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制度(精選5篇)

學校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制度(精選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學校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制度(精選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學校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制度1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及有關規定,以及上級有關學校安全工作的檔案精神和校園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的要求,在緊急情況下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學校重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的展開事故搶救、救災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學校師生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學校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一、學校建立健全各類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和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故,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學校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較重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學校相關處室和相關責任人應積極調查和妥善處理。

  三、學校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後,除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第一時間通知120,校醫協助)外,按規定程式上報教體局和相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同時現場有關人員和學校負責人要組織力量保護好事故現場,及時固定證據。

  四、學校發生一般、較重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的一日(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發生、處理情況報區教育局和當地政府。

  學校發生師生傷亡、學校財產重大損失的重大安全事故、群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害社會安定、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在第一時間(2小時內)報告區教育局和相關職能部門;隨後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8小時內向區教育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向區教育局寫出書面報告。

  五、學校安全事故的分類及報告物件

  學校安全事故分為重大事故(Ⅰ類)、較重事故(Ⅱ類)、一般事故(Ⅲ類)。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安全事故

  在校園範圍內可能發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傷(急性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或財產損失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以及其他性質特別嚴重,將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應急處理方案。事故包括:

  (1)重大火災事故:指因學校管理不善引發的,重傷1人以上或者有師生死亡現象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2)重大交通事故:指在校園內或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中發生的,重傷1人以上或者有師生死亡現象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3)重大危險物品安全事故:指學校化學藥物等危險品在教學、使用、儲存、運輸、廢液處理過程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大量有毒物質洩漏、擴散,造成中重傷1人以上或者有師生死亡現象的。

  (4)重大工程建設安全事故:指學校建設工程中和教學用房發生墜落坍塌、傾倒等造成重傷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5)特種裝置重大安全事故:指學校的鍋爐、壓力管道、教育教學器材及其它特種裝置因管理使用不當而發生爆炸、傾倒、觸電,重傷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6)大型活動安全事故:指在學校教學過程和外出大型活動中,因管理不善,教職工失職,重傷1人以上;或者導致死亡1人以上。

  (7)外來暴力侵害事故:指外來人員非法侵入校園,因管理不善,措施不當,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8)食物中毒事故:指學校違反《食品衛生法》,翫忽職守、疏於管理,造成師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中毒重傷1人以上。

  (9)自然災害事故:指學校或其學生遭受洪水、暴雨、雷擊、颱風、地震等侵害,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10)學校失盜,損失達5000元以上的或者引起惡劣社會影響的。

  (11)學生打架鬥毆或打群架或帶管制器具進校園,導致重傷一人以上或死亡的,或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

  (12)學生髮生踩踏事故,造成重傷一人以上或有死亡的。

  (13)教職工行為不當,造成學生或教職工重傷一人以上或死亡的。

  (14)學生私自一人從學校出走20小時內,聯絡不上;或2人以上同時私自從學校出走的,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15)其它導致重傷一人以上或死亡的或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重安全事故。

  (1)無論以什麼方式造成學生或教職工需要住院觀察及以上嚴重程度的,以及傷害在重傷以下的'為較重安全事故。

  (2)有較重安全隱患。學生有嚴重的輕生言論或跡象、有較重的自殘現象、有集體(3人及以上)私自出走的準備的、有計劃和準備重害他人或集體群毆準備的等均視為較重安全隱患。

  3.其它各種方式或行為造成了學生或教職工受到傷害或影響,但不需要住院觀察及以下輕微程度的為一般安全事故。

  4.報告物件:現場人員或知情者或有關責任人,預料或發現有安全事故發生應及時報告,一般安全事故應報告到相關基層幹部(班主任或年級主任)和政教處處理;較重安全事故要報告到政教處、校安保辦處理;重大安全事故要報告學校安全領導小組、校長辦公會處理。凡知情不報、或隱瞞、或拖延緩報、或私自處理導致事故擴大、或失控的,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

  1.預計或者發現重大事故(包括外來暴力侵害事故)即將發生,在現場的任何一名教師或者學生要立即報告學校的老師、班主任或者學校領導,直到校長得知。知情不報者將嚴肅處理。

  2.學校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後,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①火災事故。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②治安(刑事)事故。撥打匪警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③食物中毒事故。撥打急救電話“120”,向區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④其它事故(意外傷害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分別報告相關職能部門。

  重大事故發生後,學校要立即將事故情況分別報區教育局和當地公安機關,並馬上派人員到達現場,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隨後向區教育局主管科室報送文字材料。

  3.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誌、拍照、詳細記錄和繪製事故現場圖,並妥善儲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有意破壞現場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七、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

  事故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學生(班級)、教師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採取的措施;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同時通知有關人員迅速趕赴現場,妥善做好善後工作。必要時可通知公安、安監、衛生、保險等部門,給予支援和幫助。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學校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制度2

  安全工作是學校的重要工作,為了妥善處理學校的重大事故,使不利因素降低到最低程度,加強教師管理,增強保護意識和防範能力,保證學生健康、安全、和諧全面的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界定

  1、不論何因造成的師生人身傷害,並造成流血及其它嚴重後果。

  2、不論何因造成的師生心理侵害、人格侮辱等,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可能產生惡劣影響。

  3、校園內各類貴重裝置設施遭自己損壞、盜竊、人為破壞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

  二、安全事故報告程式

  1、報告主體為責任人。若首先發現的非責任人,原則上應通知責任人,如情況緊急,必須充當臨時責任人。

  2、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要根據現場條件和自身能力對事故作最好的應急處理,如遇學生受傷,要親自及時把學生送往學校醫務室,由醫務室進行診斷和處理,如果醫務室要求送醫院,要由責任人立即送往醫院救治,並及時聯絡學生家長。

  3、責任人在應急處理後,以最快速度上報年級組長以及當天的行政領導、校級領導。

  4、責任人在最短時間內對事故作深入調查分析、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呈校長室參考。

  5、校長室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作進一步調查分析,確定事故性質。

  6、校長室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相關人員作出處理。並加強對責任人和當事人的教育。

  7、處理結果備案歸檔。

  三、對未履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人員的處理。

  對安全事故採取漠視、遇避、推諉、掩蓋等情況者,與當月級部考核掛鉤,如果造成嚴重後果者取消當年評優評先。

  學校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制度3

  為了切實做好學校安全工作,加大校園安全的監管和防範力度,努力營造安全、有序、穩定的校園環境,規範各種校園安全事件的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杜絕各類安全事故,全面建立“平安校園”,特制定我校安全事故責任認定、責任追究制度。

  一、領導機構:

  為了確保該項工作的認真、嚴肅、規範、實效,學校特成立學校安全事故認定、追究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成員組成: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事故認定:

  學校對安全事故分為三類:教學事故,學生人身傷害(亡)事故和財務損壞事故。對學校出現的各種安全事件,要由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責成專人對出現的事件進行認真、詳細、準確、客觀的調查取證,並提交學校安全事故認定、追究工作小組,並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影響進行事故性質的分析、認定,確定事件性質。

  三、事故追究:

  對學校出現的各種安全事件的性質一旦經學校安全事故認定、追究工作小組分析、研究、認定為安全責任事故,並分清事故的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分管責任和協管責任等責任範圍,再根據學校制定安全責任事故追究程式進行事故責任追究。

  1、追究程式:

  教學事故:

  教學事故責任追究程式:

  課任教師——班主任——年級組長——教導主任—安全辦公室主任—分管教學副校長——校長

  學生人身傷害(亡)事故:

  學生人身傷害(亡)故責任追究程式:課任教師——班主任——年級組長——教導主任——安全辦公室主任——分管安全副校長——校長

  財物損壞事故:

  課任教師——班主任——年級組長——總務主任——安全辦公室主任——分管總務副校長——校長

  2、責任追究:

  對安全事故的當事人視事故範圍、性質、責任和影響進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追究形式分為:班級扣分、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三類,具體標準由學校安全事故認定、追究工作小組認定、實施。

  本制度內容不盡之處將在具體實施過程不斷加以補充、完善,並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執行。

  學校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制度4

  一、學校應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果斷處置各類安全事故。

  一是要使用最快的交通工具,在第一時間內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進行救護。在未送到醫院或醫務人員到來之前,應採取必要的自救互救措施,防止傷勢惡化。

  二是要採取必要手段保護好事故現場,保全相關證據。

  三是要採取有力措施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關閉校園。

  二、學校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依法確定責任,並迅速處理事故。因學校過錯造成事故的,由學校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監護人過錯或者學生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其監護人、學生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學校、學生和學生監護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過錯造成事故的,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幾方共同過錯造成事故的,由各方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校正常活動中,由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而發生的事故,由學校視具體情況處理。學生假期或辦理離校手續後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學校安全事故應在教育行政部門指導協調下,由學校負責處理。影響較大的事故,可由教育行政部門出面協調處理。涉及人數多、賠償金額大、社會影響大的特大事故,應請當地政府統一協調解決。學校安全事故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方式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等提出調解申請。調解不成功時,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四、學校安全事故的賠償,應根據事故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來確定。責任不在校方的學校不承擔賠償,對家庭確有困難者,學校可酌隋一次性給予適當經濟補助。責任不在校方並由責任人已經賠償的,學校不再給予經濟補助。因學校教職工責任導致學校安全事故的,學校賠償後可向責任人員追償。

  因事故傷殘的學生,治療後能夠繼續在校學習的可留校繼續學習,不能在校學習的,由學校按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

  五、學校應設立安全工作專項經費,以保障學校安全工作和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賠償。專項經費納入年度教育經費預算。學校應按照國家規定參加有關保險。有條件的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可自行設立學校安全事故賠償預備金。

  六、學校要嚴格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學校事故報告工作的通知》精神認真落實報告工作。學校事故(含學生校外意外傷亡事故)無論責任屬於誰,無論事故發生地點和責任歸屬,都必須在規定時限內上報,任何單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遲報、漏報甚至瞞報。嚴重食物中毒、重大疫情、重大傷亡、重大損失等,以及危及社會安定的重要事件,均應在第一時間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情況複雜時,可先簡單後詳細,或根據事故發生及處理的進展情況,分階段上報。

  學校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制度5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一、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二、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後,除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火災事故。發生火災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學校發生治安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學校發生食品中毒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撥打急救電話“120”,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學校發生其它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由學校負責人再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根據事故的類別、性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一般事故。無人員死亡,重傷1人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後,學校應當在24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二)重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1人或重傷3人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後,學校應當在2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24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三)重特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3人或重傷10人或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在其知道事故發生時,立即透過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報告,隨後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8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五、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採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六、事故調查處理程式

  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制定事故應急處理程式:

  1、學生在課間活動中,追逐打鬧、跌倒碰傷、撞傷、互相間撕打扭傷等所引起的傷害,首先把學生送到學校衛生室進行簡單處理;如傷害較重,及時把學生送往附近的醫院治療;同時通知監護人到醫院配合治療,做好受傷學生家長的穩定工作,並及時調查事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辦法。老師事後主動為學生補課,辦理傷害事故的賠保事宜。

  2、在體育課上擅自行動或運動不當等造成的傷害,除現場急救外,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受害者送到附近醫院治療,並通知其監護人。待事故調查清楚,分清責任後,再提出處理辦法。

  3、學生在上學、放學途中,發生傷害,學校在獲悉情況後,要立即組織人員赴現場瞭解情況,組織急救,通知監護人,並及時報警。

  4、若有學生在校食用午餐後或飲用水後發生不適,應由學校教師立即護送到附近醫院診斷治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若大面積發生學生不適情況,學校應立即組織搶救,並向衛生、防疫、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保護現場及48小時留樣食品;及時上報,2小時內分別向所在地衛生監督所、教育主管部門報告,並積極配合衛生監督所調查取證;如為疑似人為投毒,必須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5、學校房屋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地帶,就地組織搶救,並撥“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及時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6、場地、設施等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就地組織急救,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7、組織學生外出參觀和社會實踐活動等引起傷害時,就地組織急救,並撥打“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8 、校內任何發現火情的人應及時撥打“119、110”,在消防人員未到達之前,學校應及時疏散學生到安全地帶,儘量避免人身傷害;如為疑似人為縱火,必須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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