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汙許可證管理規定

  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進一步規範排汙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環境保護部組織起草了《排汙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排汙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排汙許可證的管理,規範排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排汙許可證,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排汙單位的申請,核發的准予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汙染物的憑證。

  本辦法所稱排汙單位,是指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分為重點排汙單位與一般排汙單位。

  本辦法所稱重點汙染物,是指國家、地方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汙染物,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改善要求確定的其他有嚴重環境影響、需要採取特別治理措施的汙染物。

  第三條***適用範圍***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排汙單位申請領取排汙許可證,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汙許可證的核發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許可事項*** 排汙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包括允許排汙單位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濃度和總量,規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時間、排放去向,並載明對排汙單位的環境管理要求。

  第五條***持證排汙*** 排汙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汙染物;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汙染物。

  第六條***實施主體*** 省、市、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市、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權,按照本辦法實施排汙許可證管理。

  第七條***分級管理***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排汙許可證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省、市、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汙許可證的核發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申請與核發

  第八條***申領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排汙許可證:

  ***一***排放工業廢氣或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的排汙單位;

  ***二***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汙水的排汙單位;

  ***三***集中供熱設施的運營單位;

  ***四***規模化畜禽養殖場;

  ***五***城鎮或工業汙水集中處理單位;

  ***六***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或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單位;

  ***七***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排汙單位。

  第九條***排汙單位分類*** 重點排汙單位是指國家、省、市級重點環境監控企業,汙染物排放水平達到國家、省、市級重點環境監控企業篩選標準的建設專案所在單位,城鎮和工業汙水集中處理單位、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以及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單位。

  省、市、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改善要求、環境管理需求、排汙單位對環境影響的程度以及特徵汙染物排放情況,擴大重點排汙單位範圍。

  重點排汙單位名單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社會公佈。

  一般排汙單位是指除前兩款所述重點排汙單位之外的排汙單位。

  第十條***分級申領名單公告*** 省、市、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排汙單位排汙許可證分級申領名錄或排汙單位名單,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申請時限*** 排汙單位應當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排汙許可證申請材料,申請領取排汙許可證。

  建設專案所在單位應當在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批覆或備案檔案要求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按期完成並投入執行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第十二條***申請材料*** 排汙單位申請領取排汙許可證,應當填報排汙許可證申請表,簽署承諾書,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二***經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最近一年的監測報告;

  ***三***排汙單位向城鎮或工業汙水集中處理單位排放汙染物的,應當提交相關單位同意接納的證明;

  ***四***採用集中供熱的,應當提交集中供熱設施運營單位對其供熱的相關證明;

  ***五***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重點排汙單位申請領取排汙許可證,還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應當安裝汙染源自動監測裝置的,需要提交自動監測裝置驗收材料和監測記錄;

  ***二***符合國家或地方要求的排汙口證明材料;

  ***三***按規定編制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四***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建設專案所在排汙單位申請領取排汙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及批覆或備案檔案;

  ***二***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批覆或備案檔案要求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按期完成並投入執行的證明材料;

  ***三***通過有償使用或交易取得排汙權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清單,由省、市、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過網路、報紙等媒體或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十三條***受理流程***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到排汙單位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依本辦法不需要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排汙單位不予受理;

  ***二***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核發排汙許可證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排汙單位向相應核發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排汙單位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或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排汙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排汙單位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

  第十四條***許可條件*** 排汙單位取得排汙許可證,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汙染物排放方式、去向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功能區劃要求;

  ***二***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覆或備案,或排汙單位經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環境保護大檢查後確認達到相關規定;

  ***三***有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防治汙染設施或汙染物處理能力;

  ***四***排放汙染物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按照規定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的,應當達到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重點排汙單位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使用監測裝置;

  ***二***按規定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三***設定符合國家或地方要求的排汙口;

  ***四***實施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地區,排汙單位按各地有關規定取得排汙權。

  建設專案所在排汙單位取得排汙許可證,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取得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批覆或備案檔案;

  ***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批覆或備案檔案的要求按期完成並投入執行;

  ***三***實行排汙權有償使用或交易的,按規定取得排汙權。

  第十五條***稽核流程*** 排汙許可證申請受理後,負責核發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汙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稽核並提出稽核意見。稽核人員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可進行現場核查。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發放排汙許可證之前,應當予以公示。對存有異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反饋意見、排汙單位申辯等情況,作出是否發放的決定;對無異議的,發放排汙許可證。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決定不予發放排汙許可證的,應當書面告知排汙單位,說明理由,並告知排汙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請行政訴訟的權利。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稽核決定,自作出准予發放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發放排汙許可證,並予以公告。進行現場核查或公示存有異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六條***許可內容*** 排汙許可證的許可內容包括:

  ***一***汙染物排放、處置的方式、時間、去向;

  ***二***排汙口的地點***經緯度***、數量;

  ***三***排汙單位執行的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四***重點排汙單位的重點汙染物年許可排放量、最高允許日排放量;根據國家和地方重點汙染物總量控制要求,規定的削減總量和時限;

  ***五***間歇性、季節性排放的特別控制要求。

  第十七條***許可排放量的核定*** 建設專案所在排汙單位的汙染物年許可排放量,應當根據其環境影響評價結果核定。

  排汙單位的汙染物年許可排放量,不得超過根據國家或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或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或廢氣量核定的結果。

  排汙單位的最高允許日排放量,原則上不得超過正常工況下汙染物年許可排放量的日均值的2倍。

  環境質量不達標的地區,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對轄區內的排汙單位實施更加嚴格的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和汙染物年許可排放量,並納入排汙許可證管理。

  第十八條***載明事項*** 排汙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排汙許可證正本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排汙單位名稱、住所、生產經營場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二***排放重點汙染物及特徵汙染物種類;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排汙許可證副本應當載明前款規定事項以及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許可內容。

  副本還應當載明排汙單位的基本情況以及環境管理要求。

  第十九條***有效期限*** 排汙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一般應當與國家和地方重點汙染物總量控制規劃期相銜接。有效期屆滿需繼續排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延續或重新申領排汙許可證。

  第二十條***變更***載明事項發生變化***與重新申領***許可內容發生變化****** 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事項以及排汙單位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排汙單位應當在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排汙許可證變更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符合條件的,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排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領排汙許可證:

  ***一***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事項發生變化的;

  ***二***因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發生變化後,排汙單位執行的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超過排放標準的;

  ***三***因生產規模、生產工藝改變等原因致使汙染物排放種類發生變化、濃度或總量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其他應當重新申領排汙許可證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延續與不予延續的情形*** 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排汙單位要求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原發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汙單位提交的延續申請進行稽核***提報的材料和現場勘查***,對排汙許可證載明事項無變化的,應當辦理延續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汙許可證不予延續,原發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排汙單位,說明理由,並告知排汙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許可條件***規定的;

  ***二***汙染物排放超過排汙許可證規定的重點汙染物年許可排放量的;

  ***三***因生態保護紅線或環境功能區劃調整,被禁止或限制在該區域排放原排汙許可證規定的汙染物的;

  ***四***按照規定通過有償使用或交易取得排汙權,逾期未繼續申購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遺失補辦*** 排汙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的,排汙單位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補領排汙許可證。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排汙單位基本要求*** 持有排汙許可證的排汙單位,應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將排汙許可證正本懸掛於辦公場所或生產經營場所;

  ***二***不得塗改、偽造、出租、出借、倒賣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排汙許可證;

  ***三***按照規定規範排汙口設定;

  ***四***汙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以及排放地點、方式、去向等符合排汙許可證的規定,不得私設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監管;

  ***五***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變更、重新申領或延續排汙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六***保證防治汙染設施正常使用,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拆除或閒置;

  ***七***按照規定繳納排汙費;

  ***八***建立汙染物排放和汙染治理設施運行臺賬;

  ***九***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十***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制定自行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

  ***十一***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對汙染源自動監測裝置定期巡檢,保證正常執行,儲存原始記錄,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排汙情況;

  ***十二***重點排汙單位應當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設施、裝備、物資;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排汙單位資訊公開*** 排汙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公開汙染治理設施執行情況、汙染物排放等環境資訊。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自行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就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內容如實編制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社會監督*** 鼓勵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排汙單位的排汙行為進行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按有關規定對調查結果予以反饋。

  第二十六條***日常監管***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實施排汙許可證年度監督檢查方案,開展現場檢查、書面核查等,對排汙許可證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記錄有關情況,建立排汙許可證管理檔案。

  對重點排汙單位,還應當採取自動監測、刷卡排汙、飛行檢查等方式和手段,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二十七條***資訊管理及報告***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排汙許可證管理資訊系統,規範排汙許可證的申請、稽核、發放,提高管理效率。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資訊公開的要求,每年向社會公開排汙許可證發放、監督管理情況,並向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上級對下級的監督檢查***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排汙許可證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實施排汙許可證管理中的違規行為。

  第二十九條***排汙許可證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發排汙許可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撤銷排汙許可證:

  ***一***排汙單位申請材料不實,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汙許可證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排汙單位核發排汙許可證的;

  ***三***違反程式核發排汙許可證的;

  ***四***超越職權核發排汙許可證的;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核發排汙許可證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排汙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排汙許可證登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發排汙許可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登出排汙許可證:

  ***一***排汙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予延續的;

  ***二***排汙單位依法予以關閉的;

  ***三***排汙單位已重新取得排汙許可證的;

  ***四***排汙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或收回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登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無證處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予以處罰。

  持偽造、過期、失效的排汙許可證或排汙許可證已被撤銷、登出、收回後排放汙染物的,按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不按證排汙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排汙單位基本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一***塗改、偽造、出租、出借、倒賣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排汙許可證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定排汙口的;

  ***三***未按照規定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變更、重新申領或延續排汙許可證的;

  ***四***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拆除或閒置防治汙染設施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汙染物排放和汙染治理設施運行臺賬的;

  ***六***重點排汙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和公開環境資訊的;

  ***七***重點排汙單位未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配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設施、裝備、物資的。

  違反本辦法規定,汙染物排放濃度超過排汙許可證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或汙染物排放量超過排汙許可證規定的許可排放量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省***區、市***規定的徵收標準加1倍徵收排汙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2倍徵收排汙費。汙染物排放量結合線上監測、監督性監測、企業自行監測、刷卡排汙等確定的汙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實際排水量***廢氣量***予以核定;監測資料難以滿足排放量核定需求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進行核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超過排汙許可證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或超過重點排汙單位的重點汙染物年許可排放量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排汙單位基本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並由原發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回排汙許可證:

  ***一***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篡改、偽造監測資料,或不正常執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永續性有機汙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或省***區、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

  ***三***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的,收回排汙許可證,一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排汙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職能部門及工作人員責任***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認真履行排汙許可證的核發、使用和監督管理職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排汙許可證核發及監督管理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分階段實施計劃*** 各省***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和省***區、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目標,結合本行政區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以及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可以制定分期分批實施排汙許可證的計劃,並予以公告。

  符合下列條件的排汙單位應當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請領取排汙許可證:

  ***一***國家、省級重點環境監控企業;

  ***二***城鎮和工業汙水集中處理單位;

  ***三***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

  ***四***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單位;

  ***五***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排汙單位。

  第三十五條***文字格式*** 排汙許可證正本、副本的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自行印製。

  排汙許可證申請表、承諾書的格式由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自行規定。

  排汙許可證統一按照“XXXXXX-YYYY-ZZZZZZ-W”17位數字格式進行編號,其中:XXXXXX為發證機關所屬行政區劃程式碼,YYYY為排汙許可證頒發年份,ZZZZZZ為排汙許可證年度頒發順序號;W為“A”或“B”,A代表重點排汙單位,B代表一般排汙單位。

  第三十六條***實施期限的銜接*** 本辦法施行前排汙單位取得的排汙許可證在有效期屆滿前繼續有效,但不得延續。需要變更的,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汙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點水汙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環保總局令第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