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園林的保護情況

  世界遺產委員會這樣評價蘇州古典園林:沒有哪些園林比歷史名城蘇州的四大園林更能體現出中國古典園林設計的理想品質。所以對其的保護是必須的,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投石問路,“破冰”園林民間經營

  耦園地處婁、相二門間的小新橋巷,原名涉園,是清順治年間保寧知府陸錦所築,黃石假山為全園主題。該園因在住宅東西兩側各有一園,故名耦園。古時兩人耕種稱為“耦”,“耦”與“偶”相通,寓有夫婦歸田隱居之意。2000年3月,這個在蘇州園林中不太出名的“小兄弟”卻成了蘇州園林中最受矚目的焦點:耦園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開來,水鄉絲綢公司開始負責這個年虧損五六十萬元的園子的生計。關於這種做法的解釋,有關負責人表示:“拿一個不屬於園林局經濟命脈的小園子來嘗試,一方面是這些小園子經營狀況比較差,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避開國家主管部門在園林風景區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離問題上的敏感。”作為第一家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試點,耦園的民間經營之路承載著許多人殷切的期望。

  第一年的“成績單”是漂亮的,水鄉絲綢公司承包第一年就上繳利潤80萬元,耦園的年遊客量也第一次超過了10萬人次。延長服務時間、增添評彈表演、開通水上特色旅遊,以及加強與旅行社之間的合作,民間經營的介入帶來了新的思路,也激發了耦園未被髮掘的潛力。對於耦園來說,得到的不僅僅是“利”,同時也帶來了“名”,在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離以後,耦園順利地進入了世界文化遺產名錄,並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在看到了耦園“名利雙收”後,同樣不景氣的怡園於兩年後也加入到經營外包的行列。當時的怡園每年的門票收入只有20多萬元,平均日接待遊客只有100多人,每年支出約80萬元。而把經營權外包給企業以後,怡園每年能盈利40萬元,相比之前的虧損來說,這已是很大的改觀。

  喜憂參半,“軟硬原因”共促政府收回

  園林民間經營的後果在隨後的時間裡得到了人們更理性的審視。“像耦園這樣讓民間力量進入,最大的成效是搞活了經營,卻忽視了保護方面的問題。”蘇州地方誌辦公室主任、文化保護專家徐剛毅對記者說。

  2005年,建設部規定禁止將世界文化遺產的經營權轉讓給企業經營。蘇州園林管理局決定將經營權外包的古典園林在合同到期後收回。2005年9月,怡園合同到期,經營權被收回來了。今年年底,耦園的承包合同也到期了。同時,耦園今年已被確定為亞太地區世界遺產教育與研究中心——蘇州中心的辦公區,收回耦園也是政策使然。

  “國家規定文化遺產不能由企業經營,這是兩個園林收回的‘硬性原因’。而在經營過程中出現的文化遺產保護問題則是收回的‘軟性原因’。”徐剛毅說。

  據耦園和怡園的工作人員介紹,園林經營權外包給企業後,商傢俬自改動園林佈局和功能的情況時有發生。歷史悠久的廳堂或被改成了小商店,或者變成了照相館,還有的在園內開設了茶室。這些地方能不能被如此開發,既沒有一個標準去衡量,也沒有相關的部門去監管。有關專家表示:“蘇州園林都有幾百年的歷史,每一個都具有獨一無二的特徵,過度的開發勢必會造成破壞,帶來的損失是無法彌補的。”

  同時,逐年增長的客流量也讓兩個本就不大的園林背上了沉重的負擔。“尤其是在節假日,來參觀的遊客簡直要把園林擠爆了。”一位園林工作人員對記者說。園林不堪重負,導致維修量每年大幅度增加。另外,為了吸引更多的遊客,經營者往往通過高額返點拉攏導遊,擾亂了市場秩序。部分導遊還擅自將遊客拉至指定的園林,帶來了負面影響。

  “這樣的開發,把經營放在了保護之上,違背了一開始‘通過民企承包,在適度開發中保護園林’的原則。”徐剛毅對記者說,“政府把經營權收回就成了順理成章的事。”

  適度開發,尋找保護和發展的契合點

  “將園林經營權外包的嘗試是有價值的,不能因為政府的收回而對它全盤否定。但其中折射出的文化遺產保護和經營的矛盾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徐剛毅說。

  一方面,文化遺產的保護需要資金,而政府的財力有限,只有通過開發經營來獲得資金;另一方面,開發經營的過程中很難保證不對文化遺產造成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尋找保護和經營的最佳契合點就成了當務之急。

  作為蘇州傳統文化遺產的守護者和見證人,徐剛毅表示,儘管蘇州市政府在文物保護上每一步都走在全國的前列,但是擁有眾多文物還是讓蘇州“痛並快樂著”,畢竟僅靠政府資金的大量投入是不夠的。民間力量對於文化遺產的保護還是十分必要的,重要的是怎樣理順主管部門和經營部門之間的合作關係,確保主管部門的監管權利使用,從而把開發經營過程中對文化遺產的損壞降到最低。這些問題正在被越來越多的有識之士重視。

  “在文化遺產保護方面,其實蘇州有較多的成功做法。就在去年,蘇州以‘古建築入股’形式讓民資參與保護、經營和收益的模式,開創了國內古村落市場化保護的先河,也確實有很好的保護實效。”***見本報2006年5月1日2版報道***徐剛毅說,“總之,對於文化遺產的經營一定要體現適度開發的原則,否則利用經營來促進保護就失去了原有的意義。”

  蘇州園林保護和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蘇州園林的保護和管理,保持園林的完整風貌,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蘇州園林,是指歷代建造具有典範性的、以寫意山水藝術為特徵,由古典建築、人工山水、花草樹木為要素組成的宅第園林、寺廟園林、衙署園林、會館園林、書院園林等。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經蘇州市人民政府核定公佈的蘇州園林以及蘇州園林遺址。

  第四條 蘇州市園林管理局***以下稱市園林主管部門***主管蘇州園林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各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負責所屬蘇州園林的保護和管理,業務上受市園林主管部門指導。

  規劃、建設、環保、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蘇州園林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蘇州園林及園林內的文物的保護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管理、監督和指導。

  一切被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蘇州園林,對應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的有關事項,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控告和制止。對在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蘇州園林保護和管理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列為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重要部分,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確保蘇州園林的有效保護管理。

  第八條 園林主管部門職責:

  ***一***考察、論證蘇州園林及遺址,報蘇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佈;

  ***二***擬定蘇州園林及遺址的修復計劃和保護管理措施;

  ***三***參與劃定蘇州園林的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以及蘇州園林遺址的保護區域;

  ***四***對蘇州園林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專案及其設計方案參加審查;

  ***五***開展保護蘇州園林的科學研究,培養管理人才;

  ***六***依法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九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一***負責劃定蘇州園林的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以及蘇州園林遺址的保護區域,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二***會同園林主管部門審批蘇州園林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專案及其設計方案;

  ***三***依法查處蘇州園林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違法建設。

  第十條 各有關主管部門對其所屬或者使用的蘇州園林及遺址,應當依照本條例負責保護和管理,業務上受園林主管部門指導。

  第十一條 向公眾開放的蘇州園林,應當建立管理機構,其職責:

  ***一***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落實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

  ***三***編制年度修繕計劃,確保建築、設施完好;

  ***四***建立古樹名木、山石水體、勒石碑刻、傢俱陳設等的檔案;

  ***五***保護古樹名木,養護花草樹木,及時防治病蟲害;

  ***六***保持整潔的園容園貌和安靜的環境;

  ***七***做好其他各項保護和管理工作。

  未向公眾開放的蘇州園林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保護組織,其職責同前款***二***、***三***、***五***、***七***項。

  個人所有或使用的園林,應當落實保護措施,接受園林主管部門指導。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蘇州園林的保護管理區域分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保護範圍指圍牆***含圍牆***以內區域。

  建設控制地帶指保護範圍外根據園林格局、安全、環境和景觀等需要,按法定程式劃定的一定區域。

  第十三條 園林保護範圍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改變園林原有佈局,保持山石水體原貌;

  ***二***不得任意改建、拆除原有建築設施,不得擅自新建建築物、構築物;

  ***三***組織的展覽、遊園活動必須與園林的整體風貌相協調,經營服務活動必須經上級管理部門批准,不得任意設定攤點;

  ***四***不得擅自設定廣告;

  ***五***城市公用管線不得穿越園林。

  第十四條 園林建設控制地帶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切建設專案及其設計方案必須報園林主管部門審查,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禁止搭靠園林建築設施新建建築物、構築物;

  ***三***新建建築物、構築物的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必須與園林整體景觀相協調,保證視覺空間控制帶的暢通和借景效果不受影響;

  ***四***凡與園林整體景觀不協調或者危及園林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等,應予整治;

  ***五***建設施工不得從事危及園林的活動,不得對園林造成損害;

  ***六***不得超過環境排放標準排放煙塵、有毒有害氣體和噪聲,不得向園林內排放、滲透汙水和傾倒固體廢物;

  ***七***對公眾開放的園林門口50米範圍內設定商業服務網點、戶外廣告等設施須經園林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城市規劃、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違反本條例設定的商業服務網點、戶外廣告等設施,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予以整治。

  第十五條 具有歷史文獻記載、文化藝術價值和殘存遺蹟的蘇州園林遺址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考證、確認後建立檔案,由蘇州市人民政府掛牌公佈;

  ***二***劃定保護區域;

  ***三***園林主管部門應與遺址所有者、使用者簽訂保護責任書,落實保護措施;

  ***四***不得損害,不得擅自改建、拆除或遷移。

  第十六條 蘇州園林的維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誰使用,誰維修;

  ***二***重大修繕專案的設計、施工方案應報園林主管部門審查;

  ***三***園林主管部門應對施工單位資質進行審查,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和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蘇州園林及遺址的保護管理經費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園林和各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籌集維修資金,經批准,可向社會募集,還可接受海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和資助。園林收入應用於園林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國有蘇州園林的所有權不得轉讓。非國有的蘇州園林需轉讓的,必須經市園林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未經園林主管部門批准,蘇州園林及遺址的使用權不得轉讓,使用性質不得改變。

  原屬園林整體但尚作它用的部分,必須逐步恢復原貌和完整性。

  第十九條 在蘇州園林內拍攝電影、電視,必須經該園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簽訂協議。拍攝必須保護園林不受損壞。

  第二十條 遊人應當文明遊園,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抹和其他損壞園林建築和設施;

  ***二***移動或者損壞傢俱、字畫、擺件等陳設品;

  ***三***損害園林內花草樹木;

  ***四***攜帶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品及其他危險品;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園林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恢復原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並對有關責任人處以三萬元以下二千元以上的***。

  違反第***三***、***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責任人處以一萬元以下二千元以上的***。

  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損失金額一至三倍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違反第***五***項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侵害,並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違反第***七***項規定的,由園林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制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園林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制止,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損失金額一至三倍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二款規定的,由園林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從違法轉讓之日起,按轉讓面積每日每平方米處以十元以內***;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損失金額一至三倍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損失金額一至三倍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園林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還可當場處以五十元以下***;造成損失的,處以損失金額一至三倍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園林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條例,依法行政,如違反本條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7年4月11日起施行。

  釋出部門:蘇州市人大***含會*** 釋出日期:1996年12月13日 實施日期:1997年04月01日 ***地方法規***

  附件: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蘇州園林保護和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4年7月21日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2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蘇州園林保護和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列為不可移動文物的蘇州園林及園林內的文物的保護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管理、監督和指導。

  “一切被列為不可移動文物的蘇州園林,對應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的有關事項,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執行。”

  二、將第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組織的展覽、遊園活動必須與園林的整體風貌相協調,不得任意設定攤點”。

  三、將第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專案及其設計方案前,應當徵求園林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項修改為:“在對公眾開放的園林門口五十米範圍內設定商業服務網點、戶外廣告等設施,有關審批機關在審批前,應當徵求園林主管部門的意見。”

  四、將第十六條第***三***項修改為:“園林主管部門應對施工單位資質進行審查,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

  五、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國有蘇州園林不得轉讓、抵押。使用權需轉讓的,必須經園林主管部門批准,並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第二款修改為:“非國有的蘇州園林需轉讓的,應當根據保護級別報相應的園林主管部門備案;由當地人民政府出資幫助修繕的,應當報相應的園林主管部門批准。”

  六、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分別由城市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七、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二款規定的,由園林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八、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