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裝置對外投資財務會涉及哪些稅
某公司準備用舊裝置對外投資,舊裝置對外投資時進行了評估並有增值,投資環節及增值部分要繳納哪些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第六款規定,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舊裝置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並按《城市建設維護稅暫行條例》及《徵收教育費附加暫行規定》等規定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外資除外;企業所得稅方面,舊裝置對外投資要視同銷售,計算相應收入和成本,納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相應合同應按購銷合同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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