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終止勞動合同例外規定

  勞動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的基本原則首先應當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原則,同時,勞動法還應當體現勞動協調原則。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你喜歡。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勞動合同期滿的,必須等到進行了職業健康檢查後,勞動合同才能終止。

  2、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必須等到派出了職業病、確認了職業病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結束,勞動合同才能終止。

  3、在本單位患職業病,勞動合同期滿的,必須等到職業病治癒,勞動合同才能終止,如果職業病不能治癒,勞動合同就不能終止,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4、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必須等到醫療期滿後才能終止勞動合同。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後,勞動合同才可以終止。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如果勞動合同期滿,由於這種工作年限的情況不可能消失,因此就不能終止勞動合同。

  6、對於勞動者被鑑定為喪失、大部分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合同終止的標準如下:

  ***1***勞動者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即喪失勞動能力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也就是說,勞動者被鑑定為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直至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勞動者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即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也就是說,勞動者被鑑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由自主決定權,若工傷職工本人沒有提出,不管其勞動能力是否恢復,勞動合同均不得終止。

  ***3***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即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也就是說,勞動者被鑑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管其勞動能力是否恢復,勞動合同期滿即可終止。

  7、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期限應當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