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因素是什麼

  一般認為,除單方交通事故外,交通事故是雙方或多方之間因發生碰撞、輾軋、刮擦、翻車等事故引起的。但在交通事故中,還有一種情況是既沒有發生碰撞、輾軋,也沒有刮擦、翻車等現象,甚至還沒有違章現象,但也是引起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或間接的原因暫且稱其為第三者因素,由於第三者因素在交通事故中的“隱蔽性”,往往被疏忽,因此極易逃避責任,甚至依目前的有關法規也無法追究其責任。在當前路面情況較為複雜的情況下,因第三者因素引發的交通事故已不鮮見,很有必要引起人們的重視。

  根據第三者因素在交通事故中的不同表現,可將其分為惡意的第三者因素和善意的第三者因素兩種情況。惡意的第三者因素在引發交通事故的過程中往往表現為“主動性”。一些愛搞惡作劇的交通參與者往往會出現這種情況,比如有些司機駕車故意軋濺泥水、石塊“襲擊”他人,縣至故意逼拐其他車輛或行人,以致發生交通事故。因此惡意的第三者因素往往伴隨違章行為而發生,但也有難以認定其有違章行為的情況。某縣交警大隊就曾受理過這樣一起交通事故:大拖司機趙某在駕車正常行駛時,因有一輛藍色小貨車在超越大拖過程中,向右打方向逼拐大拖,慌得趙某隻好也向右打方向避讓,結果將大拖開向了人行道,將正常行走的母子倆撞成重傷。在該起事故中,藍色小貨車在超車時向右打方向應該算是一種違章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二款規定:遇到本條例沒有規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而且是發生該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其並沒有與大拖發生碰撞、刮擦等事態,並已逃逸。該縣交警大隊在處理該起事故時,並沒將該起事故作為逃逸事故處理,認定趙某承擔了全部責任。又如女教師李某駕駛輕便摩托車行駛至路面上有汙水的路段時,為躲避一輛恰好駛過此處的桑塔納轎車軋濺的汙水,向右打方向,結果與一輛正常行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在該起事故中,女教師李某承擔了全部責任,桑塔納轎車既沒與輕便摩托車發生碰撞刮擦,又難以認定其有違章行為,依現行的有關法規很難認定其應該承擔責任。可事實上,桑塔納轎車司機軋濺汙水的行為,其主觀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惡意,因其應當預見到其軋濺汙水的行為會妨礙其他通行者的安全,而應該採取繞行或待其他通行者過去後再行等措施。

  善意的第三者因素不如惡意的第三者因素那麼明顯,所誘發的交通事故也比較少,但並不一定是小事故。其行為者往往是不成心、不經意地影響了他人的交通安全,而且沒有違章行為發生。善意的第三者因素所誘發的交通事故往往發生在一些駕駛技術不熟練、應變能力差的駕駛員身上。有這樣一個案例:尚不足兩年駕齡的李某駕駛大貨車行至一彎道處時,因路邊一正常行走的老農將手中的鋤扛到肩上,誰知老農抬鋤時照的影子恰好在大貨車擋風玻璃上閃過,晃得李某一驚,以致飛馳的大貨車瞬間失控,撞上了左側的行道樹,李某受重傷,大貨車嚴重損環。該起事故中,老農抬手扛鋤並沒有過錯,也犯不上用道德準則去譴責,但這一行為也實實在在地成為引發該起事故的原因。

  第三者因素、特別是有違章行為的第三者因素,其行為者本身雖沒直接參與肇事,但卻成為誘發一些交通事故的罪魁禍首。因此,很有必要重視起第三者因素所帶來的危害,消除這一交通安全隱患。要提高駕駛人員的素質,培養駕駛員精湛的駕駛技藝和心理穩定性及高度負責的職業道德,提高駕駛員應付意外情況的能力。同時,加強全民交通安全教育和道德教育,讓每一個交通參與者自覺維護交通秩序,消除第三者因素的出現,共同創造良好的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