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計劃生育證明的範文

深圳計劃生育證明的範文

  我委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計劃生育證明管理的通知》,對計劃生育證明及辦證程式進行統一,深圳計劃生育證明。為進一步規範管理,現對各項證明辦理要求進行補充及調整:

  一、計劃生育服務證

  (一)人戶分離辦證。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時,對辦證人戶籍地與現居住地不在同一社群工作站的,戶籍地社群工作站在辦理服務證時應與現居住地社群工作站聯絡,由現居住地社群工作站列印育齡婦女資訊卡後傳真給戶籍地社群工作站。辦證人未在現居住地建卡的,戶籍地社群工作站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發證資訊反饋給現居住地,現居住地應及時進行資訊錄入。

  (二)一胎生育登記。深圳市戶籍育齡婦女(含男方戶籍在深圳,女方戶籍在省外的在深圳申請辦理服務證)已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懷孕第一胎時,可持計劃生育服務證到現居住地社群工作站進行登記一胎生育登記並列印孕檢計劃生育證明。育齡婦女懷孕前未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的,戶籍地社群工作站應予以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並進行一胎生育登記和列印孕檢計劃生育證明。

  (三)更換服務證。持證人戶口在本市發生遷移(含男方戶籍在深圳,女方戶籍在省外的在深圳辦理服務證,男方戶口發生遷移)後,應更換服務證,計劃生育證明《深圳計劃生育證明》。現發證部門應與原發證部門聯絡,對於當事人在原發證部門申請服務證時已經提交相關材料並建卡的,原發證部門應列印育齡婦女資訊卡並傳真給現發證部門,當事人提供近3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查環查孕證明,填寫“計劃生育服務證登記表”即可辦理服務證。對於原發證部門沒有核實材料或建卡的,發證部門應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材料按正常程式申請。

  二、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

  (一)調動人員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

  對超生的調動人員,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對生育第一胎子女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調動人員,在辦理調動計生證明時提供非婚生育子女的'父母雙方的結婚證或離婚證,否則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

  (二)出生入戶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在所需材料中增加小孩《出生醫學證明》。

  (三)隨遷入戶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如符合政策生育一孩,無生育證且女方戶口在深圳的,還需提供計劃生育服務證;如女方戶口在深圳市外的,還需提供女方戶籍地村(居)委和鄉鎮(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四)戶籍人員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辦理孕期檢查和接生證明的,擬生育一胎的還需提供一胎生育登記服務證,擬再生育一胎的還需提供已進行再生育一胎登記的服務證及再生育一個子女審批表。

  (五)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所需材料第一項為:流動人口育齡婦女辦理計生證明時應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計劃生育服務證》。其他辦證人員提供全家戶口本。

  三、檔案處理

  調動、出生入戶和隨遷入戶計劃生育證明的歸檔材料為長期儲存,其它計劃生育證明歸檔材料儲存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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