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漆倉庫管理規定

  倉庫管理,指的是對倉儲貨物的收發、結存等活動的有效控制,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對你有用!

  

  1、儲存油料、油漆及化學品的庫房必須設定在乾燥、陰涼、通風的地方。

  2、庫房內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使庫房內保持適當的溫度和溼度。

  3、在儲存油漆、油料及化學品的庫房必須懸掛消防及明火管理制度,並在明顯地方張貼“嚴禁吸菸”、“嚴禁火種”等標誌牌。

  4、庫房內必須配備充足的並與各種油料、油漆及化學品相適應的消防器材。

  5、油料、油漆及化學品應分類分項堆放,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牴觸的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庫房記憶體放。

  6、油料、油漆及化學品小包裝儲存時可上貨架,大包裝可碼垛,垛高不得超過2m,垛底應墊高10cm以上,油料、油漆及化學品的商標要一律向外。

  7、油料、油漆及化學品應根據施工或試驗需求,隨用隨購,儘量減少庫存。

  8、對能分解、發熱、自燃的化學品要設定專門的儲存庫,並定期檢查。

  9、油料、油漆及化學品應定期檢查並翻轉堆放,以免儲存日久,沉澱接塊,影響使用。

  10、浸有塗料、稀釋劑的破布、紗團、手套和工作服等應及時清理,不能隨意堆放,防止因化學反應而生熱、發生自燃。

  11、當日沒有用完的油料、油漆及化學品應及時收入庫房,嚴禁隨意亂丟。

  12、庫房地面必須防潮、防滲,庫房內必須保持清潔。

  13、對汽油、苯類、酮類等溶劑進行整理、分裝、換桶時,均應在通風良好處進行,操作人員必須戴口罩、手套以防中毒。

  14、領取油料、油漆及化學品時,領取人必須填寫《油料、油漆及化學品發放登記表》。

  15、油料、油漆及化學品裝卸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碰撞或在地上滾動。

  16、油料、油漆及化學品在裝卸過程中,必須檢查封閉是否良好,發現問題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17、碰撞、相互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險的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牴觸的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18、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物品,在裝運時應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倉庫罐區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罐區安全消防管理,保證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財產不受損失,根據國家有關安全、消防的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庫房、罐區等物資儲存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條 倉儲安全管理必須貫徹“預防為主”,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儲建築設計應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稽核。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條 庫房、罐區應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44號令***、《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第6號令***以及有關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規定、條例和標準,嚴格執行公司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條 倉儲管理責任部門必須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火責任制度、物品入庫驗收制度、倉儲物資管理制度、出入庫程式、火源、電源管理制度、門衛制度、值班巡迴制度和各項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盜等工作,並建立工作檔案、臺帳。

  第七條 各庫房、罐區必須確定一名安全防火責任人,切實履行安全防火職責。

  第八條 倉儲區內嚴禁吸菸、動用明火。各庫房、罐區應設定明顯的防火等級標誌,通道、出***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九條 倉儲管理人員應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修保養方法。

  第十條 倉儲管理人員應根據危險化學品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第十一條 倉儲管理人員每日工作結束,應進行安全檢查,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第十二條 倉儲物品應當分類存放,嚴格按照“五距”***燈距、堆距、行距、柱距、牆距***的要求堆放,不得混存。

  第十三條 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倉庫,所有電器裝置必須作防爆處理,倉庫貨物垂

  直上方不準安裝照明燈具。

  第十四條 倉庫內鋪設的配電線路,需套裝難燃或非燃管保護。

  第十五條 倉庫電器裝置的周圍和主線槽下方嚴禁堆放物品。

  第十六條 電氣裝置必須根據物質性質要求安裝,並執行電氣專業規範和制度。電器開關箱單獨設在庫房外安全部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

  第十七條 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使用電爐、電熱絲、電燙鬥等電器,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不準設定移動式照明燈具及高溫照明燈具。

  第十八條 倉儲管理部門應在物資儲存場所根據儲存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安全設施***裝置***、消防器材和檢測報警裝置,並保證隨時好用。

  第三章 倉儲建築

  第十九條 倉庫、罐區必須與生活區、維修工房分開佈置。

  第二十條 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與煙囪、明火作業場所,架空電力線等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儲存易燃物品庫房地面,應當採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危險品庫***罐***區的加工間和保管員辦公室應當單獨修建或用防火牆與庫房隔開。

  第二十三條 倉儲區域內應當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規定,設定消防車通道。儲存有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物質的庫***罐***區,應設定規範的防護堤壩、地面及收集池等設施。

  第二十四條 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罐區應當根據防雷的需要,裝置避雷裝置。

  第四章 儲存管理

  第二十五條 倉儲區應設定醒目的防火標誌,嚴禁煙火,庫房內嚴禁用火爐取暖,動用明火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公司有關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 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於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燈距、堆距、行距、柱距、牆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第二十七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牴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並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九條 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佈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並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溫。

  第三十條 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溼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第三十一條 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第三十二條 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第三十三條 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第三十四條 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庫或歸垛。

  第三十五條 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庫房、露天堆垛、罐區,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時,事先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進行現場監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第三十六條 在庫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第三十七條 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輛不準進入危險品倉庫,剷車、電瓶車必須採取防爆措施,才能進入危險品庫房。

  第五章 裝運管理

  第三十九條 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並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裝置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第四十條 進入倉儲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罩,並不準進入庫房。

  第四十一條 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當將物品用苫布苫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菸。

  第四十二條 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化學易燃物品,必須及時清除乾淨。

  第四十三條 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物品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物品。各種車輛不準在倉儲區內停放和修理。

  第四十四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第六章 電源管理

  第四十五條 庫房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裝置,如需要安裝時,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的電力設計技術規範和本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庫房,應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裝置。

  第四十八條 各類庫房的電線主線應架設在庫房外,引進庫房的電線,必須裝置在金屬或硬質塑料套管內,電器線路和燈頭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庫房房頂架電線。

  第四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交流收音機和電視機等電器裝置,不準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應當使用60瓦以上的燈泡。

  第五十條 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庫區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須經公司領導批准,使用時間不超過半個月,到期及時拆除。

  第五十一條 每個庫房單獨安裝開關箱,並設在庫房外,且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第五十二條 在庫區及庫房內使用電器機具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電線要架設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擊、砸碰和車輪碾壓。

  第五十三條 電器裝置除經常檢查外,每年至少應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

  第五十四條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電器裝置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庫房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七章 消防設施

  第五十五條 倉儲區域內應當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規定,設定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

  第五十六條 庫房、罐區應根據滅火工作的需要,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裝置,並佈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裝置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第五十七條 消防器材裝置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寒冷季節要對消火栓、滅火機等消防裝置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八條 倉儲區應當裝設消防通訊、訊號報警裝置

  第八章 儲罐區管理

  第五十九條 嚴格執行公司的《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六十條 各種承壓儲罐區應符合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其液位計、壓力計、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整好用。

  第六十一條 易燃、可燃液體的儲罐、裝置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

  第六十二條 閃點低於28℃,沸點低於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季降溫的目的,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定在遠離防火***護***堤處,嚴禁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

  第六十三條 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採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第六十四條 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定隔油池或水封井,並在出口管上設定切斷閥,或在不排水時堵死出口。

  第六十五條 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定期檢測,並按照《石油庫設計規範》***GBJ74-84***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危險品罐區是公司消防重點部位,倉儲責任部門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和規程,定期檢查執行情況,並詳細記錄。

  第六十七條 倉儲管理責任部門應有一名負責人分工具體抓罐區防火安全工作,罐區班組長抓好班組防火安全工作。義務消防隊員和崗位人員要做好本崗位防火安全工作。

  第六十八條 罐區人員要加強防火安全知識的學習,堅持每週一次的安全活動日,積極參加公司各項安全活動。

  第六十九條 罐區人員定期開展罐區安全檢查,堅持每日的巡迴檢查,發現隱患必須立即整改和報告,不準拖延。

  第七十條 嚴禁非本公司使用的可燃液體或其它物質存入罐區,進廠的桶裝液體應分類堆放,堆與堆之間要留有通道,罐區內要保持道路尤其是消防通道的暢通。

  第七十一條 儲罐的計量要正確,儲罐不準超過規定的儲量。定期對儲罐進行清理、維修保養。

  第七十二條 操作人員掌握各類裝置及安全附件的正確使用,定期檢查,維護保養,保證完好。發現異常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予以及時處理解決。

  第七十三條 責任管理部門必須安排專人負責開啟和關閉防護堤下水道閥門,根據季節特點做好保溫、降溫工作。防雷與防靜電的接地電阻要定期監測。

  第七十四條 罐區人員嚴守崗位,正確穿戴防護用品,防止漏料、混料;工作完畢清理場地,關閉閥門與切斷電源。

  第七十五條 嚴禁非罐區人員進入罐區,外來人員進入罐區必須有安全部門或保衛部門人員陪同,辦理登記手續,並講明有關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倉庫儲藏間安全管理規定

  一、倉庫相關管理條例

  1、在庫房內禁止吸菸,禁止攜帶明火和火種進入庫房

  2、庫房內的堆放要整齊,保持通道的暢通

  3、無關人員禁止隨意進入庫房

  4、庫房內禁止亂拉亂接電線與電器開關,有需要要經過專業人員的安裝

  5、庫房內的堆放要按不同性質區分開堆放,做好三效標籤

  6、易燃易爆物品要有指定的地方存放,不得與普通物品混淆在一起

  7、庫房的堆高不得超過燈具,且要離燈具保持50CM

  8、庫房內禁止使用電爐/取暖器/電燙鬥等電器裝置

  9、要定期檢查庫房內的電線/貨架安全,發現問題及時找專業人員報修

  10、庫房或庫房門口必須配備消防設定,員工必須清楚消防設施的位置

  11、每天下班前須對庫房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無隱患後才可以關門離開

  二、此執行規範自稽核批准執行日起,各門店管理人員需組織學習,建立檔案並將規定上牆

  1、門店員工在經培訓後未嚴格按規定操作,違反相關規定的,給予100-500元的***

  2、發現門店未按規定執行操作和未落實培訓工作的,對門店管理人員處以100—500元的***

  3、因門店未落實培訓和相關人員未按規定操作引起的安全事件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