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私了後反悔怎麼辦

  對於一些符合條件的交通事故,法律允許當事人之間協商之後處理,其實也就是我們說的私了。但有的時候,當事人在進行交通事故賠償私了後,一方可能會反悔,那麼這種情況下應該怎麼辦呢?下面小編為你介紹。

  

  一、

  1、交通事故確實造成當事人的人身傷害,如果當事人對肇事者達成的“私了”協議的內容存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2、實踐中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主持下達成的所謂的“私了”協議,不屬於人民調解的性質,也不是訴訟程式中的調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如果當事人反悔或已經履行後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會依法受理。但當事人已經履行完畢的,其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因履行終了而消滅,如無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後將駁回其訴訟請求。

  發生交通事故後,損害賠償的解決方式有兩種,一是自行和解達成賠償協議,即“私了”;二是通過訴訟由法院調解或判決。通常“私了”省時、省力、成本低,賠付快,不但有利於糾紛的解決也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是事故當事人的首選。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私了”後又反悔的情況有三種:一是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達成協議後又出現新的損失而反悔;二是達成協議後一方立馬就反悔;三是達成協議後一方遲遲不履行協議。

  二、自願達成的賠償協議有效嗎

  自願達成的賠償協議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取決於: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若不存在以上蘭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損害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即使賠償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人,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出爾反爾”,隨意反悔。

  但也有例外情況。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處分原則,一般來說當事人達成的賠償協議不能反悔。但當事人如果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許撤銷,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內容。法律賦予當事人撤銷權,是為了恢復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如果因醫院對當事人的病情誤診,導致錯誤“私了”。待損失確定後,當事人完全可以撤開“私了”協議內容,以新的損失、新的訴訟啟動新的維權程式。

  小事故私了的程式規定

  交通事故由當事人自行處理現場的,應按下列程式辦理:

  1、處理交通事故現場前,當事人應記清對方的姓名、單位、車種、車號;

  2、處理交通事故現場後,由肇事方寫明事故事實,經雙方簽字後,交給受害方;

  3、雙方交換駕駛證或有效身份證件;

  4、當事雙方應在2小時之內特殊情況可延長至3小時,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共同到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報案,逾期不到的按不及時報案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5、注意:對於損失輕微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

  處理現場後,當事雙方對事故事實有爭議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按處理現場前肇事方寫明的交通事故事實認定責任;

  6、發生碰撞固定物的單方交通事故時,當事駕駛員或有關人員應立即報案,並將車輛移至路邊或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處理;

  7、對當事人按規定自行處理現場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按事故處理簡易程式辦理結案手續,不再受理此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經濟賠償只調解1次。

  交通事故哪些情況不許私了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3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4對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7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前三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是因為這幾項行為都屬於嚴重違法行為,尤其是2、3項所列行為對交通安全的潛在危害極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和懲處。如果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實際上就是放縱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上述第4、5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這是由相關法律對“私了”適用範圍所決定的。第6、7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主要是因為包括許多單方事故在內,車輛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往往造成了國家、集體財產的損失。為了保證國家、集體財產在受到侵害後能得到及時有效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式處理規定》對此類事故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