五、資產管理

  幼兒園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等。

  1、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及應收、暫付款、借款、存款等。

  幼兒園應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的內部管理控制制度。

  ①對貨幣資金收支保管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准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相互制約,確保貨幣資金的安全。

  ②審批人應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准制度的規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

  ③幼兒園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按照提交用款申請、支付審批,支付複核,辦理支付等程式執行。會計、出納應按簽字齊全、票據規範、支出合理等認真複核後方可辦理支付手續。

  ④單位對於重要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中決策和審批,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單價滿1000元或一次性支出滿2000元的裝置或維修專案)。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範貪,侵佔,挪用貨幣資金的行為。

  ⑤對於大額的支出應使用轉帳支票,不得以現金直接支付。

  ⑥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於直接支付單位自身的支出。

  ⑦單位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准程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⑧單位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帳,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帳外設帳,嚴禁收款不入帳。

  2、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裝置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幼兒園應根據: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裝置、一般裝置、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結合本園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目錄。

  幼兒園應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些全面的清查盤點,一般的報廢、轉讓經園務領導小組批准後核銷,大型、貴重的裝置應經過有關部門鑑定,報主管部門批准後核銷。

  六、代管款管理

  幼兒園的代管款包括代辦費,伙食費。幼兒園應對代辦費、伙食費進行獨立核算。

  1、代辦費:幼兒園應嚴格按有關教育局規定收取代辦費金額,並嚴格控制代辦費的支出專案,嚴禁支列無關的費用,代辦費應每學期結算支出明細,向家長公佈、清退餘款。

  2、伙食費:幼兒園應按標準收取幼兒伙食費。支出幼兒一餐兩點、淨水、餐後水果及食堂使用的水電煤氣費等其他成本。

  應根據制定的帶量食譜採購每日食品,嚴格控制採購的量。

  不得在幼兒伙食費中列支無關的內容。

  教師伙食應與幼兒伙食嚴格分開,單獨建帳,保證幼兒伙食專款專用,嚴禁擠佔幼兒伙食費。

  食堂應建立物品進庫、出庫、每日過秤記錄,每月進行盤庫。

  幼兒園應建立公示制度。每日公佈購菜明細,每月公佈伙食費使用明細及庫存情況,接受家長監督。

  七、財務清算

  幼兒園發生劃轉、撤併或園長、主管會計離任、外調時,應進行幼兒園財務清算。在上級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對園內的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做好移交,接收的交接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遺留問題。

  八、財務報告

  1、各幼兒園應根據每月經費的作用情況,編制月財務報表,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對於一些財務變動情況及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應附說明,對於存在的問題應提出改進措施。

  2、學期末應對本學期收支情況進行財務分析,包括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及大型維修、裝置支出佔事業支出的比率,並與制定的預算作對應比較。

  九、財務監督

  1、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幼兒園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各幼兒園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並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制度。

  2、幼兒園的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三種形式,各園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的經濟活動不同的監督方式。

  3、幼兒園的財務人員有權按《會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4、中心會計定期對所轄幼兒園進行財務指導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整改,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

  幼兒園支出管理制度9

  為了加強財務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益,確保資金運用,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訂以下制度:

  一、購買教育材料,必須由教師制訂計劃、由年級組長填好購物清單交園辦。凡購買辦公用品和日常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等,先報總務,由總務統一填寫購貨清單,經園領導批准後方可購買,必須由專人驗收,統一保管並建帳,辦理領用手續。

  二、各種原始憑證的報銷,必須由經辦人簽字,然後由園長、財務稽核或驗證人簽字後,方可報銷。

  三、對於報銷的原始憑證,財務人員必須認真稽核,發票是否合法,內容是否真實,大寫與小寫金額是否一致。

  四、100元以下使用現金,超過100元必須使用轉帳支票,使用前由經辦人填寫付款申請單,寫明對方單位全稱,購物名稱,金額數,經園長同意後才可領取轉帳支票或匯票。

  五、教職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費,按有關規定限額。出差人員填制好報銷單憑證,由財務人員稽核,經園長審批後方可報銷。

  六、經常核對現金日記帳、銀行日記帳、帳簿記錄,根據業務發生需要,不定期地進行核對,發現差錯,查明原因及時糾正。

  七、印簽章分人保管,下班前認真仔細檢查箱門是否關好,必須上鎖加密碼。

  八、現金收入必須及時送存銀行,做到不坐支,不得設立“小金庫”。

  九、專控物品,上報主管部門,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採購。

  幼兒園支出管理制度10

  一、為規範教育收費行為,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亂收費,學校決定在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是學校透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佈收費專案,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便於社會監督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收費政策,保護學生及其家長自身合法權益的制度。

  三、凡上級規定的教育收費,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範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都應進行公示。

  四、學校在校內透過公示欄,公示牌等方式,向學生公示收費專案,收費標準等內容,學校在開學時或學期結束後,向學生家長報告本學期學校收費情況,讓學生家長了解學校的實際收費與規定的收費是否一致。

  五、在學校校內設立的公示欄,公示牌,要儘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型端正,實用規範。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要及時更換,維修或重新整理。

  六、收費公示的內容,事前必須經過縣教育行政部門的稽核,公示收費的內容,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專案,標準及範圍等,禁止將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專案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透過公示

  七、遇有政策調整或其它情況變化時,學校要及時更新公示的有關內容,學校要主動,及時向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教育收費政策資訊的溝通工作,並做好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的更新維護工作。

  八、學校要加強對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學校要進行相關責任追究。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