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重大或突發事件包括:火災、電梯困人、爆炸、突發性停電、水浸、盜竊、打架械鬥等破壞行為;刑事案件;使用者集體投訴三家以上; 中央空調主機、發電機、高低壓電櫃、消防裝置、通訊裝置等主要裝置設施故障。現在,就來看看以下兩篇吧!

  

  一、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我局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建設,提高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副科級以上幹部。

  三、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1、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私房、買賣私房,參加集資建房,轉讓住房或宅基地的;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婚喪嫁娶、慶賀生日、喬遷新居等易引起群眾議論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接受國外和港澳人士邀請赴外考察、參觀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戚在自己單位單位安排工作或就業的;

  5、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屬農轉非、招工、錄聘幹、大中專畢業分配、工作調動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屬勞務輸出、出國、出境、探親、定居、自費留學的;

  7、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親屬在本地經商從事個體經營,從事有償中介活動,買賣股票、用公款學習駕駛技術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親屬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重大民事糾紛的;

  9、本人認為其他可能引起群眾議論的事項。

  四、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准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以事前請示。

  五、局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負責受理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

  六、對於需要答覆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根據答覆意見辦理。

  七、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保密。組織認為應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八、領導幹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由局黨組、紀檢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九、局黨組、紀檢組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要把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幹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幹部報告的部門每年須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局黨組、紀檢組報告一次。

  礦區司法局重大事項報告請示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局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並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使人人明確責任,保證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一、報告內容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情況;

  2、局領導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況;

  6、領導幹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情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程式和要求

  1、全域性幹警都要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後又報告,保證領導對工作進展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2、實行逐級報告制度。請示報告要堅持分級負責,逐級報告的原則,凡屬職權範圍的工作,要各負其責,認真落實,凡重大問題本級無權決定的,要逐級報告,不得超越許可權;

  3、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報告部門或個人用書面或其他形式報告,能事前報告的事宜要事前報告,事前無法報告的,事後應及時報告;。

  4、重大突發事件或事故應緊急報告,無論什麼時間,必須在第一時間半小時內報告主管領導,一般事故要及時1小時內報告;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後再補報文字報告,來不及報送詳細情況的,可先進行初報,然後根據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5、凡領導交辦的事情,都必須堅決執行,認真落實,不打折扣,確實遇到困難應及時報告,不能有牴觸行為;

  6、報告事項由受理人審批或請示有關領導後審批。急事及時批覆,其它事項三天內批覆。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事項由局務會會議研究確定。

  三、紀律與監督

  1、上級負責人對下級報告的重要事項,屬自身職責範圍的要及時答覆或處理,自身難以決斷的要及時上報,因自身答覆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或應上報而沒上報的,造成後果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2、報告物件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並嚴格按批覆意見辦理,辦結後將辦理情況向受理人寫出書面彙報或口頭彙報。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覆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3、對一些影響全域性的突發事件,本科室或當事人無論什麼原因,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必須追究當事人和科室負責人的責任。

  4、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政工科負責督辦。並按有關要求,該上報的要及時上報。每半年檢查一次執行情況,並寫出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