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醉酒駕駛新規

  導語:大家對醉酒駕駛都深惡痛絕,那麼對於這種行為,廣東是怎麼懲罰的呢?

  近日,《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在省十一屆人大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分組審議。新的修改稿減輕了酒後駕車和醉酒駕車的處罰力度,尤其是刪除了“醉駕兩次終身禁駕”,讓不少市民表示不解,不過也有學者認為修改稿更理性更人性。

  質疑

  處罰過鬆不能震懾“醉貓”

  市民武先生看到訊息的第一反應是,“不贊成取消”。他認為,醉駕是對他人對自己生命的不負責任,理應從嚴懲處;對醉駕的處罰過分寬鬆不能很好地震懾酒駕和醉駕者,所以無論是終身禁駕也好,死刑也好,都不算過分。 微博上,拍磚、投反對票的網友佔了大部分,他們普遍認為修改稿明顯力度過輕,要求加重處罰力度。

  但是在採訪過程中,記者也發現不少市民對於酒駕和醉駕的相關法律處罰認識比較模糊,對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多有混淆。反對取消終身禁駕的市民鄭先生坦言,自己雖然知道有終身禁駕,但是並不清楚其屬於行政處罰,也不太瞭解《《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間的關係。

  贊同

  地方法規必須符合上位法

  廣州市律協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鍾聞東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是法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是法規,各地的立法,都必須在國家法律的框架下制定,地方性法規不得牴觸法律和行政法規。 鍾聞東認為,雖然此次的修改稿對酒駕和醉駕的處罰力度有所減輕,但是減輕的幅度並不大,修改稿中的規定也都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製定頂格處罰措施。比如酒後駕駛機動車要暫扣三個月駕駛證、處五百元***,醉駕要處十五日拘留、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和二千元***。“修改稿體現了從嚴處罰的精神,取消了國家法律的彈性措施。”

  對於爭議焦點“終身禁駕”的問題,鍾聞東介紹,終身禁駕、***等均屬於行政處罰範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並沒有終身禁駕的規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必須遵循上位法的原則,不能過於超前。 廣東商學院法學教授陳建清也對修改稿表示贊同。在他看來,修改稿“更加理性,也更加人性了”。

  爭議

  怎樣才能減少酒駕?

  為什麼市民和專家的意見會出現這麼大的差別? 鍾聞東認為,最近幾年,醉駕造成了多起嚴重交通事故,但是目前不少酒駕、醉駕事故都是按照交通肇事罪、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來處理,公眾普遍認為過輕,心理安全感降低。“這也是為什麼他們對修改稿反應很大的原因。”

  如果要加大處罰,則必要在其他處罰方面加強,也就是行政處罰之外的刑事處罰。醉駕入罪,在歐美、日本,早有先例。 對酒駕和醉駕討論最多的刑事處罰即是“危險駕駛罪”。然而業界、學界對此分歧也很大。 陳建清說,雖然危險駕駛罪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得到不少呼應,但是他仍然堅持“刑法第八次修改可能新增危險駕駛罪”沒有必要。他的觀點是,“所有的現象,不要一味地依靠法律解決,不要過分‘迷信’法律。將危險駕駛罪寫入刑法修正草案,會造成刑法的浪費和複雜化。” 鍾聞東認為,危險駕駛罪對遏制酒駕和醉駕很有必要,至少從源頭上對駕駛員起到了很好的震懾作用,至於刑罰怎麼定,是從輕還是從重,可以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