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證明的寫法及辦理程式

計劃生育證明的寫法及辦理程式

  計劃生育證明的寫法及辦理程式

  一、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程式

  (一)辦證條件

  離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擬異地居住30日以上,年齡在18週歲至49週歲之間,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的公民。

  (二)辦證機構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

  (三)辦證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2、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4、已生育子女的,應提交由施術單位或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情況證明;違法生育的,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

  二、計劃生育證明的寫法

  計劃生育證明

  茲有 (性別: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屬於(未婚、初婚、再婚、離婚、喪偶)。

  配偶姓名: (性別: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子女姓名:

  ① (性別: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出生證號: ,準生證號: ;

  ② (性別: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出生證號: ,準生證號: 。

  特此證明。

  負責人簽字:

  單位名稱:

  (蓋章)

  年 月 日

  單位詳細地址: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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