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撞人後逃逸處罰規定

  電動車在撞人後又有逃逸行為的,那麼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不過在進行處罰的時候考慮到有逃逸情節,處罰就會比較重要。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歡迎閱讀。

  電動車撞人後逃逸處罰標準

  1、所謂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需要指出的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再次,對於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後,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後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2、交通肇事逃逸有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電動車撞人後又逃逸的是按照交通肇事罪逃逸進行處罰的,此時是在三到七年之間對撞人者進行量刑的。但要是因為逃逸導致了受害人的死亡,那麼處罰將會更重。

  電動車的屬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乘用或和運送物品或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和掛車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軌道上執行的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為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通常將非機動車分為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畜力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將電動自行車納入非機動車管理的範圍,並對其種類登記、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使。

  2006年北京市公安局頒佈《關於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的通告》,決定自2006年1月4日起,為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辦理車輛登記。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前後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並核發牌證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規定,且列入本市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的,准予登記,核發牌證。即符合條件的電動車列入非機動車管理體系,屬於非機動車。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的規定,電動車的基本引數主要包括:最高時速不超過20km/h,整車質量不超過40kg,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於240W,以最高車速電動騎行時,其幹態制動距離應不大於4 m,溼態制動距離應不大於15m,且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功能。

  但是,現在的電動自行車的廠家在生產的過程中並沒有準照這些標準進行生產,很大一部分電動車的最高時速已達到50km/h這一類的電動車可以稱為“超標電動車”,與一般機動車的時速相差不大。然而,消費者在選購的過程中,也不知道相關的國家標準,而且還認為這一類的電動車既具有了電動車的靈活、輕便的特點,又兼具了機動車的時速,很實用。

  由此造成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規定的電動車如何界定。依據目前交管部門的處理管理,經鑑定時速超過20km/h的依據機動車的歸責原則劃分責任。 基於此,筆者認為區分電動車屬於機動車亦或非機動車的依據在於時速是否超過20km/h。

  電動車交通肇事歸責原則

  電動車交通肇事中,依據是否屬於機動車的不同,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完全不同的。

  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適用無過錯原則;電動車屬於機動車與其他機動車發生事故,適用過錯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肇事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肇事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肇事,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肇事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按照此法律規定,我國道路交通肇事的歸責原則採用多元化歸責原則,根據交通肇事主體的不同而採取不同的歸責原則,即: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肇事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是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肇事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機動車駕駛人員無論有無過錯,只要對非機動車、行人造成損害,法律規定其承擔賠償責任就應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員、行人若有過錯適當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即過失相抵,但在舉證責任分配上,應由機動車一方舉證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即使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也應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只有在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以致發生交通肇事,機動車一方才免除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