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逃逸如何處罰

  撞車後逃逸的情況,用專業術語說就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那麼,你知道嗎?接下來就跟著小編一起去看看酒駕肇事逃逸處罰標準吧。

  酒駕肇事逃逸處罰標準

  一、酒後駕車肇事逃逸的刑事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關於酒後駕車的最新解釋是: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重大交通事故是前提,構成犯罪是統稱。這是刑法修訂後給予執法者自由裁量的重要改變。這裡沒有講“肇事”,就是將酒後、醉駕從交通肇事罪中否認出來,排除了“交通肇事過失犯罪”。所謂構成犯罪是以行為人主觀構成和客觀結果論的詮釋

  二、肇事逃逸情況分類

  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故意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一種違法行為。有兩種情況:

  1、人和車都在事故發生後逃離事故現場;

  2、棄車逃逸,即當事人將車留在現場,人逃離事故現場。

  交通事故逃逸需要承擔全部責任嗎

  在實踐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如果駕駛員逃逸,大部分會被認定在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法律上的依據主要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另外還有公安部的規章《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表明了立法上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原則是根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的各自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後果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程度來確定個當事人的事故責任。這原則規定要求認定事故責任應從主觀、客觀兩個方面考慮,即客觀行為和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程度對發生事故所起作用。在主觀上就是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無責任,僅一方有過錯則一方負全責,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根據其行為的客觀作用和主觀過錯程度,分別承擔相應的主責、同責和次責。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

  1、酒後駕車,逃避酒精檢測,事後接受處理。如果事故車輛駕駛人酒後駕車,發生事故後,為了逃避對其進行血液酒精檢測,離開現場,逃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查取證,幾個小時以後或者第二天才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酒後駕車,可認定其逃避對其飲酒駕車的行政處罰,即可確定其交通肇事逃逸。

  2、報案後逃逸。發生事故後,車輛駕駛人及時報案,但報案後逃離現場,脫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效控制的,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3、在現場隱姓埋名不承認自己是事故車輛駕駛人的。發生事故後車輛駕駛人沒有離開現場,但是隱姓埋名,藏匿身份,不承認自己是事故車輛駕駛人,後經查獲歸案或投案自首的,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在現場隱姓埋名、藏匿身份”的實際效果與逃離是相同的,外觀形式上也是勘驗現場的交通警察在現場找不到事故車輛駕駛人,本質上與“逃離現場”一樣。雖然人車均在現場,但駕駛人對事故車輛棄之不理,與棄車逃離實質上是一致的。

  4、冒名頂替的。發生事故後事故車輛駕駛人找人冒名頂替的,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冒名頂替”的實際效果與逃離是相同的,外觀形式上也是勘驗現場的交通警察在現場找不到事故車輛駕駛人,本質上與“逃離現場”一樣。無論真正的事故車輛駕駛人在現場還是不在現場,對事故車輛棄之不理,與棄車逃離實質上是一致的。如果逃逸者構成犯罪,則冒名頂替者涉嫌包庇罪或偽證罪;如果逃逸者不構成犯罪,對冒名頂替者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認定其“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5、事故車輛駕駛人認為事故與己無關而駕車離開現場的。發生事故後,事故車輛駕駛人認為自己駕駛的車輛與其他事故車輛沒有接觸,事故與己無關;或者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事故與己無關,駕車離開現場的,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只要有證據證明其駕駛的車輛與事故發生有關,就應當認定其駕駛的車輛為事故車輛,認定其駕車離開現場的行為為交通肇事逃逸。當事人應否承擔事故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作出決定,當事人無權決定自己不承擔事故責任。因此,“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事故與己無關”在多數情況下是為自己逃逸尋找藉口。

  6、駕棄車逃離過程中送傷者上醫院。發生事故以後,事故車輛駕駛人駕車逃離事故現場,在此期間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然後繼續逃逸,脫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有效控制,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後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採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後續治療費採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後續治療費是 指“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二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 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 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 費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於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餘的護理費應否返還?我們認為,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於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於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餘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三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 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 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實 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的誤工損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 三倍,而無固定收人者則按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解釋》對誤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對於“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人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後,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人,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四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於交通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 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計程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 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 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 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六營養費的賠償標準

  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後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七喪葬費的賠償標準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因人身損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 年齡等情況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在涉及支付喪葬費標準這一問題時,不再有任何差異,都適用同一標準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