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土地管理規定

  《》已由東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1年12月25日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東莞市土地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保護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規劃、利用及保護活動,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是本市土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以及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國土資源分局是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負責所在鎮***區***的土地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設立機構或指定專職人員協助國土資源分局負責轄區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計劃、建設、規劃、環保、房產、林業、農業、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許可權協助實施本規定。

  第二章 地籍管理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依法實行登記發證制度。

  土地登記的申請人必須是土地權利人。土地權利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土地是共有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申請土地登記,申請人可依法委託代理人。

  第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應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市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確定使用權、所有權或他項權利。

  確認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集體土地所有權依法確認給各農村集體。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已經依法屬於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或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或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鎮***區***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鎮***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登記發證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根據本市的用地資料、技術條件等具體情形制定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或者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等而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以及依法改變土地用途或其他土地登記內容的,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變更登記。

  第八條

  土地權利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城鎮範圍***城鎮中心區內居委會的管轄範圍***內的國有土地登記按下列情形辦理:

  ***一***未確認土地使用權的商品房,土地權利人應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二***非商品房屋的土地變更登記,按下列不同情況辦理:

  1、地上建設工程專案未竣工或地上無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權屬或用途發生變更,直接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變更手續。

  2、地上的建設工程專案已竣工,土地連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權屬或用途變更的,土地權利人先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後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變更手續。

  房產管理部門在受理上述房產登記申請後,應將土地使用證送同級土地管理部門查驗核實,土地管理部門查驗核實後送回房產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權證書時,在土地使用證上註明“已換領房地產權證”字樣,將土地使用證發還土地權利人。

  ***三***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申請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宗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建設條件、土地用途或規劃要點的,必須辦理土地變更手續,土地管理部門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變更土地登記內容。

  土地權利人憑變更後的土地使用證和出讓合同到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產登記。房產管理部門在受理登記申請後,應將土地使用證送同級土地管理部門查驗核實,根據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稽核意見,辦理房地產權證,並在土地使用證上註明“已換領房地產權證”字樣,將土地使用證發還土地權利人。

  城鎮範圍以外的,應由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分別核發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

  第九條

  城鎮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進行出租、抵押,已辦理土地登記的,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條

  申請土地登記應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或者權利證書、地上物權屬證明材料;

  ***三***土地權屬變更或者土地他項權利的合同書或者批准檔案;

  ***四***繳納有關稅費的證明;

  ***五***土地登記申請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檔案。

  第十一條

  土地登記後,發現錯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門查證核實後應當辦理更正登記;有關權利關係人也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土地權利人隱瞞事實,採取欺騙手段非法騙取土地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查證核實後應予以撤銷該登記,登出相應的土地證書。

  第十二條

  市國土資源局應建立、健全地籍管理檔案,地籍檔案實行查詢有償使用制度。檔案查詢的有償使用標準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土地證書是土地權利人擁有合法土地權利的法律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扣留、塗改或銷燬。土地證書破損、滅失的,土地權利人可向原土地登記發證機關申請換髮、補發。

  第十四條

  實行土地證書的定期查驗制度。市國土資源局應根據土地管理的需要,確定土地證書查驗的範圍和時間併發布通告。土地權利人應當如實提供土地權屬和使用現狀等資料,不得隱瞞和阻撓土地證書查驗工作。

  第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局應依照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統一制定規程和技術標準,組織實施本市轄區內數字化地形測量和建成區、規劃建設區數字化地籍測量,並及時更新資料和完善地籍管理制度,建立地籍管理資訊系統。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六條

  市、鎮***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實行分級審批。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國土資源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鎮***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編制,上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編制的鎮***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和佔補耕地量應符合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鎮***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並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經批准的市、鎮***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依據,需修改或者調整的,應當按法定程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稽核城鎮建設規模、審批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等,應當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

  城市總體規劃、交通建設規劃、環保規劃等專業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十八條

  市、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應嚴格執行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農用地轉用指標、佔補耕地指標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按年度擬定執行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分解下達各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應嚴格執行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用地計劃,建立年度各項用地指標臺帳制度。

  第十九條

  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負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鎮***區***內耕地佔補平衡指標任務,並執行耕地保護任期目標責任制。

  第二十條

  建立土地調查、統計制度,對全市土地利用狀況實行動態監測。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土地調查和統計的規定,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和統計,每年開展一次土地變更調查並進行統計彙總,每五年進行一次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更換工作圖件,保持土地管理資料的現勢性。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合調查、統計、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土地調查結果經批准後,應向社會公佈,作為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第四章 耕地保護與開發

  第二十一條

  加強耕地保護,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各級人民政府應嚴格執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該項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嚴格執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已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佔或擅自改變其用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基本農田水土流失和汙染土地。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挖塘養殖。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用土地開發。市農用土地開發年度計劃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計劃、農業、財政等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應當有規劃、有計劃地組織土地整理工作。凡通過整理道路、河湧、荒丘等或改造、搬遷村莊而新增耕地的,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其新增耕地可按國家規定折抵建設佔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不具備耕地開發條件的,應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統一安排參加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的易地開發補充耕地,享受易地開發補充耕地指標、耕地保有量指標和農用地轉用獎勵指標。

  第二十四條

  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中地方留成部份,納入市土地開發資金管理,用於土地開發和土地整理。

  因挖損、塌陷、壓佔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或個人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復墾或繳納土地復墾費。復墾的土地應優先用於農業。

  第二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對不再用於農業生產、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而棄耕的土地,應依法收回承包權。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二十六條

  建設佔用土地,應符合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年度建設用地指標優先安排國家和省的重點建設專案用地、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專案用地和高科技建設專案用地。屬國家《禁止供地專案目錄》的建設專案,不予提供建設用地;屬國家《限制供地專案目錄》的建設專案,應先取得國土資源部或省國土資源廳許可,才予辦理有關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建設專案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土地5公頃以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非農業建設使用本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5公頃以下的,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村莊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城鎮、村莊規劃使用建設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將農民集體土地徵為國有的,須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八條

  建設專案需使用國有土地的,除按國家規定可以劃撥方式供地外,應以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營性房地產專案用地,實行招標、拍賣出讓,具體辦法按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建設用地審批應遵循“城鎮進圈、工業進園、民宅進區”的原則。

  城鎮居民住宅、商業、文化教育及其他生活設施等城鎮建設用地,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城鎮建設用地區內安排;工業建設用地,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市、鎮***區***工業園區內安排;農村居民住宅、生活設施等用地,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村莊建設用地區內安排。

  能源、交通、水利、礦產、軍事設施等建設專案,確需使用上述範圍以外的土地的,應按照依法批准的建設用地檔案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佈局合理安排。

  市、鎮***區***工業園區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

  建設用地申請程式:

  ***一***建設用地預審。用地單位或個人,應在建設專案可行性論證的同時,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建設用地預審申請。市國土資源局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預審,並根據預審結果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核定用地指標,向申請人核發《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書》。

  ***二***建設用地申請。建設專案被批准後,申請人憑下列資料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1、用地申請報告***屬使用農地的,還應提交農地轉用指標批覆檔案、補充耕地方案或繳交耕地開墾費憑證***;

  2、建設專案計劃任務書或政府批准投資建設的其他檔案;

  3、《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書》;

  4、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5、建設專案選址的地形圖及建設平面佈置圖;

  6、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7、用地涉及環保、消防、林業、水利等事項的,須提交有關部門的書面意見;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資料。

  市國土資源局對申請資料審查後,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對不符合申請條件或申請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國土資源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經依法批准的建設用地,市國土資源局應公告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屬劃撥用地的,由市國土資源局發給《土地劃撥決定書》;屬出讓供地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與用地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發給《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三十二條

  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者應依法繳納有關稅費。

  第三十三條

  建立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東莞市土地儲備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託負責具體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及相關的土地徵用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鎮或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需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建設單位按建設用地報批程式經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稽核後,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鎮規劃區內不得新增單家獨院式住宅用地,提倡建公寓式樓房。根據城市建設需要,應當有計劃地整治城中村,城中村用地應依法徵用後納入土地儲備庫。農村村民只允許按一戶一宅的規定申請使用本村集體土地建設住宅,規劃宅基地應貫徹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一般按每戶宅基地120至150平方米的標準執行,佔用耕地較多的鎮***區***嚴格按省的規定執行。鼓勵以拆舊建新、改造舊村莊、規劃新農村的方式建農村住宅,推廣農民公寓式住宅。

  涉及農地轉用途的,由各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地轉用方案、耕地補充方案,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查後統一上報審批。

  第三十五條

  農、林、牧、漁生產佔用農用地建永久性建築物的,應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與權屬單位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經市國土資源局批准後辦理臨時用地登記。臨時用地期限應不超過兩年,不得興建永久性建築物。使用合同期滿,使用者應交還土地,恢復土地的原使用狀況,登出登記。

  第三十七條

  市國土資源局應建立閒置土地檢查處理制度,定期對轄區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逾期不開發建設、經依法確認為閒置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報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條

  徵用土地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需要,按照土地開發供應計劃的安排,實行有計劃徵用。

  確立市人民政府統一徵用土地制度。需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市國土資源局根據職責和法定程式,代表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徵地的審查報批和具體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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