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動化管理制度

公司自動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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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適用範圍

  為使電網排程自動化(以下簡稱自動化系統)系統穩定、可靠地執行,加強自動化專業的行業管理,確保電網安全、優質、經濟執行提供準確的資訊和有效手段,提高自動化執行管理水平,特指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電網排程自動化系統的組成及其裝置的執行管理、檢修管理、技術管理和資料傳輸通道的管理等,並規定了排程自動化系統執行管理和維護的職責分工和執行考核考評管理辦法。適用於市供電有限公司自動化專業管理和建設。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規範性規程和規定:

  dl/t516-20xx 電力網排程自動化系統執行管理規程

  dl 408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dl/t410 電工測量變送器執行管理規程

  dl/t630 交流取樣遠動終端技術條件

  dl/t5003 電力系統排程自動化設計技術規程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4號)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5號) 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

  閩電調[20xx]366號 福建省電力排程自動化系統執行管理規程

  榕電業調[20xx]310號 福州電網排程自動化系統執行管理規程

  3 總則

  3.1電力排程自動化系統(以下簡稱自動化系統)是電力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執行和電力市場運營的基礎設施,是提高電力系統執行水平的重要技術手段。

  3.2 自動化系統是系統工程,由主站系統、子站裝置和資料傳輸通道等構成。

  3.3主站的主要系統包括:

  資料採集與監控系統(scada)主站系統;

  能量管理系統(pas、avc)主站系統;

  排程管理系統(oms);

  電力排程專用資料網路主站系統;

  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主站系統(防病毒中心及安全防護裝置);

  主站系統相關輔助系統包含gps衛星時鐘、遠動通道檢測和配線櫃、自動化裝置專用ups電源及其它相關裝置。

  3.4子站的主要自動化裝置包括:

  遠動終端裝置(rtu)及相關裝置(包括調變解調器、電源裝置、連線電纜、屏櫃、防雷裝置等);

  廠站端計算機監控系統、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只含遠動部分)及其相關裝置;

  遠動專用變送器、輸入和輸出迴路的專用電纜及其屏櫃,與遠動資訊採集有關的交流取樣等測控單元;

  電力排程資料網路裝置(路由器、通訊介面裝置、交換機或集線器、安全防護裝置等)及其連線電纜,自動化裝置到通訊裝置配線架端子間的專用通訊電纜;

  自動化裝置通道防雷保護器;

  自動化裝置專用的電源裝置及其連線電纜;

  子站裝置間及其到通訊裝置配線架端子間的專用連線電纜;

  與保護裝置、站內監控系統、資料通訊系統等介面。

  3.5 自動化系統中採用的各種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必須符合省網規定的通訊規約及介面技術條件,應取得國家有資質的電力裝置檢測部門頒發的質量檢測合格證後方可使用。

  3.6 自動化系統中採用的各種軟、硬體和技術配置引數的管理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安全保密規定的要求。

  3.7排程自動化資訊的管理包括:資訊採集處理規範化、資訊傳輸規範化、資訊監視常態化,確保自動化資訊的正確和不間斷。

  3.8凡新建的廠站(含電網35kv以上變電站)均應安裝遠動分站,並將自動化資訊送往排程主站,否則不予併網。

  3.9自動化系統的建設要做到主站、分站協調發展。排程所應加強自動化基礎工作,確保自動化資訊與一次裝置同步投產,確保自動化系統投入執行後一年內,達到部頒實用化標準。

  4 管理職責

  4.1排程自動化是為電網排程服務的技術密集型班組,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層實施,分工負責的原則,電網排程所(簡稱縣調)是排程自動化專業歸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全網自動化執行管理職責,對全網排程自動化系統實行專業管理。其主要職責包括:

  4.1.1 排程自動化班組負責自動化系統的執行管理和技術、業務的指導工作。

  4.1.2貫徹上級頒發的各項規程、規定、標準、規範等檔案。結合具體情況編制自動化系統的執行、檢驗規程、技術管理規定。

  4.1.3參加審查所轄範圍內的自動化系統的規劃和設計審查,負責所轄範圍內新建、擴建、技改自動化工程及新裝置的驗收。

  4.1.4監督(或負責)所轄範圍內自動化裝置與廠、站一次裝置同步投入執行工作。

  4.1.5負責所轄範圍內自動化裝置的執行管理、裝置維護、裝置故障處理、檢修等申請彙報工作。

  4.1.6負責所轄範圍內的自動化系統及裝置的執行情況的統計和分析,並定期上報省調、福州地調。

  4.1.7參加所轄範圍內自動化系統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並及時上報。

  4.1.8編制和稽核所轄範圍內自動化裝置的年度定檢計劃、臨檢申請、編制排程自動化系統技術改造和大修計劃。

  4.1.9組織或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所轄範圍內自動化系統的考核,評比和專業人員的經驗交流、技術培訓等工作。

  4.1.10負責排程二次系統執行安全防護工作。

  4.1.11參與省調、福州地調範圍內自動化系統的實用化驗收及複查工作。

  4.1.12保證排程自動化系統向省調、福州地調傳送電網有關執行資訊的正確性和可靠性。

  5 執行管理

  5.1執行管理制度要求

  5.1.1應制定相應的自動化系統的執行管理制度。內容應包括:執行值班和交接班、機房管理、缺陷管理、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等。

  5.1.2應建立電網或自動化系統異常情況下的操作規定和緊急處理措施。

  5.1.3應建立自動化系統與其它計算機系統聯網方案審查制度,確保排程自動化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1.4投入執行的自動化系統和裝置均應明確專責維護人員(可按系統、軟體、硬體等分工)建立完善的崗位責任制。

  5.2執行管理人員要求

  5.2.1 排程自動化班組人員設定要求

  5.2.1.2投入執行的裝置應明確專責維護人員,建立完善的崗位責任制。

  5.2.1.3應設自動化執行值班人員,負責管轄範圍內自動化系統和裝置的日常執行工作;

  5.2.1.4 應用軟體(pas)功能,應設軟體專責管理員,負責應用軟體的日常維護工作;

  5.2.1.5無功電壓控制(avc)功能投入實際應用的,應設avc專責管理人員,負責avc功能的除錯、執行維護管理及統計分析等工作;

  5.2.1.6在設定各類人員時應考慮交叉互備,滿足各系統執行維護需要。

  5.2.2執行維護、值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及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脫離崗位半年以上者上崗前應重新進行考核。新裝置投運前,必須對執行值班人員和專責維護人員進行技術培訓、現場交底和技術考核。

  5.2.3所有自動化專職人員名單應按要求上報省調自動化管理部門。

  5.2.4 根據全年生產計劃及實際情況,制定出年度培訓計劃、月培訓計劃,並嚴格執行。

  5.2.5 根據班員的'文化、技術素質,由班組長或技術人員每月開展一次技術學習及技術問答活動。

  5.2.6 組織學習有關規章制度和專業技術知識,以及先進檢修、試驗方法,熟悉裝置技術引數、結構性質、使用方法及執行情況,以提高對裝置故障的判斷、處理能力。

  5.2.7 自動化專業人員應具備大專及以上文化水平,並保持相對穩定。

  5.2.8 實行上崗考核制度:

  5.2.9 自動化執行維護人員均須經上崗考核後,方可上崗。

  5.2.10 上崗考核內容可根據有關規程、規範及自動化專業技術知識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按崗位職責、專業設定等情況制定

  5.3自動化系統和裝置執行維護要求:

  5.3.1 投入系統正式執行的自動化裝置由自動化班組統一管理,未經自動化值班人員同意,不得無故停運。

  5.3.2自動化裝置的執行應符合裝置環境條件要求,保持自動化系統裝置機房和周圍環境的整潔。

  5.3.3 在自動化系統操作、故障處理、測試時,不得進行值班人員交接班。

  5.3.4 投入系統執行的自動化裝置由自動化人員統一管理,未經自動化人員同意,不得無故停用。

  5.3.5自動化班組應建立日常執行巡視制度,對所有管轄裝置應於固定週期內巡視完畢,並列入日常工作考核。

  5.3.6自動化主站和子站系統進行執行維護時,若會影響到自動化資訊時,應提前通知排程值班員及變電站監控中心執行值班員,獲得准許並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進行;若影響向省調、福州地調傳送的電網執行資訊的,應上報上級排程自動化值班人員,獲得准許並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進行。

  5.3.7排程自動化裝置執行維護的職責應保證裝置的正常執行及資訊的完整性和正確性。自動化班組人員應定期對自動化系統和裝置進行巡視、檢查、測試和記錄,定期核對自動化資訊的準確性,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做好記錄並按有關規定要求進行彙報。

  5.3.8自動化裝置定期核對、測試(傳動試驗)的主要內容包括:遙測的準確性,遙信、遙控、遙調的正確性,主備通道切換,通訊網路測試,標準時鐘的校對,ups蓄電池的充放電等,並做好巡檢記錄。

  5.3.9自動化人員應定期巡視子站自動化裝置執行情況,做好記錄;發現故障或接到裝置故障通知後,應立即進行處理。事後應詳細記錄故障現象、原因及處理過程,必要時寫出分析報告,並報相關部門。

  5.3.10 子站應建立裝置臺帳、執行日誌、裝置缺陷、測試資料等記錄。每月做好執行統計和分析,按時填報遠動裝置執行統計月報等。電網發生事故後,自動化專業人員應認真檢查自動化系統對事故的反應是否正確,應進行詳細記錄並做出結論。

  5.3.11由於一次系統的變更(如廠、站裝置的增減、主結線變更、互感器變比改變等)需修改相應畫面、資料庫等內容,應以經公司生技部批准後的書面通知單為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5.3.12值班排程員、變電站監控中心值班員及巡操班人員發現自動化系統資訊有誤或系統執行不正常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自動化人員進行處理,並做好相關記錄。

  5.3.13排程管轄範圍內的自動化遙測、遙信考核點和監視點,關口總加及計算點設定,資訊轉發,計算機通訊網路聯結方案的制定和變更,由我司排程負責,並以檔案形式下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動。

  5.3.14未經排程自動化管理部門同意,不得在子站裝置及可能影響自動化裝置執行的二次迴路上工作和操作,但按規定由執行人員操作的開關、按鈕及保險器等不在此限。

  5.3.15為保證自動化系統正常維護和及時排除故障,自動化班組應配備自動化專用的儀器、儀表、工具(膝上型電腦)及適當的備品備件。

  5.3.16自動化子站裝置中的各類儀表、交流取樣測控裝置等須按國家有關標準的檢驗規定進行檢定,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不得在電網中執行。

  5.3.17 執行中的自動化系統、裝置、資料網路配置、軟體、資料庫等需做重大修改,必須經過技術論證,提出書面改進方案,經部門領導批准,確認後方可實施。改進後的裝置和軟體應經過3-6月的試執行,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執行。

  5.3.18 凡投入avc執行的變電站,必須保證其裝置的正常投入,除緊急情況外,未經排程許可不得將投入執行的avc功能擅自退出執行或修改引數。

  5.3.19自動化裝置若遇緊急情況,可先退出執行進行處理。事後應對裝置退出執行的原因、時間及處理過程予以記錄並及時上報部門領導、公司領導、當班排程值班員和變電站當班執行值班員。

  5.4裝置投運和退役管理

  5.4.1 子站向排程傳輸自動化實時資訊內容執行dl/t5003和相關排程執行的要求及規定。

  5.4.2新建廠站自動化裝置應保證與一次系統同時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5.4.3新研製的產品(裝置),必須經過技術鑑定後方可投入試執行,試用期限為半年至1年;在試執行期間,建設管理部門應將有關接入申請、技術資料、功能技術規範、竣工驗收報告、投運裝置清單提供給排程自動化班組,經我司排程所書面批准後方能正式投入執行。

  5.4.4新建、技改、擴建變電站相關自動化系統的接入申請(包括排程資料網的開通,綜自至後臺機、排程主站的通道、規約等相關問題),由籌建部門提前5個工作日向我司排程自動化班組提出申請。申請批覆後,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廠站端與排程自動化主站的聯調。啟動前3日,籌建部門應向自動化班組書面提交新裝置接入自動化系統的驗收及檢測報告。

  5.4.5新型裝置投入執行前,必須對該裝置的維護人員、執行值班人員進行技術培訓、現場交底工作。

  5.4.6子站裝置不能滿足所轄排程機構的資訊需求時,應及時進行更新,並按裝置投退役管理進行。

  5.4.7子站裝置永久退出執行,應事先向排程自動化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5.4.8子站裝置投入執行前或永久退出執行,自動化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通訊部門以便安排接入或退出相應的通道。

  5.4.9 主站系統投入執行或永久退出執行,應履行相應的手續。

  5.5 自動化系統和裝置檢修管理

  5.5.1自動化系統和裝置檢修分為計劃檢修、臨時檢修和故障檢修。計劃檢修是指對其結構進行更改、軟硬體升級、大修等工作;臨時檢修是指對執行中出現的異常或缺陷進行處理的工作;故障檢修是指對其執行中出現影響系統正常執行的故障進行處理的工作。

  5.5.2 自動化系統和裝置的年度檢修計劃應與一次裝置的檢修計劃一同編制,由排程自動化班組上報,部門領導負責進行稽核和批覆。主站系統由自動化班組提出並報部門領導稽核批准。

  5.5.3子站裝置的計劃檢修由計劃檢修部門至少在2個工作日前提出書面申請(oms系統填報),報自動化班組批准後方可實施。

  5.5.4子站裝置的臨時檢修應在工作前4小時在排程管理系統(oms)填寫自動化系統裝置檢修申請單,報自動化人員,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5.5.5 子站裝置的檢修及停、服役申請單見附錄表1。

  5.5.6當一次裝置檢修影響到四遙功能的工作時,應在工作前2個工作日向排程自動化班組提出書面申請(oms系統填報),徵得自動化班組人員批准後,才能將相應的遙信訊號退出執行,並檢查相應的遙信、遙測、遙控、遙調二次迴路的正確性。一次裝置檢修完成後,應將相應的訊號恢復正常,並確保訊號的準確性,同時應通知排程自動化班組進行訊號的核對工作。

  5.5.7主站系統的計劃檢修由自動化班組至少在2個工作日前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其他部門會籤,並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進行。影響到傳送至省調、福州地調遠動資訊的,應提前2天(節假日順延)報上級排程自動化執行管理部門並經相關排程機構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進行。

  5.5.8主站系統的臨時檢修應在工作前4小時在排程管理系統(oms)填寫自動化系統裝置停運申請,經部門領導會籤,並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進行。必要時應經分管領導批准。如可能影響到向上級排程機構傳送的自動化資訊,應提前通知上級相關排程機構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進行。

  5.5.9 主站系統的故障處理,由自動化人員及時通知部門領導並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進行,必要時應經分管領導批准。

  5.5.10輸電線路檢修或通訊裝置檢修等影響排程自動化通道時,由通訊人員提出受影響的廠站通道名單,附在相應的停役申請單後,送主管部門審批。經領導批准後,通知當值自動化人員、當值排程員以及變電站(含巡檢站)執行值班員。當通道恢復時,也應及時通知當值自動化人員、當值排程員以及變電站(含巡檢站)執行值班員,以便自動化通道及時恢復執行。在影響到自動化通道期間,通調值班員應根據自動化通道恢復時間的長短及時通知變電執行值班員到相應無人值班變電站值班。

  5.5.11自動化班組應針對自動化系統和裝置可能出現的故障,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和處理流程,編制各種裝置的零部件備品定額,並據此在生產維護中,儲備必須的備件。

  5.6值班執行管理

  5.6.1 工作人員須嚴格按操作規定啟閉裝置,嚴禁帶電插拔裝置。

  5.6.2 嚴禁在裝置上安裝、執行各類遊戲軟體及非工作性軟體。

  5.6.3 非機房工作人員使用機房裝置須辦理機房工作票,經自動化班組人員許可後方可進行工作。

  5.6.4 對外來移動儲存介質應先按照《關於自動化實時監控系統計算機病毒防範工作的管理辦法》處理後,方能使用,平時注意對重要檔案和資料的備份工作。

  5.6.5 密切注意裝置執行狀態及環境狀態,遇到溫度過高(一般機房溫度保持在15℃-28℃,機房溼度保持在40%-75%),電壓不穩,系統有異常情況後應及時停機並檢查處理。

  5.6.6 應建立機房執行值班制度,對機房內的執行裝置按值班制度規定內容定時進行巡視檢查,並做好機房裝置巡視記錄卡。

  5.6.7 值班人員必須對排程自動化系統中資料伺服器、工作站、前置機及通訊櫃應定時、定期進行檢查、測試並做好維護記錄,發現異常現象及時處理並做好相應的處理記錄。

  5.6.8 值班人員應做好執行日誌、裝置缺陷和測試資料等維護記錄。

  5.6.9 電網發生事故後,值班人員必須認真檢查事件順序記錄及遙信狀態變化記錄,遙測異常記錄等,並檢查對事故的反應是否正確,詳細記錄並做出結論,並組織班員進行討論與分析。

  5.6.10 自動化人員應明確裝置分管範圍,明確責任,做好裝置的執行維護工作。

  5.7報表管理

  5.7.1排程自動化班組應建立自動化系統執行簡報和遠動系統執行情況統計表,按規定逐級上報。報表格式詳見附錄表2。

  5.7.2 自動化系統執行簡報及統計報表等應在每月3日前向福州地調、省調自動化組上報自動化上月執行月報;每年1月5日前上報上年的年報。報表專案包括主站排程自動化計算機系統和子站遠動系統月執行率、自動化遠動通道月執行率等。

  5.7.3自動化班組應編寫年度工作總結、次年工作計劃(裝置檢修計劃)及相關的執行情況年度統計表

  5.7.4自動化系統執行簡報及統計報表質量(缺報、漏報、遲報、統計不正確等)列入年度檢查和考核。

  5.7.5自動化班組應儲存二年自動化系統執行記錄和報表,以備實用化複查和年度檢查。

  6 檢驗管理

  6.1執行中和新安裝的自動化系統和裝置應按照相應檢驗規程或技術規定進行檢驗工作,裝置的檢驗分為三種:

  6.1.1 新安裝裝置的驗收檢驗;

  6.1.2 執行中裝置的定期檢驗和總準確度及功能核對;

  6.1.3 執行中裝置的補充檢驗;

  6.2自動化系統和裝置的安全防護按《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的要求進行。

  6.3執行中裝置的定期檢驗分為全部和部分檢驗,其檢驗週期和檢驗內容可根據各裝置的要求和實際執行狀況在相應的現場專用規程中規定。

  6.4 執行中自動化系統和裝置的補充檢驗分為經過改進的檢驗和執行中出現故障和異常後的檢驗。

  6.5定期檢驗主要內容:自動化系統可根據情況自定。子站裝置為功能檢驗和遙測精度、遙信、遙控、遙調功能及迴路等檢驗。

  6.6執行中遙測總準確度核對可採用參考計量表進行,當二者相對誤差超過精度要求時,應使用標準儀表接入測量回路進行測試,找出誤差原因,不允許就地調整、隨意調整裝置有關引數或修改係數。

  6.7與一次裝置相關的子站裝置(測控單元、電氣遙控和遙調回路等)的檢驗時間應儘可能結合一次裝置的檢修進行,並配合變壓器、輸電線路、斷路器、隔離開關的檢修,檢查相應的測量回路和測量準確度、訊號電纜及接線端子,並做遙信和遙控的聯動試驗。

  6.8裝置檢驗前應充分準備,如圖紙資料、備品備件、測試儀器、測試記錄、檢驗工具等均應齊備,明確檢驗的內容和要求,在批准的時間內完成檢驗工作。

  6.9在進行執行中自動化系統和裝置的檢驗工作時,必須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和專用檢驗規程的有關規定,確保人身、裝置的安全以及裝置的檢驗質量。

  6.10各類儀表、儀器和測試裝置應有專人管理,處於良好狀態,並按有關標準,按週期進行校驗。

  7 技術管理

  7.1資料管理

  7.1.1新安裝的自動化系統和裝置必須具備的技術資料:

  7.1.1.1設計單位提供安裝和除錯過程中已校對的設計資料(遠動訊號接入申請、竣工原理圖、竣工安裝圖、技術說明書、遠動資訊引數表、裝置和電纜清冊等);

  7.1.1.2製造廠家提供的技術資料(說明書、操作手冊、軟體備份、合格證明、質量檢驗證明和出廠試驗報告等);

  7.1.1.3 工程負責單位提供的工程資料(合同中的技術規範書、設計聯絡和工程協調會議紀要、工廠驗收報告、現場施工除錯方案、調整試驗報告、遙測資訊正確度和遙信資訊正確性及響應時間測試記錄等);

  7.1.2 執行中自動化系統和裝置應備有的技術資料:

  7.1.2.1 7.1.1條中所列的資料;

  7.1.2.2 裝置的專用檢驗規程,相關的執行管理規定、辦法;

  7.1.2.3 裝置投入試執行和正式執行的書面批准檔案;

  7.1.2.4試製或改進的自動化系統裝置經批准的試製報告或裝置改進報告;

  7.1.2.5 符合實際情況的現場安裝接線圖、原理圖、外部迴路接線圖、資訊表、測試記錄和遠動通道組織圖;

  7.1.2.6 各類裝置執行記錄(執行日記、現場檢測記錄、定檢和臨檢報告、故障缺陷和處理記錄、執行分析報告等);

  7.1.2.7相關部門間使用的變更通知單;

  7.1.2.8 軟體資料(程式框圖、軟體文字及說明書、軟體備份、軟體維護記錄薄等);

  7.1.3 軟體備份由專人管理,並制定管理制度。

  7.1.4執行資料、光和磁記錄介質等應由專人管理,應保持齊全、準確,建立技術資料目錄及借閱制度。

  7.2.資訊引數管理

  7.2.1 廠站資訊引數主要有:

  7.2.1.1 一次裝置編號的資訊名稱;

  7.2.1.2 電壓和電流互感器的變比;

  7.2.1.3 變送器或交流取樣的輸入/輸出範圍、計算出的遙測滿度值及量綱;

  7.2.1.4 遙測掃描週期和越閾值;

  7.2.1.5 遙信訊號的合/斷觸點、訊號觸點抗抖動的濾波時間設定值;

  7.2.1.6 事件順序記錄(soe)的選擇設定;

  7.2.1.7 廠站排程資料網路接入裝置和安全裝置的ip地址和資訊傳輸地址等;

  7.2.1.8 向有關排程傳輸資料的方式、通訊規約、資料序位表等引數;

  7.2.1.9 福建電力排程自動化相關的技術規範和技術標準中規定的引數。

  7.2.2 如果引數發生變化,相關部門應提前書面通知自動化班組。

  7.3透過計算機通訊傳輸的資料應帶有資料有效/無效等質量標誌。

  7.4 自動化系統的安全防護應執行國家、電力行協、電監委的有關規定。

  7.5 遙測的總準確度應不低與1.0級,及從變送器入口(交流取樣方式的應從交流取樣測控單元的入口)至排程顯示終端的中誤差以引用誤差表示的值不大於+1.0%,且不小於-1.0%。

  7.7計算機系統應有良好工作接地。若與大樓合用接地裝置,接地電阻應小於0.5ω,接地線應獨立並與建築物絕緣。遠動終端變送器屏櫃、轉接屏、執行屏等金屬外殼,應與接地網牢固連線。

  8 資訊傳輸通道的管理

  8.1 自動化系統資料傳輸通道(以下簡稱自動化通道),主要指自動化系統專用的光纖(電力資料網路)、載波等通道。

  8.2 自動化通道由自動化管理部門提出要求,通訊部門負責提供符合自動化資料傳輸要求的通道。

  8.3 重要廠站自動化通道原則上應按具備主備兩種獨立路由方式配置。

  8.4變電站基建竣工投產時,自動化通道應保證同步建成投運。

  8.5 電力排程資料網路通道和遠動專線通道與通訊專業的維護介面以通訊裝置屏櫃內的接線端子劃分,兩個專業應分工負責,密切配合。

  8.6 必須保證自動化通道的傳輸質量和可靠性滿足自動化系統穩定執行的要求,自動化通道由通訊部門按照通訊的有關規定進行全過程管理。自動化系統執行指標中應有通道考核統計資料。

  8.7應建立排程自動化班組與通調班之間的工作聯絡和審批制度。

  8.8 執行中的自動化通道,任何人不得隨意變動或停用。通訊人員需要中斷、測試、定檢或改變通道路由時,應按有關規定事先取得自動化班組的同意後方可執行。對具備主備通道的,通訊部門應事先通知自動化人員切換主備通道後,才能進行;對只有單一通道的還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後才能進行。傳送省調、福州地調資料的通道,應徵得省調、福州地調自動化班組同意方可進行。

  8.9自動化通道故障時,自動化和通訊值班人員應互相通報,自動化人員應積極配合通訊人員及時排查故障。

  8.10為實現排程自動化系統實時資料共享而建立的電力排程資料網路的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8.11自動化通道由通訊執行部門按照通訊電路的有關規定和自動化系統執行的要求進行維護、管理、統計和故障評價。

  8.12 為保證實時資訊的可靠傳輸,自動化班組應定期測試自動化通道的位元差錯率。位元差錯率越出極限值,應會同通訊人員及時進行處理,以滿足資料傳輸的要求。

  8.13 自動化通道質量的有關要求

  8.13.1 遠動專線通道傳送電平應符合通訊裝置的規定,在信噪比不小於17db的條件下,其入口接收工作電平應為-15dbm~-5dbm。

  8.13.2 遠動專線通道位元差錯率的極限規定(傳輸速率300bit/s、600bit/s、1200bit/s):問答式極限值為5×10-5,迴圈式極限值為1×10-4 。

  8.13.3計算機資料通訊模擬通道傳輸速率一般為1200bit/s-9600bit/s;數字通道傳輸速率一般為n.64kbit/s、n.2mbit/s、155mbit/s等。

  8.13.4 通訊專業應為排程資料網路提供可靠並滿足質量要求的資料通道。網路通道頻寬為n.2mbit/s或155mbit/s。

  8.13.5 基於光纖的sdh通道,位元差錯率要求小於10-8。

  9 電網實時監控系統和電力排程資料網路安全防護管理

  9.1為了防範對電網排程自動化計算機監控系統的攻擊侵害及由此引起的電力系統事故,保障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執行,建立和完善電網計算機監控系統及排程資料網路的安全防護體系。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網路安全和資訊保安的決議》和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及國家關於計算機資訊與網路系統安全防護的有關規定,制定我司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試行)。

  9.2本規定所稱“電力監控系統”包括電網排程自動化主站系統,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排程資料網路”包括電力排程系統專用廣域資料網路等。

  9.3對本單位的電網排程自動化系統的安全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查,檢查管理資訊系統網路和電網監控系統及電力排程資料網路是否進行了有效的隔離,是否滿足安全性要求,做好記錄。

  9.4電力系統安全防護的基本原則是安全等級較高的系統不受安全等級較低的系統影響。電力監控系統的安全等級高於電力管理資訊系統及辦公自動化系統。各電力監控系統必需具備可靠性高的自身安全防護設施,僅可與安全等級相同的系統直接相聯。

  9.5電力監控系統可透過專用區域網實現與本地其它電力監控系統的聯絡。各電力監控系統與辦公自動化系統和其它資訊系統之間以網路方式相聯時,必需採用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可靠的專用有效安全隔離設施。

  9.5.1 scada系統的web釋出、oms系統與我司管理資訊系統之間要採用防火牆隔離。

  9.5.2 scada系統的web釋出與電力監控系統之間採用專用的物理隔離裝置相連(即正向隔離裝置),並確保電力監控系統與外部網路只能有唯一的出口。

  9.5.3 電力監控系統內各應用系統之間的連線採用閘道器方式連線。

  9.6 電力監控系統和電力排程資料網路均不得與公共因特網相連。

  9.7 建立並完善電力排程資料網路,應在專用通道上利用網路裝置組網,實現物理層面(專線,同步數字序列,準同步數字序列)上與公用資訊網路的安全隔離。電力排程資料網路只允許傳輸與電力排程生產直接相關的資料業務。

  9.8 建立健全安全防護審批制度。對剛接入電力排程資料網路的節點和應用系統需經我司排程所領導審批,對電力排程資料網路的已有節點和接入的應用系統,要進行認真的清理檢查,若發現安全隱患,儘快解決並向部門領導彙報。

  9.9 建立健全電力排程自動化系統安全聯防制度。我司自動化班組應制定安全應急措施和故障恢復措施,對關健資料做好備份並妥善存放。及時開展防病毒軟體及安裝作業系統漏洞修補程式。制定相應的黑啟動方案,在遇到攻擊(駭客、病毒,人為破環等)後,必需及時採取安全應急措施,保護現場,儘快恢復系統執行,防止事故擴大,並馬上向部門領導彙報。

  9.10在與電力監控系統和排程資料網路有關的規劃設計、工程實施、執行管理,專案審查等各相關環節都必需嚴格遵守本安全防護規定。凡違反本規定,造成電力監控系統和排程資料網路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關環節安全責任人和其它直接責任。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要同時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10 執行考核考評管理

  10.1為保證自動化系統穩定可靠執行,提高實時資訊質量,制定自動化系統執行考核考評管理辦法,是加強自動化系統執行管理的重要手段。

  10.2 屬排程機構排程管轄權範圍內的廠站自動化裝置及其自動化資訊均應列入考核考評;

  10.3 自動化系統和裝置事故、障礙的評定和處理

  10.3.1 由於自動化裝置故障,構成現行部頒《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所列事故條款之一者記為事故。

  10.3.2主站系統故障導致自動化系統主要功能失效,對電力排程生產造成直接影響的,主站scada系統連續失效時間超過24小時者,應定為障礙;排程資料網路故障按其影響程度分為如下等級:核心、骨幹節點路由裝置導致主要功能失效24小時,定為障礙;多個核心、骨幹節點故障導致網路癱瘓,定為障礙。

  10.3.3子站自動化裝置主要功能連續故障停用時間超過48小時者,定為障礙;重要發電廠、500kv變電站及220kv樞紐變自動化裝置主要功能連續故障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者,定為障礙。

  10.3.4 主站和子站系統安全防護措施出現漏洞遭到病毒或駭客攻擊,引起系統主要功能失效,定為障礙。

  10.4排程自動化系統執行管理考核考評工作由上一級排程管理機構負責,自動化系統每月執行和專業管理的情況和考評結果按月在自動化系統執行簡報上公佈。

  10.5 自動化系統年終考評結果將作為排程機構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之一。

  10.6自動化系統有關執行指標和計算公式。

  10.6.1 執行指標

  10.6.1.1 自動化系統遙測總準確度引用誤差不大於±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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