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的休假規定是怎麼樣的

  休假是勞動法中的重點組成部分,北京市的休假也有很多相關的規定,這些規定都是北京朋友們需要了解的。下面小編整理了北京市休假規定,一起來看看吧。

  北京市休假規定

  一、法定節假日

  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修訂》規定,我國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四、探親假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

  [1981]36號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享受探親假待遇。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目前國家還沒有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探親假作出具體規定。

  五、婚假和喪假

  《勞動法》沒有對職工婚假、喪假作出具體規定。 原勞動部曾於1959年6月1日釋出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 此後,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於1980年2月20日釋出《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日。 但目前全國層面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假作出具體規定;各地規定情況不一: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 ‘

  六、女職工產假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釋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七、事假

  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員工請事假每天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員工請事假每小時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8小時。 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地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休假的由來介紹

  漢代

  在漢代出現官員休息制度,休息那天每個人都要沐浴更衣,所以稱假日為“沐日”。漢代規定,朝中官員可每五天返家沐浴,所以叫“五日休”。到了唐代改為“旬休”,也就是十天可休息一天。

  唐代

  除定期的休假日外,還有節假日。唐代時中秋節給假三天;寒食清明四天;明代冬至給假三天,元宵十天。此外還定有“急假”,官吏用以處置緊急家事,一年可以60天為限。對官吏的假日,歷代均有嚴格的規定。唐代規定三品以上假滿之日,須到衙門報到,否則罰俸祿一月。有的人還因此被罷官免職。

  清朝初年

  到了清朝初年,隨著西方的傳教士和天主教傳入中國,“禮拜天”這一宗教用語開始在中國出現。辛亥革命後,中國開始實行七天一次的星期日休息制。從20世紀90年代起,中國政府部門又規定了每週兩天雙休日休息制度。

  休假的分類介紹

  法定節假日製度

  法定節假日指根據各國、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或紀念要求,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進行慶祝及度假的休息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國際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國慶節3天,中秋節1天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年休假

  ⒈享受年休假的範圍和物件:

  ⑴享受年休假的範圍為全省黨政群機關及參照、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

  ⑵享受年休假的物件為上述範圍內參加工作滿1年以上,且已轉正定級的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

  ⑶年休假的假期

  中國國務院12月7日舉行的第198次常務會議已經通過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該條例將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中國政府網今天公佈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全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